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义务论医疗注意义务
医疗义务医疗义务[ [论医疗注意义务论医疗注意义务] ] 内容提要:医疗过失是医师在实施医疗行为的过程中违反其 应尽的注意义务从而引起医疗损害发生的主观心理状态。 作为法 律义务的注意义务是整个医疗过失的核心 ,也是判断医疗过失是 否成立的前提。因此,本文在界定医疗注意义务概念的同时,全面 阐释了医疗注意义务的内容、 产生的根据以及医疗注意能力的判 断标准等关键问题,为客观、公正地认定是否构成医疗过失,提供 了理论依据。 医疗损害赔偿责任作为一种特殊的民事责任 ,主要是指医方 的医疗过失责任,过失是医疗损害赔偿责任不可或缺的要件之一。 如果医方的医疗行为不存在过失,即使患方有损害后果发生,医方 也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医疗过失是因为医师在实施具体的诊疗 行为时没有充分履行其应尽的注意义务而引起的。 医师注意义务 的根据一般表现在相关的法律、规章和医疗惯例之中 ,在法律和 规章对注意义务有明确的规定时 ,对医疗过失责任的认定就比较 容易。反之,在法律和规章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因医疗行为引 起患者伤亡的后果将如何认定 ,涉及到对医疗过失责任的构成起 关键作用的与医师注意义务密切相关的如下问题: 一、医疗注意义务的概念 1 1 / 1111 注意义务是债务履行过程中的一项基本的附随义务。我国 《合同法》第 60 条规定了合同履行附随义务。在合同关系中,附 随义务虽不可单独请求履行 ,但如果违反合同而给债权人造成损 害,债务人也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附随义务依其功能和作用可 分为注意、告知、照顾、协助、说明、忠实、保密、不作为义务 等。其中注意义务存在于实际的债权债务关系之中 ,并不依赖于 任何合同而独立存在。 医疗过失是指医师在实施医疗行为的过程 中违反业务上必要的注意义务 ,从而引起对患者生命、身体伤害 的损害结果发生的一种主观心理状态。 医疗注意义务是指医师在 实行医疗行为过程中,依据法律、规章和诊疗护理常规,保持足够 的小心谨慎,以预见医疗行为结果和避免损害结果发生的义务。 它要求医师在医疗行为的实施过程中对患者生命与健康利益具 有高度责任心,在对患者人格尊重及对医疗工作敬业忠诚和技能 上追求精益求精的同时,对每一环节的医疗行为所具有的危险性 加以注意。 医师的注意义务一般表现为对相关的法律和规章所规 定的具体医疗行为的操作规程和医疗惯例是否遵守和执行。 因此, 为了避免诊疗行为所带来的损害 ,医师在治疗之前必须对一切可 能发生的损害后果有所认识,并且采取措施防止损害的发生。 在日本的医疗过错责任制度中 ,医师的注意义务被称为最善 的注意义务或万全的注意义务。 在我国台湾地区的医疗法规中使 用的是必要的注意义务。对医师注意义务的这些不同提法 ,从医 2 2 / 1111 德角度提倡则可,从法律角度提出则否。这是因为,在法律上最善 或万全的提法,容易被理解成对医师苛以过重的义务,其实践效果 极有可能导致医师在诊疗过程中过分谨慎 ,以致时刻采取对自己 的保护性医疗措施,这样既妨碍对患者的正常治疗又影响医学的 发展进步。 而必要的注意又不足以准确表达诊疗中的注意义务对 注意效应的要求,似有要求偏低之嫌。对此,笔者认为,我国的立法 和司法实务应要求对患者生命健康承担高度的注意义务。 这种高 度的注意义务要求医师在疾病的诊断、治疗和预防保健过程中 , 应当按照最优化原则,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尽可能 地避免诊疗手段带来的不良影响 ,最大限度地维护患者的健康利 益。 