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贷业务基本规程
孝感市金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信贷业务基本规程孝感市金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信贷业务基本规程 第-章第-章总总则则 第一条第一条为规范信贷业务操作, 防范信贷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 为客户提供高效便 捷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小贷公司贷款管理办法》 ,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第二条本规程是孝感市金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办理信贷业务必须遵循的基本规则, 是 规范单项信贷业务品种运作程序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第三条信贷业务操作遵循审贷分离的原则, 实行主责任人和经办责任人制度。 不适宜 实行审贷部门分离的信贷业务,要实行岗位分离或其它有效的制约形式。 第四条第四条本公司使用统一制式的合同文本, 对有特殊要求的, 经公司领导或董事会批准, 也可签订非制式合同文本。 第五条第五条本规程信贷业务是指本公司对客户提供的各类信用的总称, 包括贷款、 担保等 资产和或有资产业务。 第六条第六条本规程业务部门是指本公司承担客户拓展, 信贷业务调查和发生后管理, 中间 业务营销等职能的部门,目前为信贷业务部。 风险管理部是指本公司承担信贷业务审查、 整体风险控制等职能的部门, 目前为风险管 理部。 第二章第二章基本程序基本程序 第七条第七条办理信贷业务的基本程序: 客户申请→受理与调查→审查→审议与审批→与客户签订合同→发放贷款→信贷业务 发生后的管理→货款本息收回。 从申请到受理不得超过 2 工作日;一般信贷业务调查原则上不得超过2 个工作日,项 目贷款调查 (含评估) 原则上不得超过 3 个工作日; 审查原则上不得超过 2 个工作日; 审议、 审批原则上不得超过 2 个工作日。 第八条第八条办理授权范围内信贷业务流程: 理经营 总经理客户信贷业务部 风险管理部 贷审会 管理 (一)受理与调查。客户向信贷业务部提出信贷业务申请, 信贷业务部受理并进行初步 认定,对同意受理的信贷业务进行调查(评估) ,调查结束后,信贷业务部对贷款项目进行 初步讨论, 通过后交法律岗审查, 后将调查材料、 审议意见及法律意见书送风险管理部审查。 (二)审查。风险管理部对信贷业务部移交的调查材料进行审查, 提出审查意见,报贷 审会审议。 (三)审议与审批。贷审会审议后,有权审批人根据审议结果进行逐级审批。 (四)经营管理。有权审批人审批后,由信贷业务部负责与客户签订信贷合同、发放贷 款,并负责信贷业务发生后的贷后经营管理。 第三章第三章主责任人和经办责任人主责任人和经办责任人 第九条第九条信贷业务经营和管理实行本公司总经理负责制和贷款经办人责任终身制, 贷款 经办人为第一责任人。 第十条第十条贷款经办人对信贷业务贷前调查的真实性负责, 对有权审批人审批的信贷业务 的贷后监管、 本息收回和债权保全负责; 审查主责任人对信贷业务审查的合规合法性和审查 结论负责;审批主责任人对信贷业务的审批负责。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办理信贷业务, 贷款经办人为调查主责任人; 风险管理部门审查岗为审查主 责任人;总经理或经授权的副总经理为审批主责任人。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建立贷款经办人责任人制度。 信贷业务办理过程中直接进行调查、 审查、经 营管理的信贷人员作为调查责任人、审查责任人和经营管理责任人,承担具体经办责任。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建立贷款经办人责任移交制度。 贷款经办人工作岗位变动时, 必须在信贷业 务部、 风险管理部负责人负责人或主管经理的主持和监交下, 同接交人对其负责的信贷业务 风险状况进行鉴定,在《孝感市金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信贷工作交接登记薄》上进行登记, 由原贷款经办人、接交人、监交人签字后登记存档。责任移交后, 接交人对接手后的信贷业 务经营状况负责。 第四章第四章信贷业务申请与受理信贷业务申请与受理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客户申请。 客户以书面形式向本公司的信贷业务部提出信贷业务申请, 其内 容主要包括客户基本情况、申请的信用品种、金额、期限、用途、担保方式、还款来源及方 式等。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信贷业务申请的受理。 信贷业务部负责接受信贷业务的申请, 对客户基本情 况及项目可行性进行初步调查, 认定客户是否具备发放信贷业务的基本条件。 根据初步认定 结果和公司资金规模等情况,由信贷业务部决定是否受理申请的信贷业务。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对同意受理的信贷业务, 信贷业务部根据信贷业务品种, 通知客户填写统一 制式的申请书(没有制式申请书的,客户书面申请亦可) ,同时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客户申请办理信贷业务需提供以下基本资料原件或复印件。 (一)法人客户申请办理信贷业务需提供的资料: 1、企(事)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有效证明或法定代表人授 权的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有效证明; 2、有权部门批准的企(事)业章程或合资、合作的合同或协议,验资证明; 3、人民银行颁发的贷款卡; 4、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5、实行公司制的企业法人办理信贷业务需提供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法定代表人办理 信贷业务有限制的,需提供董事会(股东会)同意的决议或授权书; 6、特殊行业的企业还须提供有权批准部门颁发的特殊行业生产经营许可证或企业资质 等级证书; 7、近三年度财务报表和近期财务报表,有条件的要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且出具了无 保留意见报告; 8、新客户还需提供印鉴卡、法定代表人签字式样; 9、根据信贷业务品种、信用方式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10、贷款人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二)自然人客户申请办理信贷业务需提供的资料: 1、个人身份有效证明; 2、个人及家庭收人证明; 3、个人及家庭资产证明; 4、根据信贷业务品种、信用方式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5、贷款人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信贷业务部对客户填制的制式申请(或书面申请) 、提交的相关资料进行登 记,指定有关人员进行信贷业务调查,原则上应指派2 名或 2 名以上人员参与调查,调查 人员互为 AB 角,主调查人为信贷业务第一责任人。 第五章第五章信贷业务调查信贷业务调查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信贷业务部是信贷业务的调查部门。负责对客户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调查的主要内容: (一)对客户提供的资料是否完整、真实、有效进行调查核实,对提供的复印件应与原 件核对相符,并在复印件上加盖“与原件核对相符”章,并签字确认。 1、查验客户提供的企(事)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有效居留的身份证明是否真实、有效, 法人营业执照是否按规定办理年检手续;查询法人营业执照是否被吊销、注销、声明作废, 内容是否发生变更等。 2、查验客户法定代表人和授权委托人的签章是否真实、有效。 3、查验客户填制的信贷业务申请书的内容是否齐全、完整,客户的住所地址和联系电 话是否详细真实。 (二)调查客户信用及有关人员品行状况。 1、查询人民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了解客户目前借款、其他负债和提供担保情况, 查验贷款卡反映的信贷金额与财务报表反映的是否一致, 是否有不良信用记录; 对外提供的 担保是否超出客户的承受能力等。 2、调查了解客户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及财务部、销售部等主要部门负责人的 品行、经营管理能力和业绩,是否有个人不良记录等。经授权可查询个人信息征信系统。 (三)对企(事)业法人、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