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起典型案例
以案示警以案示警----案例之一案例之一 党员干部炒股规定:严禁七类行为党员干部炒股规定:严禁七类行为 【导语】:2016 年 4 月 13 日,中国纪检监察报发表了《党员可炒股但严 禁七种行为》一文,重提党员炒股问题,文章表示,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 条例》第八十八条“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规定,党政机关工作人 员可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 但严禁利用职权、 利用内幕信息炒股等七种行为。 【条例原文】第八十八条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 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 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 (三)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 …… 【模拟案例】李某某,某省证监局处长,中共党员。李某某在筹划一上市公 司定向增发事项的过程中, 利用内幕信息与其妻黄某分别用相关账户买入该公司 股票,共获利 700 余万元。 实践中, 一些掌握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的党员干部存在这样的认识:利用职务 便利掌握上市公司的内幕信息是工作使然, 把自己掌握的有价值的信息变成真金 白银才更实际,这种信息不用白不用。殊不知,这样的行为违反了《中国共产党 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八条“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规定,触犯了 廉洁纪律。 随着我国证券业监管制度的逐步健全,证券市场的管理越来越规范。 2001 年 4 月,党中央、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 规定》。根据这一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和 期货交易所的工作人员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买卖股票。 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可以买卖股票吗?根据该规定,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可以买 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但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并严禁七类行为: 一是利用职权、 职务上的影响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索取或者强行买卖 股票、索取或者倒卖认股权证; 二是利用内幕信息直接或者间接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 或者向他人提出 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的建议; 三是买卖或者借他人名义持有、 买卖其直接业务管辖范围内的上市公司的股 票; 四是借用本单位的公款, 或者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资金,或者借用主管范 围内的下属单位和个人的资金, 或者借用其他与其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 的资金,购买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 五是以单位名义集资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 六是利用工作时间、办公设施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 七是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就本案来说, 李某某利用自己身为省证监局处长的便利条件,把掌握的上市 公司内幕信息与其妻共享,并用有关账户买卖相关上市公司股票,从中牟取大量 钱财。其行为明显与《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不相 符,严重违反了《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八条规定,构成严重违纪,必然受到严 惩。 党员干部炒股怎样不违规党员干部炒股怎样不违规? ? 案例:2015 年 9 月 24 日,某县安监局副局长谢某上班时间在办公室通过手 机软件浏览股市行情,谢某受到免职处理。 2015 年 9 月至 12 月,某县某镇财政所会计唐某挪用 341.3 万元新农合基 金用于个人购买股票。在所买股票亏损的情况下,经时任镇财政所所长张某违规 审批,唐某又挪用该镇“村账乡代管”账户内资金 343 万元,用于上缴新农合 基金。2016 年 2 月,该县纪委监察局决定给予唐某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涉嫌犯罪问题线索移交检察机关;给予张某留党察看两年处分,免去其镇财政所 所长职务。 纪律政策链接:纪律政策链接: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八十八条规定: 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较重的,给予 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三)买卖股票 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 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 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 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 第七十三条规定: 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 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中办发〔2013〕10 号)明确: 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可以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 在买卖股票和证券投 资基金时,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禁下列行为: (一)利用职权、职务上的影响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索取或者强行买卖 股票、索取或者倒卖认股权证; (二)利用内幕信息直接或者间接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或者向他人提出 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的建议; (三)买卖或者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其直接业务管辖范围内的上市公司的股 票; (四)借用本单位的公款,或者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资金,或者借用主管范 围内的下属单位和个人的资金, 或者借用其他与其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 的资金,购买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 (五)以单位名义集资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 (六)利用工作时间、办公设施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 (七)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中办发〔2010〕16 号)第三条 规定,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本人婚姻变化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从业等 事项:(四)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有价证券、股 票(包括股权激励)、期货、基金、投资型保险以及其他金融理财产品的情况。 延伸解读:延伸解读: 党员干部将其合法的财产以合法的方式投资于证券市场、 买卖股票的行为是 允许的,只是在炒股时要注意把握以下四点: 第一,第一,不准炒股的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共有四类。不准炒股的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共有四类。根据《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 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党政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公管 理事业单位、具有行政管理、行政执法职能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的工作人员 中,有四类人员不得从事股票交易: 1.上市公司的主管部门以及上市公司的国有控股单位的主管部门中掌握内 幕信息的人员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买卖上述主管部门所管理的 上市公司的股票。 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 证券交易所和期货交易所的工作 人员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买卖股票。 3.本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任职的,或 者在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授予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审计)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投资咨询机构、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估机构任职的,不得买卖与 上述机构有业务关系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4.掌握内幕信息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离开岗位三个月内,继续受该规定 的约束。 由于新任职务而掌握内幕信息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任职前已持有的 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必须在任职后一个月内作出处理,不得继续持有。 第二,第二,不准使用公款炒股。不准使用公款炒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