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建筑集团人事综合管理制度
某建筑企业人事综合管理制度某建筑企业人事综合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使本人事作业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使公司员工的管理有 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员工责任感、归属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 一、本公司员工的管理,除遵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法令外,都应依据本制度 办理。 二、本制度所称员工,系指本公司聘用的全体从业人员。 三、本公司如有临时性、短期性、季节性或特定性工作,可聘用临时员工, 临时员工的管理依照合同或其它相应规定,或参照本规定办理。 四、关于试用、实习人员,新进员工的管理参照本规定办理或修订之。 第二章录用 第三条:本公司各部门如因工作需要,必须增加人员时,应先依据人员甄 选流程提出申请,经相关负责人批准后,由人事部门统一纳入聘用计划并 办理甄选事宜。 第四条:本公司员工的甄选,以学识、能力、品德、体格及适合工作所需 要条件为准。采用考核和面试两种,依实际需要选择其中一种实施或两种 并用。 第五条:新进人员经考核或面试合格和审查批准后,由人事部门办理试用 手续。原则上员工试用期三个月,期满合格后,方得正式录用;但成绩优 秀者,可适当缩短其试用时间。 第六条:试用人员报到时,应向人事部送交以下证件: 一、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二、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一寸半身免冠照片二张。 五、服务承诺书。 六、其它必要的证件。 第七条:凡有下列情形者,不得录用。 一、剥夺政治权利尚未恢复者。 二、被判有期徒刑或被通缉,尚未结案者。 三、吸食毒品或有其它严重不良嗜好者。 四、贪污、拖欠公款,有记录在案者。 五、患有精神病或传染病者。 六、因品行恶劣,曾被政府行政机关惩罚者。 七、体格检查不合格者。经总经理特许者不在此列。 八、其它经本公司认定不适合者。 第八条:员工如系临时性、短期性、季节性或特定性工作,视情况与本公 司签订“定期工作协议书”,双方共同遵守。 第九条:试用人员如因品行不良,工作欠佳或无故旷职者,可随时停止试 用,予以辞退。 第十条:员工录用分派工作后,应立即赴所分配的地方工作,不得无故拖 延推诿。 第三章工作守则 第十一条:员工应遵守本公司一切规章、通告及公告。 第十二条:员工应遵守下列事项: 一、忠于职守,服从领导,不得有敷衍塞责的行为。 二、不得经营与本公司类似或职务上有关的业务,不得兼任其它公司的职 务。 三、全体员工必须不断提高自己的工作技能,强化品质意识,圆满完成各 级领导交付的工作任务。 四、爱护公物,未经许可不得私自将公司财物携 出公司。 五、工作时间不得中途任意离开岗位、如需离开应向主管人员请准后方可 离开。 六、员工应随时注意保持作业地点、宿舍及公司其它场所的环境卫 生。 七、员工在作业时不得怠慢拖延,不得干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情。 八、员工应团结协作,同舟共济,不得有吵闹、斗殴、搭讪攀谈、搬弄是 非或其它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 九、不得假借职权贪污舞弊,收受贿赂,或以公司名义在外招摇撞 骗。 十、员工对外接洽业务,应坚持有理、有利、有节的原则,不得有损害本 公司名誉的行为。 十一、各级主管应加强自身修养,领导所属员工,同舟共济,提高工作情 绪和满意程度,加强员工安全感和归属感。 