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公司、分公与总公司的关系
子公司、分公司与总公司的关系子公司、分公司与总公司的关系 《公司法》第14 条第 1 款的规定:公司能够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 向公司记录机关申请记录,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 任由公司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假设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第 78 条规定: “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能清偿债务时,能够裁定企业法人 为被执行人。企业法人直接经营治理的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能够 裁定执行该企业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 ” 分公司尽管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在一样情形下不能作为独立的被告 来承担责任,司法实践多是分公司与总公司作为一起被告,裁决一起承担责任。 但在执行的时候,一样是先执行分公司财产,不足在执行总公司。 但当分公司属于其他组织的分类,有较强的偿付能力的,应只以分公司 为被告,民事责任由分公司承担。依照《担保法》司法说明第 124 条规定和最 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依法标准人民法院执行和金融机构协助执行 的通知》第8 条之精神,涉及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承担民事责任时, 只能以该分支机构为被告。假设分公司有偿付能力,仍一概以总公司为被告, 既不便于当事人参加诉讼,也不便于法院审判,故原告坚持以总公司为原告的, 也不予准予。原告在起诉时,只选择分公司为被告的,只要分公司仍存续的, 应予准予。只以分公司为被告时,尽管最终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但总公司 是案外第三人,人民法院不能裁定保全总公司的其他财产,也不能裁决总公司 承担民事责任。裁判生效后,执行进程中发觉分公司的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 可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假设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第78 条的规定,执行总公司的其他财产,债权人的权利仍能取得爱惜。 子公司与分公司是现代大公司企业经营组织的重要形式。 一家公司什么缘 故安排它的某些附属单位作为子公司,而另一些附属单位又作为分公司?子公 司与分公司,到底哪个才是公司在设立分支机构的上上之选呢?在回答这些问 题之前,咱们先来看看分公司和子公司的特点: (一)分公司 分公司是与总公司或本公司相对应的一个概念。许多大型企业的业务散布 于全国各地乃至许多国家,直接从事这些业务的是公司所设置的分支机构或附 属机构,这些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确实是所谓的分公司。而公司本身那么称之 为总公司或本公司。 分公司与总公司的关系尽管同子公司与母公司的关系有些类似。但分公司 的法律地位与子公司完全不同,它没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分公司是总公司下属 的直接从事业务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尽管分公司有公司字样,但 它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公司。因为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不具有独立的法 律地位,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分公司的特点具体表现为:①分公司没有自己的独立财产,其实际占有、 利用的财产是总公司财产的一部份,列入总公司的资产欠债表中。②分公司不 独立承担民事责任。③分公司不是公司,它的设立不须依照公司设立程序,只 要在履行简单地记录和营业手续后即可成立。④分公司没有自己的章程,没有 董事会等形式的公司经营决策和业务执行机关。⑤分公司名称,只要在总公司 名称后加上分公司字样即可。 (二)子公司 子公司是与母公司相对应的法律概念。母公司是指拥有另一公司必然比例 以上的股分或通过协议方式能够对另一公司实行实际操纵的公司。子公司是指 必然比例以上的股分被另一公司所拥有或通过协议方式受到另一公司实际操纵 的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这是子公司与分公司 的重要区别。 一、子公司受母公司的实际操纵。所谓实际操纵是指母公司对子公司的一 切重大事项拥有事实上的决定权,其中尤其重要的是能够决定子公司董事会的 组成。在未经他人同意的情形下,母公司自己就能够够通过行使权利而录用董 事会的多名董事。某些信托机构尽管拥有公司的大量股分,但并非参与对公司 事务的实际操纵,因此不属于母公司。 二、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操纵关系是基于股权的占有或操纵协议。依照 股东会多数表决原那么,拥有股分越多,越能够取得对公司事务的决定权。因 此,一个公司若是拥有了另一公司 50%以上的股分,就必然能够对该公司实行 操纵。但事实上由于股分的分散,只要拥有必然比例以上的股分,就能够够获 股东会表决权的多数,即可取得操纵的地位。除股分操纵方式之外,通过订立 某些特殊契约或协议而使某一公司处于另一公司的支配之下,也能够形成母公 司、子公司的关系。 3、母公司、子公司各为独立的法人。尽管子公司处于受母公司实际操纵的 地位,许多方面都要受到母公司的治理,有的乃至类似母公司的分支机构,但 法律上,子公司仍是具有法人地位的独立公司企业,它有自己的公司名称和公 司章程,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经营活动,其财产与母公司的财产彼此独立,各 有自己的资产欠债表。在财产责任上,子公司和母公司也各以自己所有财产为 限承担各自的财产责任,互不连带。 通过持有其他公司必然比例以上的股分而对其实行操纵的公司,又称控股 公司。母公司与控股公司是能够通用的两个概念,子公司也能够通过操纵其他 公司必然比例以上的股分而成为控股公司,被控股的公司成为孙公司。母公司 通过操纵众多的子公司、孙公司而成为庞大的公司集团。母公司只要通过较少 的资本就能够够利用子公司的资本购买别的公司,组建起金字塔型的公司集团 模式。 (三)不同 《公司法》规定,公司能够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 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能够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依法 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子公司与分公司的区别具体为: (1)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拥有自己独立的名称、章程和组织机构,对外 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活动,在经营进程中发生的债权债务由自己独立承担。分公 司那么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没有独立的名称,其名称应冠以隶属公司的名称, 由隶属公司依法设立,只是公司的一个分支机构。 (2)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操纵必需符合必然的法律条件。母公司对子公司的 操纵一样不是采取直接操纵,更多地是采纳间接操纵方式,即通过任免子公司 董事会成员和投资决策来阻碍子公司的生产经营决策。而分公司那么不同,其 人事、业务、财产受隶属公司直接操纵,在隶属公司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 动。 (3)承担债务的责任方式不同。母公司作为子公司的最大股东,仅以其对 子公司的出资额为限对子公司在经营活动中的债务承担责任;子公司作为独立 的法人,以子公司自身的全数财产为限对其经营欠债承担责任。分公司由于没 有自己独立的财产,与隶属公司在经济上统一核算,因此其经营活动中的欠债 由隶属公司负责清偿,即由隶属公司以其全数资产为限对分公司在经营中的债 务承担责任。 (四)税收角度的衡量 子公司与分公司是现代大公司企业经营组织的重要形式。一家公司什么缘 故安排它的某些附属单位作为子公司,而另一些附属单位又作为分公司?这恐 怕最要紧要从税收规画的角度来分析,因为在市场竞争日趋猛烈的条件下,一 符合法的有利于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方法均是企业考虑的重点,而选择有利于 纳税优惠的组织形式,正是达到这一目标的重要途径之一。 世界各国(包括我国)对子公司和分公司在税收待遇等方面有着许多不同 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