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青团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
- 1 - 关于中国共青团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 按照团章的规定向团组织交纳团费,是共青团员必须具 备的起码条件,是团员对团组织应尽的义务。团费的收缴、 使用和管理,是团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团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 重要工作。为了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团 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现作如下规定。 一、团费收缴 第一条 按月领取工资的团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 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分档定量 交纳团费。 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机关 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津贴补贴;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 补贴;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津贴 补贴;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岗位工 资)和活的部分(奖金) 。 各收入档次的团员每月交纳的团费为: 每月工资收入 (税 后)在 3000 元以下(含 3000 元)者,交纳 2 元;3000 元以 上至 5000 元(含 5000 元)者,交纳 5 元;5000 元以上者, 交纳 10 元。 第二条 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团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 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第一条规定交纳团费。 第三条 不按月取得收入的个体经营者等人员中的团 员,每月以个人上季度月平均纯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第一 - 2 - 条规定交纳团费。 第四条 农民团员、学生团员每月交纳团费 0.2—1 元, 具体数额由省级团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下岗失业的团员、 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团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团 员,每月交纳团费0.2 元 第五条 保留团籍的共产党员,从取得预备党员资格起, 应交纳党费,可不交纳团费,自愿交纳团费者不限。 第六条 交纳团费确有困难的团员,经团支部研究,报 上一级团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团费。 第七条 团员一般应当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团支部 交纳团费。流动团员外出期间可向流入地团组织交纳团费, 流入地团组织出具收据。 第八条 团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 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 纳团费。 第九条 团员应当增强团员意识,主动按月交纳团费。 遇到特殊情况,经团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团费, 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团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团费。补 交团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 个月。 第十条 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团费的团员,其所在团组织 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 6 个月不交纳团费的团员,按自行脱团处理。 第十一条 团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团员团费,不得垫 交或扣缴团员团费,不得要求团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 的“特殊团费” 。如遇重大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需要收取“特 殊团费” ,须经团中央批准。 - 3 - 第十二条 团员自愿多交团费不限。自愿一次多交纳 1000 元以上的团费,全部上缴团中央。具体办法是:由所在 基层团委代收,并提供该团员的简要情况,通过各省、自治 区、直辖市团委组织部,解放军总政治部组织部青年局,全 国铁道团委组织部,全国民航团委组织部,中直机关团工委 组织部,中央国家机关团工委组织部,中央金融团工委组织 部,中央企业团工委组织部转交团中央组织部。团中央组织 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第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团委,解放军总政治 部组织部,全国铁道团委,全国民航团委,中直机关团工委, 中央国家机关团工委,中央金融团工委,中央企业团工委, 每年按全年团员实交团费总数的3%上缴团中央。上缴团中央 的团费应当于次年 4 月底前汇入团中央团费账户,不得少缴 或拖延。 第十四条 铁路、民航系统团的关系在地方的团委,每 年按照全年团员实交团费总数的 10%向所在地方团委上缴团 费。中国人民银行的地市级分支机构和中央其他金融机构的 省级分支机构团委,每年按本地本系统团员全年实交团费总 数的 5%向所在地方团委上缴团费,其他派出机构和下属单位 团委不再向地方团委上缴团费。 二、团费使用 第十五条 使用团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 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第十六条 使用团费要向农村、街道社区和其他有困难 的基层团组织倾斜。 第十七条 团费只能用于团的事业和团的活动的必要开 - 4 - 支,不得变相或超范围使用团费。团费的具体使用范围包括: (1)培训团员; (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团员教育的报刊、 资料和音像制品; (3)表彰先进基层团组织、优秀共青团员 和优秀共青团干部; (4)补助生活困难的团员; (5)补助遭 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团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团组织设施。 第十八条 使用和下拨团费,必须集体讨论决定,不得 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 第十九条 请求下拨团费的请示,应当向上一级团组织 提出,不得越级申请。上级团组织下拨的团费,必须专款专 用,不得挪作他用。 三、团费管理 第二十条 团费由团委组织部门代团委统一管理。 第二十一条 团费的具体财务工作由各级团委内设的财 务机构代办。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实行会计、出纳分设。团 费会计核算和会计档案管理,参照财政部制定的《行政单位 会计制度》执行。 第二十二条 团费应当以团委或团委组织部门的名义单 独设立银行账户,必须存入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 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 的一家,不得存入其他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团费利息 是团费收入的一部分,不得挪作他用。保障团费安全,不得 利用团费账户从事经济活动。 第二十三条 各级团委组织部门要加强对团费管理工作 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团费管理工作人 员必须先培训后上岗。团费管理工作人员变动时,要严格按 照团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办好交接手续。 - 5 - 第二十四条 团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要作为团务 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团的基层委员会和各级地方委员会应 当在团员大会或者团的代表大会上,向大会报告(或书面报 告)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接受团员或者团的代表大 会代表的审议和监督。各级地方团委组织部门应当每年向同 级团委和上级团委组织部门报告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 同时向下级团组织通报。团支部应当每年向团员公布一次团 费收缴情况。 第二十五条 团的地方委员会和基层委员会可以留存一 定比例的团费。具体留存单位和留存比例,由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团委,解放军总政治部组织部,全国铁道团委,全国 民航团委,中直机关团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团工委,中央金 融团工委,中央企业团工委,参照省级党委确定的各级党费 留存比例,在充分考虑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的前提下确定, 留存比例应当向基层倾斜。省级团委确定的留存比例应在团 中央组织部备案。 第二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团委组织部,解放 军总政治部组织部青年局,全国铁道团委组织部,全国民航 团委组织部,中直机关团工委组织部,中央国家机关团工委 组织部,中央金融团工委组织部,中央企业团工委组织部, 应于每年 4 月底前就上年度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向团 中央组织部提交书面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年度团费收缴、 使用和结存的数额;团费开支的主要项目;团费收缴、使用 和管理工作中的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