十二、按规定时间上下班,不得无故迟到早退。 第十三条:公司实行每日八小时工作制公司总部:上午: 8:00 — 12:00 下午: 2:00 — 6:00以后如有调整,以新公布的工作时间为准。 第十四条:所有员工应亲自打卡计时,不委托或代人打卡,否则双方均按 旷工一日处理。 第十五条:实行弹性工作制的,采取由各部门主管记录工作人员的工作时 间 ( 含加班时间 ) ,本人确认,部门备案的考勤方法。 第十六条:员工如有迟到、早退、或旷工等情形,依下列规定处理: 一、迟到、早退。 1 、员工均需按时上、下班,工作时间开始后十五分钟内到班者为迟 到。 2 、工作时间终了前十五分钟内下班者为早退。 3 、员工当月内迟到、早退合计每三次以旷职 ( 工 ) 半日论。 4 、超过十五分钟后, 才打卡者以旷职 ( 工 ) 半日论,因公外出或请假 经主管在卡上签字或书面说明者除外。 5 、无故提前十五分钟以上下班者, 以旷职 ( 工 ) 半日论。因公外出或 请假者需经主管签字证明。 6 、上、 下班而忘打卡者,应由部门主管在卡上或有效工作时间考核表上 签字。 二、旷职 ( 工 ) 1 、 未经请假或假满未经续假而擅自不到职以旷职 ( 工 ) 论处。 2 、委托或代人打卡或伪造出勤记录者,一经查明属实,双方均以旷职 ( 工 ) 论处。 3 、员工旷职 ( 工 ) ,不发薪资及奖金。 4 、连续旷职三日或全月累计旷职六日或一年累计旷职达十二日者, 予以 除名,不发给资遣费。 第四章待遇 第十七条:本公司依照兼顾企业的维持与发展和工作人员生活安定及逐步 改善的原则,以贡献定报酬、 凭责任定待遇,给予员工合理的报酬和待遇。 第十八条:员工的基本待遇有工资、奖金和补贴。 第十九条:月薪工资在次月 15 日前发放或存入员工在内部银行的帐户。 新进人员从报到之日起薪,离职人员自离职之日停薪,按日计算。 第五章休假 第二十条:按国家规定,员工除星期日休息外,还享有以下有薪假日: 元旦: 1 天 ( 元月一日 )春节: 3 天 ( 农历初一、二、三 )劳 动节: 1 天 ( 五月一日 )国庆节: 1 天 ( 十月一日 ) 由于业务需 要,公司可临时安排员工于法定的公休日、休假日照常上班。 第二十一条:一般员工连续工龄满二年时间后,每年可获得探亲假一次, 假期为 6 天,工龄每增加一年假期延长 2 天,最长 15 天。员工探亲假 期间,原待遇不变。 第二十二条:探亲可以报销火车硬座票及长途汽车票,此外超支由本人负 责。未婚员工探亲只能探父母,已婚员工探亲只限探配偶,每年限一次。 第二十三条:夫妻在同一城市工作的员工不能享受探亲的路费报销,可以 享受假期。连续工龄每满四年可报销一次探望父母的路费, 不另给探亲假。 第二十四条:春节休假或探亲的员工, 不在 15 天休假以外再增加春节假, 在公司工作的职工按国家定假安排休息。需安排加班或值班的按规定发给 加班工资或值班补贴,如安排补休,则不计发加班工资和值班补贴。 第二十五条:对于放弃休假或探亲假的员工, 公司给予其应休假当月全部 收入的奖励。 第六章请假 第二十六条:员工请假和休假可分为八种,其分类、审批及薪资规定见本 制度附表。 第七章加班 第二十七条:加班费的计算:一般员工加班工作时间记为员工的有效工作 时间,以半小时为计算单位,加班工资按原基本工资标准的 100% 计算。 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加班,有效工作时间按实际加班工作时间的两倍计算, 加班工资按原基本工资标准的 200% 计算。 第二十八条:责任人员平时加班工作时间,经部门经理认有效工作时间, 不计发加班工资,在考核月度奖金中加以考虑。 第二十九条:员工如在加班时间内擅离职守者,除不计有效工作时间外, 就其加班时间按旷职 ( 工 ) 论处。 第八章出差 第三十条:公司要根据需要安排员工出差,受派遣的员工,无特殊理由应 服从安排。 第三十一条:员工出差在外,应注意人身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