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银行不良贷款利息减免指引
信用社(银行)不良贷款利息减免指引信用社(银行)不良贷款利息减免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更好地推进辖内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农信社)不 良贷 款的压降工作,有效化解资产风险,结合农村信用社实际情况,制定 本指引。 第二条不 良贷款利息减免是指在不 良贷款清收过程中,为尽快、 尽可能多地收回贷款,经综合评估,在确定已最大限度维护农信社权 益的前提下,对债务人所欠的贷款利息给予全部或部分豁免。 第三条减免的贷款利息种类包括: (一)基准利息: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计算出来的利 息。 (二)上浮利息:指在利率上浮情况下 ,合同利率与基准利率之间的 利息差。 (三)加罚利息: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罚息利率与合同利率之 间的利息差。 (四)复息: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以应收未收部分利息作为本金 计算出的利息。 第四条不 良贷款利息减免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最大限度地减少或挽回损失原则。减免不 良贷款利息应以尽 快、尽可能多地收回贷款为前提,经综合评估后确定全部或部分利息 的放弃有利于最大限度地实现农信社债权。 (二)区别对待原则。减免利息必须根据不 良贷款本息沉淀的时间 长短、清收的难易程度等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减免额度,减免利息不 搞“一刀切” 。 (三)逐级审批原则。凡减免利息一律实行上报县(市)联社审批, 额度较小的可由县(市)联社授权信用社审批,但须报县(市)联社 备 |案。任何人任何单位未经审批不得擅自对债务人减免贷款利息。 (四)严格保密原则。为避免产生借款人逃废债等不 良后果,农信 社在对某一债务人实施减免利息时, 应严格保密,有关人员不得向任 何外单位、外部人员宣传、报道有关信息。 (五)附条件减免原则。对债务人减免息的实施必须以农信社已收回 扣除减免息金额后的全部或部分贷款本息为前提, 分次收回贷款本息 的,减免息金额可相应分次减免。不得先减免息后再收回贷款本息。 第二章基本规定 第五条减免利息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遵从本指引第四条规定的原则。 (二)减免利息必须以农信社能够收回全部或部分贷款本金为前提; (三)通过减免利息收回贷款的,应以现金受偿为常态;以物抵债为 例外。以物抵债情况下,原则上只能给予部分利息减免; (四)减免利息必须以农信社实际受偿为前提。 在借款人仅仅制定还 款计划而未实际还款时,不得给予减免。 第六条原则上 2000 年 12 月 31 日 (含) 之前发放的、 现已成为不 良 贷款的方可实行减免利息,具体范围如下: (一)下列贷款如能通过各种方法一次性归还本金的, 可减免全部利 息;归还部分本金的,可减免同等比例利息: 1、已被列为损失类的贷款; 2、已丧失对债务人(含担保人)的诉讼时效且在诉讼时效丧失后两 年内未及时主张担保权的; 3、由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或现有财产暂无法执行导致法院裁定中止 或终结执行的; 4、1997 年 1 月 1 日(不含)之前发放的、现已成为次级或可疑类的 贷款(含后来办理了借新还旧、转换主体贷款等方式重组转化的次级 或可疑类贷款,下同) 。 (二)对于除符合本条(一)点第2-4 项规定之外的,现已成为次级 或可疑类贷款的: 1、如能通过各种方法一次性归还本息的,可减免上浮利息、加罚利 息和复息; 2、能够按照双方签订的还款协议分期偿还贷款本息,且偿还本金达 20%以上的,可减免上浮利息、加罚利息和复息,其余利息实行停息 挂账处理。 若欠债人或其他偿还贷款责任人不按协议约定及时足额还 贷,则取消全部的利息减免和停息,利息按未减免和停止计算的状态 继续计算; 3、 如地方政府或有关主管部门对多家企业不 良贷款实行 “一揽子” 统筹还贷处置的,农信社在与偿还贷款责任人签订债务处置协议后, 可视情况给予减免复息、加罚利息、上浮利息甚至全部利息,但减免 利息额不应超过所欠本息额的 50%。 第三章操作程序 第七条申报。 贷款发放社为申报社,申报社与借款人、保证人或其他偿还贷款责任 人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按照内部公开、民 主决策的原则,将拟减免 项目提交不 良资产管理小组或贷款审批小组进行集体表决。表决通 过的,应将申请报告、审批表(见附件)和有关资料呈报联社审批。 (一)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借款人和担保人基本情况; 2、贷款基本情况和风险程度,不 良贷款和欠息形成原因,农信社有 关责任追究情况; 3、对借款人、保证人或其他偿还贷款责任人的还贷能力的财务分析 预测; 4、农信社所采取的清收、盘活、保全措施及效果; 5、拟采取的减免利息方案,减免利息的理由、对贷款的收回及农信 社收益的影响。 6、就减免方案必要性和可行性应予说明的其他事项。 (二)有关资料(复印件)应包括: 1、有关借款合同、借据、保证合同、抵押(质押)合同; 2、在清收过程中形成的,包括但不限于民事判决书(仲裁判决书) 、 民事调解书、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件资料; 3、双方拟签订的债务处置协议或减免利息协议(意向书) ; 4、欠息清单; 5、债务人工商登记资料及其他有关资料; 6、不 良贷款责任认定书或其他责任认定及追究材料。 7、能证明减免方案必要性和可行性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审查。 (一)由联社资产管理部门对农信社提交的减免息项目进行核查, 负 责对债务人情况、清收过程、减免息必要性和可行性、申报资料完整 性等的核实复查工作。对符合利息减免条件的,联社资产管理部门要 拟出审查意见, 报县 (市) 联社理事会审议批准或由理事会授权不 良 资产管理委员会审批。 (二)审查重点:是否符合不 良贷款利息减免的范围和条件;对借 款人、保证人或其他偿还贷款责任人的还本付息能力判断是否准确; 减免项目是否符合本指引规定, 还本付息的额度、比例和还款进度与 相应减免利息的约定是否合理; 有关处置方案是否符合本指引规定的 原则等。 第九条审批权限 (一)原则上利息减免的政策、办法须报县(市)联社理事会审议通 过后方可实施,但具体的项目审批,可由县(市)联社理事会出具书 面授权书授权县(市)联社不 良资产管理委员会审议决定: 1、广州、东莞、中山、珠海、佛山、江门等珠三角地区的联社,单 笔(宗)减免利息金额 100 万元(不含)以内的利息减免项目; 2、其他非珠三角地区的联社,单笔(宗)减免利息金额50 万元(不 含)以内的利息减免项目。 (二)减免额不超过 5 万元的小额农贷的利息减免项目可由县(市) 联社不 良资产管理委员会出具书面授权书授权信用社审批,但须报 县(市)联社备 |案。 (三)属本指引第六条规定范围的利息减免项目, 珠三角地区的联社 单笔(宗)减免利息金额800 万元(含)以上的利息减免项目,非珠 三角地区的联社单笔(宗)减免利息金额400 万元(含)以上的利息 减免项目,须报市办事处(或湛江、茂名、韶 关市联社,下同)备 |案;其中珠三角地区的联社单笔(宗)减免利息金额 1500 万元(含) 以上的利息减免项目,非珠三角地区的联社单笔(宗)减免利息金额 1000 万元(含)以上的利息减免项目,须报市办事处审核后上报省 联社备 |案。 (四)不符合本指引第六条规定范围的不 良贷款,原则上不得减免 利息。若因受外界客观因素影响,农信社为达到降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