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行业安全生产监管责任要点提示
住建行业安全生产监管责任要点提示 第一部分 行业管理职责落实(总则)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 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 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 门。(9 条) 二、建筑业协会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 为生产经 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方面的信息、培训等服务,发挥自律作用, 促进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12 条) 三、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的机构(监 理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 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管理服务。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前款规定的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 管理 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13 条) 第二部分 监督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保障内容 四、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 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17 条) 五、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 下列职责:(18 条)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 1 事故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七)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六、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 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 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 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19 条) 七、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 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 资人予以保证, 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 后果承担责任。 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 (20 条) 八、矿山、金属冶炼、 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 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 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 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 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 产管理人员。(21 条) 九、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 员履行下列职责:(22 条) 2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 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 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 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 行为; (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十、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 员应当恪尽职守,依法履行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作出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 应当听取安全 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 危险物品的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安全安全 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免,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免, 应当告知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应当告知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 责的部门。(责的部门。(2323 条)条) 十一、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 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 理能力。 危险物品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 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 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 3 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24 条) 十二、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 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 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 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 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 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 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 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 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 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 如实记录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 况。(25 条) 十三、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 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 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 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26 条) 十四、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27 条) 十五、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 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32 条) 十六、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 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 4 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 有关人员签字。(33 条) 十七、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危险物品的容器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 及涉及人身安全、 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 下特种设备,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 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 取得安全使 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 验结果负责。(34 条) 十八、 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 设备实行淘汰制度, 具体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 制定并公布。法律、行政法规对目录的制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 规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 并公布具体目录,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予以淘汰。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 设 备。(35 条) 十九、生产、经营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 弃危险物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 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 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 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 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 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36 条) 5 二十、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 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 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 及有关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