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杭州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杭州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杭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 已经杭州市人民政府常务会 议审议通过,下面 给大家介绍关于杭州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的相关 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杭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住宅区物业管理行为, 明确业主、使用人和物业 管理公司的权利和义务,保障物业的合理使用,创造和保持良好的居 住环境与公共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杭州市市区范围内住宅区的物业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住宅区,是指达到一定规模、基础设施配套 比较齐全的居民生活区。 本办法所称住宅区物业(以下简称物业),是指住宅区内住宅与 非住宅房屋及相配套的公共设施、 设备和场地。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 区范围由杭州市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划定。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组成业主委员会对其物业的共 有部分和共同事务委托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管理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业主,是指物业的所有权人。 本办法所称使用人,是指物业的承租人和其他实际使用物业的 人。 1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物业管理服务 的企业法人。 公房使用人根据本办法规定,享受业主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 务。 第四条 物业管理实行业主自治管理与委托物业管理公司专业 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杭州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物业主管部门) 主管本市住宅区的物业管理工作。 各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区物业管理部门)依照本办 法对辖区内物业管理进行监督管理。 各级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物业主管部门做 好住宅区物业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辖区内住宅区物业管理实施 中的协调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 服务的相互关系。 第七条 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应依照本办法规定成立业主委 员会。业主委员会代表住宅区全体业主及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委托物 业管理公司实行物业管理,并依据本办法、业主公约、业主委员会章 程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行使职权。 第八条 物业管理公司根据本办法的规定, 接受业主委员会的委 托,依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对住宅区的物业统一实施管理。 2 第二章 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 第九条 住宅区入住率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或住宅竣工交付使 用已满二年的, 区物业管理部门应组织召开第一次业主大会或业主代 表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第十条 业主大会由本住宅区的全体业主组成;业主人数较多 的,应当按比例推选业主代表,组成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大会必须有 持有过半数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出席才能举行。 业主可以书面委托代理 人出席业主大会。 第十一条 业主大会和业主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经百分 之二十以上业主或者业主代表提议, 业主委员会应及时召开业主大会 或者业主代表大会。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应当邀请居民委员会代表列席。 第十二条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的决议, 须经出席大会的 业主或业主代表投票,赞成票超过半数予以通过。 住宅房屋实行一套一票 ;非住宅房屋每一百五十平方米建筑面 积为一票,一百五十平方米以下的以每本房屋所有权证为一票。 第十三条 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罢免业主委员会成员; (二)根据业主委员会提议,决定聘用或解聘物业管理公司; (三)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四)审议通过或修改业主委员会章程和业主公约; (五)审议通过住宅区物业管理方案; 3 (六)变更或撤销业主委员会不适宜的决定; (七)决定其他有关业主权益的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是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代表全体业主对物 业实施自治管理的组织。 第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由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在业主 中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不得少于五人。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 任由业主委员会在业主委员会委员中选举产生。 业主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由遵纪守法,热心公益事业、处事公正、 责任心强的人员担任。 业主委员会成员名单及章程应当报区物业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业主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派出所、居民委员会等有关 单位的人员担任业主委员会顾问。 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对业主大会负责, 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 益,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召开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 (二)提出选聘或解聘物业管理公司的建议,根据业主大会或业 主代表大会的决议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 变更或解除物业管理委托服 务合同; (三)监督检查物业管理经费的使用情况,审定物业管理公司提 出的物业管理服务年度计划、财务预算和决算; 4 (四)贯彻执行并督促业主、使用人遵守物业管理及其他有关法 律、政策规定,协助物业管理公司落实各项管理工作; (五)受理业主对物业管理公司的投诉,定期听取和审议业主、 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 (六)监督公共建筑、公用设施设备的合理使用; (七)接受物业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执行政府部门对物业管理 事项提出的指令和要求; (八)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 召开会议必须有过半数委员出席, 作出的决定须经过半数以上委员同意。 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布。 第十七条 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和 业主公约,对住宅区内全体业主、使用人具有约束力。 第十八条 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或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不得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 违反前款规定的,区物业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其改正或撤销。 第三章 物业管理公司 第十九条 物业管理公司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条件, 配备相应的 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持有市物业主管部门颁发的物业管理资质 证书,方可从事住宅区物业管理业务。 物业管理人员应当经市物业主管部门统一培训考核合格后,持 证上岗工作。 5 第二十条 物业管理公司根据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对住宅 区实施物业管理。 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管理服务事项、管理标 准、管理权限、管理期限、管理费收支、利润及风险、监督检查、违 约责任及其他权利义务条款。 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应当报区物业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物业管理公司就下列事项进行管理服务: (一)房屋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管理和维修; (二)住宅区保洁服务; (三)公共绿地、花草树木的养护、管理; (四)停车场地管理; (五)住宅区内的公共秩序维护和安全防范; (六)住宅装修的日常监督管理; (七)物业维修、更新费用的帐务管理和物业档案资料的保管; (八)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约定的其他服务事项。 物业管理公司接受有关专业机构委托进行物业管理的,应当签 订委托合同。 第二十二条 物业管理公司的权利: (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订本住宅区物业 管理方案; (二)依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对住宅区实施管理; (三)依据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和有关规定收取管理费用; 6 (四)制止违反住宅区物业管理规定的行为; (五)依法开展多种经营和有偿服务。 第二十三条 物业管理公司的义务: (一)按照有关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以及业主委员会审定的物 业管理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