2021年辐射工作人员安全培训制度
Product quality is produced, not tested.勤学乐观天天向上(WORD 文档/A4 打印/可编辑/页眉可删) 辐射工作人员安全培训制度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辐射安全培训工作的基本原则和有关要求。 本 标准适用于一切生产、 研究和应用放射性物质和其它电离辐射源 或装置的单位以下简称辐射工作单位内从事或涉及辐射工 作的人员的辐射安全培训工作。 本标准不适用于对专门从事辐射安全工作的人员培训。 2 术语 2.1 辐射安全 在核能、核工业、放射性同位素及辐射应用中保护所有人员 和环境免受过量的电离辐射危害。 2.2 入岗培训 工作人员在初次进入某辐射操作岗位之前, 所必须接受的与 该岗位的安全操作要求相适应的辐射安全培训。 也可称作职业前 培训。 2.3 换岗培训 辐射工作人员调换工作岗位时, 由于岗位不同而必须补充的 安全培训。 2.4 再培训 在入岗培训或换岗培训之后,由于辐射安全出现新的要求, 或者由于脱离岗位较长时间而需要的再次培训。 2.5 应急人员 在应急情况下, 参加应急行动的各类非专门从事辐射安全工 作的人员。 2.6 有资格单位 获得上级辐射安全主管部门认可的, 有资格负责组织其管辖 范围内辐射工作人员的辐射安全培训并发放培训合格证书的单 位。 3 基本原则和目的 3.1辐射安全培训是整个辐射安全实施计划不可缺少的一部 分。一切辐射工作单位都必须对有关人员进行必要的辐射要培 训,并经考核合格后由有资格单位发给相应的培训合格证书。 3.2 培训合格证书应一式两联。由本人签名,有资格单位盖 章。一联由辐射安全部门存档,另一联则交受训者本人。既作为 他已通过该次培训的凭证; 又表明受训人员开始负有遵守有关安 全规定的义务。 3.3 各类人员只有在他们取得必要的安全培训合格证书之 后,才允许参加相应级别的辐射工作。否则应视情况追究有关人 员的相应责任。 3.4 辐射安全培训的目的至少应包括 a. 了解本岗位工作中的辐射安全问题和潜在危险,并对其 树立正确的态度; b. 了解有关安全法规以及与本岗位有关的辐射安全规程; c. 了解与掌握减少受照剂量的原理和方法,以及有关防护 器具、衣具的.正确使用方法; d. 促进工作人员提高技术熟练程度,避免一切不必要的照 射; e. 了解与掌握在操作中避免或减少事故的发生或减轻事故 后果的原理和方法,懂得有关事故应急的必须对策。 4 安全培训工作的组织实施 4.1各单位的行政领导必须把辐射安全教育和培训列为职工 教育计划的主要内容之一, 并保证为培训提供必要师资和专项经 费和时间。 4.2 安全培训计划的制定和实施应由有资格单位负责,或会 同职工教育部门共同负责。 也可由有资格单位委托合格的教育或 科研机构进行其中的一部分中全部培训工作。 培训计划应当能适应不同培训重点的要求, 以满足不同设施 的运行要求。 4.3在培训中承担教育培训工作的人员必须在该科目方面具 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较丰富的实践经验, 以便能从理论上和实际 应用上对有关问题进行解释。 4.4 应该对每个工作人员的安全培训情况建立必要的档案。 由培训部门记录各次培训中的课程名称及培训时间、 考试或考核 成绩等。 所有这些记录应当由培训部门或行政主管部门保存足够 长的时间。至少保存到该受训人员脱离辐射工作十年以后。 5 受训人员的分类及其培训要求 依据工作人员进入辐射区域的频度、停留时间、他们在工作 中所处地位的重要性以及其它照射情况, 可以将受训人员分为下 列五类。 5.1 职业受照人员。指那些在他们在职业性工作中经常有可 能受到某种程度照射的人员。 这类人员需要更多更系统的安全培 训。附录A参考件中列举的一些内容可以考虑作为他们培训的 内容的一些基本方面。 可根据情况选择其中的必要部分并由此估 计出所需的培训时间。 对于这类人员的职业前培训以一周左右为 宜。 5.2 偶然受照人员。指那些并不操作放射性物质或其它辐射 源,但因其职责而可能偶然进入辐射区域的工作人员。对于偶然 受照人员的安全培训,需要 2~4h 或者更多些,内容也可以参考 附录 A参考件例举的课程,但其深度可稍浅一些。 5.3 领导和技术管理人员。对这类人员的培训是重要的。因 为它可能影响到他们隶属人员的操作和安全。为此,他们应当具 有较广泛的辐射安全知识,以满足他们在组织安全生产、预防事 故和应急对策方面履行其职责的需要,对于他们的培训,可按对 职业受照人员的要求实行。 5.4 访问人员。这类人员一般不会受到明显的照射。对其中 的临时来访人员,只需要在进入某些区域时有专人陪同即可。但 对另外一些来访人员,如访问学者、咨询人员、实习学员等,他 们访问的时间一般会长一些, 对他们应当给予必要的辐射安全培 训。 5.5 应急人员。他们可能是本单位的正式职工,也可能是合 同人员或临时从邻近地区来的有关人员。 对这类人员应根据他们 在应急情况下所担负的责任, 使他们受到为履行这些责任所需要 的辐射安全培训。这种培训可包括听课,熟悉现场,观看有关录 像,联合演习等方法,让他们了解设施内部存在的各种辐射危害 因素以及与此相联系的各种可能影响因素及其对策等。 6 确定职业受照人员培训要求的原则 6.1 对初次参加辐射工作的职业受照人员的入岗培训职业 前培训应当给予特别的重视。这种培训应包括有关辐射防护和 安全法规的基础知识及要求,见附录 A参考件,以及紧密结合 本单位、本岗位具体情况的有关危害因素分析、安全规定、应急 要求等两大部份。 6.2 在确定职业受照人员的培训要求时,应考虑下列因素 a. 实际的和潜在照射种类、性质和严重程度。 b. 工艺和设备操作的复杂程度。可能导致发生事故的潜在 因素。事故的性质、危害和损失程度。 c. 其它因素。主要指受训人员将要从事的工作的独立程度 和受监督程度。 独立工作或不受到经常监督的人员应比那些受到 直接和连续监督的人员受到更多的培训。 6.3 对以前受过培训的人员,应视情况进行必要的定期再培 训和再考核。 6.4 特殊情况。在某些特殊情况下,还需要提供附加的特殊 培训。当工作人员需要进入强辐射场工作时,必须严格限制其工 作时间。此时,为了能快速而安全地按规定程序操作,就可能需 要附加的特殊培训,或需要进行一些模拟和空白操作练习。这种 特殊培训对各种职业受照人员都是适用的。 6.5除了按需要组织的较系统的培训和特殊情况的附加培训 以外,还可以组织一些小型专题培训见附录 B参考件。 7 辐射安全培训计划的拟定和培训方式 7.1 在拟定辐射安全培训计划时,应考虑到受训人员所担负 的工作任务和工作条件、 受训人员的类别以及受训人员的原来水 平和素质等因素而有针对性的进行。 7.2 培训计划至少应包括下列几个部分培训目的、培训内 容和要求、选用或编写的教材、课时安排和实施、考核要求和办 法、效果评价和总结等。 7.3 培训教材应能及时反映有关科学技术的发展、经验的积 累或者操作规程上的变化。 以便不断地提高培训水平和满足再培 训的要求。 7.4 培训可根据需要采用个人学习,集体培训或现场培训等 多种方式进行。个人学习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