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收到财政拨款账务处理
关于企业收到财政拨款的账务处理关于企业收到财政拨款的账务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税法)规定企业所 得税纳税人, 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税法规定 了不征税收入。 不征税收入税法规定了财政拨款、 实务中理解偏差较大。目前政府为了实行 其职能, 或促进区域经济的发展,中央和地方政府常常会给企业一定的资金和实 物帮助,既有无偿的也有有偿的,不少企业都理解为财政拨款,列入不征税收入 项目,侵蚀的企业所得税的税基,也给自身带来了税务风险。为此笔者认为应当 不可小视。 针对上述情况,笔者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以下简称 准则),谈谈政府对企业补助收入如何进行走账,结合税法进行纳税纳税调整, 汇算清缴以纳税人为主,企业纳税人做好纳税调整。目前尚未实行准则的企业, 建议涉及政府补助收入的核算,走账时可参照使用,因为在准则前的相关会计制 度和通则,对政府补助收入涉及极小,不适应当前会计核算的需要。 企业取的财政拨款,是和事业单位不同质的,应根据具体情况确认收入,同 时税前扣除的确认一般应遵循以下税法原则:权责发生制原则、配比原则、相关 性原则、确定性原则、合理性原则,应调整应纳税所得额,对税收返还外,税收 优惠还包括直接减征、免征、增加计税抵扣额、抵免部分税额等形式。这类税收 优惠并未直接向企业无偿提供资产,皆应按照税法规定的其他收入确认收入,并 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一)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的会计核算和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取得 时确认为递延收益,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用于补 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取得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 例 1:A 企业仓库,20×8 年实际国家储备粮油糖储备量 1.2 亿斤。根据国 家有关规定, 财政部门按照企业的实际储备量给予每斤 0.001 元的粮食保管费补 贴,于每个季度初支付。20×8 年 1 月 10 日,A 企业收到财政拨付的补贴款。 A 企业的账务处理如下: 1 (1)20×8 年 1 月 1 日,A 企业确认应收的财政补贴款: 借:其他应收款 120000 贷:递延收益 120000 (2)20×8 年 1 月 10 日,A 企业实际收到财政补贴款: 借:银行存款 120000 贷:其他应收款 120000 (3)20×8 年 1 月,将补偿 1 月份保管费的补贴计入当期收益: 借:递延收益 10000 贷:营业外收入 10000 20×8 年 2 月和 3 月的分录同上。 例 2:C 企业是客运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公共广场部分不征税,该企业的 适用土地使用税先征后退政策,经计算按实际缴纳先征后退 70%。 20×9 年 1 月, 该企业实际税额 152 万元。20×7年 2 月,该企业实际收到退还的土地使用税额 106.4 万元。 C 企业实际收到返还的税额时,账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1 064 000 贷:营业外收入 1 064 000 以上例子都是企业已经发生了费用支出,政府对发生的费用给予补偿,例1 中,发生的保管费用已在营业费用扣除,企业计算利润总额已扣除;还有财政贴 息,发生利息费用已计入财务费用,企业计算利润总额已扣除;例 2 中,企业支 付土地使用税已在管理费用中列支,企业计算利润总额已扣除;税前扣除的确认 一般应遵循税法规定确认原则,配比原则规定同一项支出,不得将未发生的费用 进行扣除,企业发生的费用,得到政府的补偿,一笔支出,加上取得的收入,两 项一加一减,差额计利润总额,无需再进行纳税调整。如果单纯地认定财政拨款 2 作为不征税收入,从收入总额中扣除,违背了配比原则,从而也违背其他四项原 则。 (二)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 与企业取得的、 用于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的政府补助。企业取得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不能直接确认为当期收益,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自相 关资产可供使用时起,在该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分次计入以后各期的损益 (营业外收入)。相关资产在使用寿命结束前被出售、转让、报废或发生毁损的, 应将尚未分配的递延收益余额一次性转入资产处置当期的损益(营业外收入)。 例 3:20×7年 12 月,某化工园区一公司,经环保部门整治,需购置一台环 保设备,预计价款为 500 万元,省财政可给予补助,按相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提出 补助 210 万元的申请。20×8年 3 月 1 日,政府批准了甲企业的申请并拨付甲企 业 210 万元财政拨款(同日到账)。20×8 年 4 月 30 日,甲企业购入不需安装环 保设备,实际成本为 480 万元,使用寿命 10 年,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假设无残 值)。20×9 年 4 月,甲企业出售了这台设备,取得价款120 万元。(不考虑其他 因素) 甲企业的账务处理如下: (1)20×8 年 3 月 1 日实际收到财政拨款,确认政府补助: 借:银行存款 2 100 000 贷:递延收益 2 100 000 (2)20×8 年 4 月 30 日购入设备: 借:固定资产 4 800 000 贷:银行存款 4 800 000 (3)自 20×8 年 5 月起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月末)计提折旧,同时分摊递延收 益: ①计提折旧: 3 借:管理费用 40 000 贷:累计折旧 40 000 ②分摊递延收益(月末): 借:递延收益 17 500 贷:营业外收入 17 500 (4)2015 年 4 月出售设备,同时转销递延收益余额: ①出售设备: 借:固定资产清理 960 000 累计折旧 3840000 贷:固定资产 4800000 借:银行存款 120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960000 营业外收入 240000 ②转销递延收益余额: 借:递延收益 420000 贷:营业外收入 420000 是政府补助形成企业当期的资产, 不应在当期全部确认收入,如果在取得收 入当期取得收入,直接计入收入总额,不符合收入确认原则,有失公正,会导致 两种情况的发生,第一,企业当期有应纳税所得额,再加上直接计入的政府补助 收入,会加大企业的纳税负担,第二,企业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红字较大,并在以 后五年内有应纳税所得额,会导致各年税收收入不均衡,甚至有被抵消的可能。 例 3 中,企业应分期确认政府补助收入,在做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不再做 调整。如果当期政府补助收入补助给企业拆除的资产,作为财产损失的减项,超 4 过政府补助收入部份的财产损失,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13 号令和相关税法规定, 报税务机关审批扣除,未超过则作收益。 不论是补助费用和资产也有例外事项,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 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 号规定: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 院令第 512 号,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就企业取得 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第一、 对企业在 2008 年 1 月 1 日至 2010 年 12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