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吸道传染病应急预案【最新版】
呼吸道传染病应急预案呼吸道传染病应急预案 为规范和指导全市呼吸道传染病暴发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 最大 程度地预防和减少呼吸道传染病疫情对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 保障公 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特制订本预案。 一、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 SARS、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肺鼠疫、肺炭疽、 流感、流行性脑脊髓膜炎、麻疹、风疹、流行性腮腺炎、水痘等呼吸 道传染病暴发疫情的应急处置。 二、暴发疫情分级 根据《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市突发公共卫生事 件应急预案》的分级标准,依据呼吸道传染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 及范围, 将呼吸道传染病暴发疫情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 重大(II 级)、 较大(III 级)和一般(IV 级)四个级别。 1、特别重大呼吸道传染病暴发疫情(Ⅰ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 级): (1)肺鼠疫、肺炭疽在全市内发生并有扩散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 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 并有扩 散趋势。 (3)发生新发呼吸道传染病或国内尚未发现的呼吸道传染病 2 在本市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者发现国内已消灭的呼 吸道传染病重新流行。 (4)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2、重大呼吸道传染病疫情(Ⅱ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I 级): (1)在全市范围内 1 个平均潜伏期内(6 天)发生 5 例以上肺鼠疫、 肺炭疽病例。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3)腺鼠疫发生流行, 1 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 20 例以上。 (4)乙、 丙类呼吸道传染病暴发疫情 1 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 5 年同 期平均发病水平 2 倍以上。 (5)国内尚未发现的呼吸道传染病在本市发生或者传入, 尚未造成 扩散。 (6)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7)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8)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3、较大呼吸道传染病暴发疫情(Ⅲ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II 级): (1)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1 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 5 例。 (2)发生腺鼠疫流行,在全市范围内, 1 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 10 例以上。 (3)1 周内乙、 丙类呼吸道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 5 年同期平均发 病水平 1 倍以上。 (4)在全市范围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5)本市首次出现的乙类、 丙类和非法定传染病, 并造成较大影响 的。 (6)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4、一般呼吸道传染病暴发疫情(Ⅳ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V 级): (1)腺鼠疫在全市范围内发生, 1 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 10 例。 (2)发生 1 例及以上肺炭疽病例;或 1 周内,同一学校、 幼儿园、自然村、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 3 例及以上皮肤炭疽 或肠炭疽病例;或 1 例及以上职业性炭疽病例。 (3)1 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 生 10 例及以上麻疹病例。 (4)1 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等集体单位发生 10 例及 以上风疹病例。 (5)3 天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 3 例及以上流脑病例,或者有 2 例及以上死亡。 (6)1 周内,在同一学校、幼儿园或其他集体单位发生 30 例及以 上流感样病例,或 5 例及以上因流感样症状住院病例, 或发生 1 例及 以上流感样病例死亡。 (7)1 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等集体单位中发生 10 例及以上流 行性腮腺炎病例。 (8)1 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等集体单位中,发生 10 例及以上 猩红热病例。 (9)1 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等集体单位中,发生 10 例及以上 水痘病例。 (10)发现本市从未发生过的传染病或发生本市近 5 年从未报告的 或国家宣布已消灭的传染病。 (11)发现不明原因肺炎病例。 (12)2 周内,一个医疗机构或同一自然村建筑工地、学校等集体 单位发生有相同临床症状的不明原因疾病3 例及以上。 (13)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三、疫情监测与报告 (一)监测 1、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监测: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发现符 合不明原因肺炎定义的病例或聚集性不明原因肺炎病例后, 要及时上 报医院相关部门。医院要立即组织本院专家组进行会诊, 对疑似病例 立即电话报市疾控中心,并进行网络直报,疾控中心接到报告后,要 立即向卫生局报告。严禁各医疗单位网络直报人员直接进行网络直 报。疾控中心在日常疫情监测中,要每日主动浏览和分析网络报告的 不明原因肺炎病例数据,分析是否有同一时间、空间或特定职业的聚 集性不明原因肺炎病例发生。 疾控中心要在呼吸道高发季节每周深入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开展主动搜索, 并将结果及时上报市疾病预防控制 中心。 2、流感样病例病原学监测:市疾控中心选择监测点,开展流感样 病例病原学监测工作,按照流感样病例的定义,及时上报流感样病例 有关信息。 3、暴发疫情监测:疾控中心每日浏览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 事件,及早发现疫情苗头和隐患并及时处理。 (二)报告 1、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1)责任报告单位: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 有关单位。 (2)责任报告人:执行职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人 员和个体开业医生。 2、报告时限和程序 呼吸道传染病疫情监测报告机构、 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 呼吸道传染病暴发疫情, 应当在 2 小时内尽快向疾控中心和卫生行政 部门报告。 接到呼吸道传染病暴发疫情信息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 在 2 小时内尽快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并应当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确认, 及时采取措施,随时报告疫情事 态进展情况。 3、报告内容 根据疫情的严重程度、事态发展和控制情况及时报告事件进程。 报告内容包括事件性质、波及范围、危害程度、流行病学分布、事态 评估、控制措施等。 四、预案启动 特别重大(Ⅰ级)和重大呼吸道传染病暴发疫情(II 级)发生后, 我市 在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领导与指挥下, 组织协调开展疫情应急处理工 作。较大呼吸道传染病暴发疫情(Ⅲ级)发生后,卫生行政部门应立即 组织专家进行调查确认, 并对疫情进行综合评估。 同时启动应急预案, 迅速采取现场流行病学调查、病人隔离救治、密切接触者观察、样品 采集、环境消毒等措施。 一般呼吸道传染病暴发疫情(Ⅳ级)发生后,卫生行政部门应立即 组织专家进行调查确认, 并对疫情进行综合评估。 同时启动应急预案, 迅速组织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现场处理工作。 当 呼吸道传染病疫情未达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级别时, 卫生行政部门可 根据本预案的规定,参照Ⅳ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要, 结合实际情 况,采取或调整本预案的各项控制措施。 对发生在学校等重点区域或 省、市重要活动期间的呼吸道传染病疫情, 可相应提高报告和反应级 别,确保呼吸道传染病疫情迅速、有效控制,维护社会稳定。卫生局 启动应急预案后,在处理疫情时若遇到困难,应立即向上级卫生行政 部门报告, 并邀请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