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轻微交通事故赔偿协议
一、一、20202020 轻微交通事故赔偿协议轻微交通事故赔偿协议 甲方(肇事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受害方):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受害方):___________________ 丁方(保险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 一、 交通事故基本情况 1、事故经过:___年_月_日,发生了___驾驶___车辆在____________路段和___ 驾驶___(车牌号为___)相撞致______________的道路交通事故。后____交警队赶赴现 场处理,制作了事故现场图,扣留了双方车辆以备进一步调查。 2、___交警队对该事故的认定情况:___交警队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作出如 下认定。______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__条第__款之规定,是 发生事故的主要原因,应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___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 通安全法》第__条第__款之规定,是发生事故的次要原因,应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乘车人___无责任。 二、甲乙丙丁四方根据交警队的事故认定,在交警队的主持下,按照互谅互让 的原则达成如下调解交通事故协议: 1、经双方确认,本次事故造成双方财产损失和人员伤残所需费用情况如下: (1)甲方车辆维修费及其他杂费___元(人民币,以下同);___受伤住院治疗医药 费、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住宿费、伤残补偿金、后续治疗费等 共计___元。 (2)乙方车辆维修费及其他杂费___元;___受伤住院治疗医药费、误工费、护理 费、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伤残补偿金、后续治疗费等共计___元。 (3)丙方(乘车人)___受伤住院治疗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 费、伙食补助费、伤残赔偿金、后续治疗费等共计___元。 (4)以上费用共计___元。 2、经双方协商,由甲方承担上述费用的 60%,计___元;乙方承担上述费用的 40%,计___元;甲方在扣除自身损失费用外,尚需支付乙方___元;支付丙方___元。 3、丁方需承担甲方所需赔付费用的 80%,承担乙方所需赔付费用费用的 7 5%,丁方照上述标准各自对甲乙双方进行赔付,并代甲方支付须赔付给乙方和丙 方的部分。 4、以上费用赔付和结算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即时结算付清。 5、甲乙丙三方需积极配合丁方办理保险赔付事宜,及时提供丁方所需要的交 通事故认定书、医药费用发票等资料。 5、本协议履行完毕后,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甲乙丙三方的赔付责任即算完 毕,其中任何一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对其他任何一方提出增加赔付及其他要求。 6、如本案的受伤者确因事故引起的病情进一步恶化,治疗费用大大超过本协 议预计,超出预计 1 万元以内,由伤者自行负责,1 万元以上费用由伤者出具省级 医院证明(包括医疗诊断书、医药费用发票、伤残鉴定报告等)及其他可证明该病情 恶化是由该事故引发的证据,可另行找甲乙责任方赔付,由甲乙方按照本协议确定 的赔付责任标准(即甲方 60%、乙方 40%)分担赔付。 三、本协议自协议各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四、协议各方如在履行本协议中发生纠纷,可先协商,协商不成,可提交____ 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五、本交通事故协议书范文共四页,一式五份,协议各方各一份,______交警 队一份存档备查。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丙方: 丁方(公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二、交通肇事标准二、交通肇事标准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在赔偿项目方面和赔偿标准方面贯彻了全面赔偿的原 则。其中赔偿项目方面增加了康复费、后续治疗费两项,并用“残疾赔偿金”代替 “残疾者生活补助费”。具体体现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 17 条、第 18 条的 规定: (一)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的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 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二)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赔偿项目除第 1 项外还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 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 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三)受害人死亡的赔偿项目包括:除第 1 项费用外,还包括赔偿丧葬费、被 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 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四)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的慰抚金。 三、交通事故的认定三、交通事故的认定 第四十五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应当做到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 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 第四十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 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 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 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省级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具体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细则 或者标准。 第四十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 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 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 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发生死亡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前,召 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公开调查取得证据。证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 密以及个人隐私的证据不得公开。当事人不到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 以记录。 第四十八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 (二)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三)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的分析; (四)当事人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五)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名称和日期。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由办案民警签名或者盖章,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 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 部门申请复核、调解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 第四十九条逃逸交通事故尚未侦破,受害一方当事人要求出具道路交通事故 认定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当事人书面申请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 通事故认定书,并送达受害一方当事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事故发生的 时间、地点、受害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有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 害人的责任;无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无责任。 第五十条道路交通事故成因无法查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出具道 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 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