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媒公司章程范本
*****传媒有限公司 章程章程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发展生产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胡珀、 魏连林、李莉、尹文出资设立*****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 定本章程。 第一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公司名称:*****传媒有限公司 第二条公司住所:***** 第三条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液晶媒体广告、专业影视广告制作、策划推广、设 计包装、演艺经纪、活动庆典、短信群发、车载媒体(以工商部门核准为准)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 200 万元。股东以认缴资本承担有限责任。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必须召开股东会并由全体股东通过并作出决议。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公告。并自公告 之日起 45 日后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认缴额、实缴额 第五条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认缴额、实缴额如下: 股东认缴额实际出资额 出资方式 身份证号码 姓名(万元)(万元) 合计200200 比例 (%) 100% 注册资本中以非货币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的转移手续。 第六条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或首期出资)证明书。 第五章公司的注册资金出资时间 第七条公司全体股东的出资应于公司注册登记之前一次缴足。 第六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1)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2)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选举和被选举为执行董事或监事; (4)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 (5)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6)优先购买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7)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8)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报告; 第九条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1) 遵守公司章程; (2) 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3) 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 (4) 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 第七章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十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 第十一条股东转让出资由股东会讨论通过。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 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 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第十二条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名称、住所以及受 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八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 项;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10)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 等事项作出决议; (11)股东会有权决定公司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或以公司资产为自身或者第 三方债务提供抵押、质押担保。对公司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 由股东会出具担保决议。 (12)修改公司章程; (13)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 第十四条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五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六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 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应每半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代表四分之一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或者监事提议方可召开。股东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 人参加股东会议,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利。 第十七条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 履行职务时,由执行董事书面委托其他人召集并主持,被委托人全权履行执行 董事的职权。 第十八条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全体股东表决通 过,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纪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 第十九条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对公司股东会负责,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 选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二十条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和主持股东会,检查股东会会议的落实情况,并向股东会 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7)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提名公司经理人选,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 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12)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 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会 报告; 第二十一条公司设经理1名,由股东会聘任或解聘。经理对股东会负责, 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经理列席股东会会议。 第二十二条公司设监事1人,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对股东会负 责,监事任期每届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执行董事、经理行使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 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执行董事、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经理 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监事列席股东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公司执行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九章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四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 并应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各股东。 第二十五条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财 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 定执行。 第十章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二十七条公司的营业期限为:长期,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 日起计算。 第二十八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 现时; (2)股东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4)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