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师事务所管理章程13
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范本)(范本)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宗旨和经营范围 第三章注册资本 第四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章组织机构和职权 第六章工作规则和员工管理 第七章财务会计和利润分配 第八章解散和清算 第九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事务所”) 的组织和行为,保障事务所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 有关规定,全体股东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根据财政部《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办法》,事务 所由 XXXXXXXX 等 X 人发起设立。 第三条事务所中文名称: 事务所住所: 邮编: 第四条事务所经(批准机关和批准文件名称)批准,依法在(所 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取得法人资格,其一切经营活动须遵守 国家法律、法规及章程的规定,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和注册会计师协会的监 督。事务所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事务所依法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股东 以其出资额为限对事务所承担责任,事务所以其全部资产对事务所的债务 承担责任。 第六条经批准设立的事务所即是注册会计师协会的团体会员, 按规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七条事务所的经营期限为XX 年(注:不少于20 年)。 第八条事务所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可以设立分支机构,并按照 章程规定的程序表决通过后,向政府有关部门办理报批和登记手续。 第二章宗旨和经营范围 第九条事务所的宗旨:适应改革开放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体制的需要,充分发挥注册会计师在经济活动中的鉴证和服务作用,恪守 独立、客观、公正原则,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十条事务所依法接受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和个 人的委托,其业务范围不受行政区域、行业的限制,但法律、行政法规另 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事务所的经营范围是:(注:事务所可以根据自身实 际情况填写) (一)审计业务:包括审查企业会计报表;验证企业资本;企业合并、 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基建预决算审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其他审计业务。 (二)资产评估:包括资产拍卖、转让;企业收购/合并、出售、联 营;企业清算;资产抵押及其担保;企业租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 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三)税务代理:(由事务所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四)工程预、决算审价:(由事务所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五)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包括会计管理咨询;设计会计制度; 受聘担任常年会计顾问;代理记账;项目可行性研究和项目评价;其他会 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包括培训财会人员、会计账册、会计电算化软硬 件等用品的销售)。 第三章注册资本 第十二条事务所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XX 万元整。 第十三条股东认缴的出资金额及比例如下: 身份证号 姓名 码 执业证 住址出资金额 书号码 出资比例 (董事长出资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30%) 第十四条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应在股东会批准(注:新设立的事 务所则应在审批机关同意成立事务所的批文下达后)一个月内,以货币资 金方式缴清。 第十五条事务所在股东缴清其认缴的出资额并依法经过验资后, 依据规定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同时发给各股东出资证明。事务所应建立并 记录股东名册。在事务所存续期间,股东不得抽逃出资额。 第十六条事务所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可以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增加注册资本的,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30 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减少注册 资本的,应当自减少注册资本决议做出之日起90 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在 办妥变更合法手续后15 日内将有关资料报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 第四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事务所的股东享有章程规定的权利,承担章程规定的义 务。 第十八条事务所股东的权利: (一)参加事务所股东会,对所议事项发表意见,并按出资额比例享有 表决权; (二)查阅事务所股东会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 (三)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会、监事会成员; (四)对事务所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的可供分配利润按章程规定和 出资额比例享有分配权; (五)事务所终止时,对清算后的剩余财产依出资比例享有分配权。 第十九条事务所股东的义务 (一)严格按照章程履行出资义务,并按出资比例分担事务所的经营风 险。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和股东会代表2/3 以上出资额的股东书面同意, 不得转让出资。股东资格不得继承,出资额不得向事务所以外的人员转让, 不得赠送。 (二)遵守章程及事务所的各项规章制度,执行股东会决议; (三)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 规、规章的有关规定,恪守独立、客观、公正原则,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 各项执业规范执业,严守职业道德,维护事务所权益; (四)不得成为其他会计师事务所股东,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事务 所性质相同的业务;不得为自己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与事务所进行买卖、借 贷以及从事损害事务所利益的活动;非经股东会同意,不得将事务所的财 产向外提供担保、抵押、质押。未经授权,股东不得以事务所名义与他人 订立合同及其他对事务所有约束力的文件。 上述行为给事务所造成损害的,应当对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组织机构和职权 第二十条事务所最高权力机构为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 会的职权为: (一)审议批准事务所的经营方针和发展规划; (二)审议批准股东的加入、退出及其由此产生的股权转让; (三)审议批准事务所的合并、分立、变更、解散和清算方案; (四)审议批准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五)审议批准董事会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报告; (六)审议批准监事会或监事的报告; (七)审议批准事务所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弥补亏损和利润分配方案; (八)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九)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 (十)审议批准事务所章程的修改; (十一)其他应由股东会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股东会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一次。代表 1/4 以上出资额的股 东,代表 1/3 以上董事或者监事,可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提议 应以书面形式并载明议事内容。 召开股东会或临时股东会应于会议召开前15 日以书面方式通知全体股 东。 第二十二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东会采取记 名方式投票表决。一般决议必须由代表1/2 以上出资额的股东书面同意。 但对本章程第二十条(二)、(三)、(四)、(十)项的决议,必须由 代表 2/3 以上出资额的股东书面同意。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并附股东表决书。出席会议 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三条事务所设董事会(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可以不设 立董事会,设一名执行董事),是事务所经营管理机构。董事由股东大会 选举产生。董事会成员3-13 人。 董事长(主任会计师)为事务所法定代表人;不设董事会的,执行董事 (主任会计师)为事务所法定代表人。 董事每届任期三年,连选可以连任。在董事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 故解除其职务。 主任会计师的变更需经省注协批准同意。 第二十四条董事长(主任会计师)的任职条件: (一)事务所的股东; (二)持有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