二、医疗注意义务的内容 医师的高度注意义务包括结果预见义务和结果避免义务两 种。 (一)结果预见义务。在确定医师是否违反结果预见义务时,需 要特别注意以下几点:(1)医师是否具备基本的医学知识。对于危 险是否有预见的可能应以一般医师的医学知识为判断标准 ,不能 以医师自己主观的医学知识及经验为判断标准。 如果医师欠缺必 要的知识、技能而导致错误诊疗 ,被认为是对注意义务的违反而 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2)医师对医学新知识是否无知。 医师对医学 新知识欠缺认识而导致医疗损害后果的发生 ,被认为是对此项义 3 3 / 1111 务的违反。 因为一名医师不能顽固地继续用陈旧的被淘汰了的技 术进行治疗。但是,如果只有一种正统的治疗方法而他却不按照 这一方法治疗,他当然不能用临床诊断错误的辩词来进行掩饰。 (3) 预见义务在于预见发生结果的可能性。 结果是否发生本质上是机 率问题,发生的机率愈高,医师应注意的程度愈大。医学上的危险 即使发生的可能性极低,但有发生的可能且为一般医师所知悉时, 即有预见的义务。(4)医疗行为包括诊断、治疗前的检查、治疗方 案的选择、治疗行为、治疗病历的管理等行为。这些行为各个对 患者的人身均有可能产生危险。 因此注意义务的范围应及于医疗 行为的全部。对于结果预见义务内容的确定 ,应当着眼于对具体 医疗行为注意义务的认定。 一个完整的医疗活动是由不同的具体 医疗行为组成的。医疗行为的注意义务又可分为两种 :(1)一般的 注意义务,指在医疗过程中,医师必须履行依医疗规章所规定的操 作规程。它包括诊断、治疗、手术、注射、麻醉、输血、用药、 护理过程,在医院内的感染等方面的结果预见义务。对这些义务 的违反就产生违反一般注意义务的医疗过失的情形。 (2)特别的注 意义务,指在医疗过失诉讼中从一般的注意义务中分化出来 ,并在 内容上、名称上具有一定特殊性的几项独立的注意义务 ,主要包 括说明义务、转医义务、问诊义务以及充分注意患者特异体质的 义务。在诊疗过程中,如果医师违反了这些义务就被认为其违反 了特殊的注意义务。 一般的注意义务和特殊的注意义务均属于医 4 4 / 1111 师具体的注意义务,是高度注意义务的具体内容。特殊注意义务 的违反一般是被单独加以认定的。 但在法律地位与价值取向方面, 一般的注意义务和特殊的注意义务是基本相同的。 (二)结果避免义务。结果避免义务的内容要求医师在保持应 有谨慎的情况下而为的法律所要求的一定的作为或不作为。 违反 结果避免义务成立过于自信的过失。 在医疗行为实行过程中并不 是采取一切措施就能排除危险的发生。因此 ,结果避免义务对已 预见的危险的存在采取适当的避免结果发生的措施就显得相当 重要。一般而言,避免结果的发生有两种方式:(1)舍弃危险行为。 它要求医师对其预见到的医疗行为将会给患者带来危险的结果 应舍弃,如果医师继续施行该医疗行为而给患者造成损害,就被认 为存在过失。但是,如果患者处于危急状态,不立即手术就会有生 命危险,而周围没有医术更好的医师,也来不及转往其他具备医疗 条件医院的情况下,造成患者损害的,则可以紧急避险为抗辩,否定 医师的过失。 (2)提高注意并采取安全措施。 医师在认识或预见其 医疗行为的危险后,仍继续实行这种医疗行为,如果医师提高警觉 而保持客观必要的更高注意,并采取了各种必要的安全措施,而使 危险行为不致发生损害结果,意味着医师没有过失。当然,医师在 实施该医疗行为时,必须履行其应尽的注意义务,以避免损害结果 的发生。如果自信其不发生而不采取对策,一旦损害结果发生,则 认定其违反了结果避免义务而承担过失责任。 5 5 / 1111 三、医疗注意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