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模板】
一、基本信息 (一)申请人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明事项 告知承诺书 [年]第号 单位名称: 证件类型:证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地址: 联系方式: (二)承办单位 名称: 联 系 人:联系方式: 二、行政机关告知 (一)证明事项名称 1. 场所使用权证明 2. 具备相应资格条件的专职工作人员的证明 (二)证明用途 办理人力资源服务许可 (三)设定依据 1.《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 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 应当依法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 请行政许可,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2.《贵州省人力资源市场条列》第十二条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 应依法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提交下列材料: (一)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申请; (二)章程和管理制度草案; (三)场所使用权证明; (四)有 3 名以上具备国家承认大专以上学历, 通过人力资源服务从 业培训的专职工作人员的证明。 (四)证明内容 1.许可条件:《贵州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 第十一条经营性人力 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明确的的章程和管理制度; (二)有开展业务必备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和一定数额的资金; (三)有一定数量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专职工作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材料要求 1.章程和管理制度草案; 2.场所使用权证明; 3.有 3 名以上具备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通过人力资源服务 从业培训的专职工作人员的证明。 (五)告知承诺适用对象 本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替代证明, 申请 人不愿承诺或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规定的证明材料。 (六)承诺方式 本证明事项采用书面承诺方式, 并向行政机关提交本人签字后的 稿纸承诺书原件。 (七)承诺效力 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 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 诺的法律责任后, 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而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 关事项。 (八)不实承诺的责任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失信行为信息纳入贵州省公共信用信息目录, 对执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相关事项的, 依法作出如下 处理: 1.撤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 2.三年内不得再申请人力资源服务许可; 3.申请人失信行为纳入信用记录,通过“信用中国(贵州)”网站 向社会公布; 4.将申请人的负责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实施相关失信惩戒。 (九)承诺的公开 承诺书通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开, 公布 时间一年。 三、申请人承诺 申请人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已经知晓行政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二)自身已符合行政机关告知的条件、要求,具体是: 1.有开展业务必备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和一定数额的资金; 2.有一定数量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专职工作人员。 本人愿意配合对上述内容的调查、核查、核验。 (三)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 (四)本告知承诺文书中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五)上述承诺是申请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申请人签名: (摁印/签章) 日期: (本文书一式两份,行政机关与申请人各执一份。 经办人: 行政机关(公章) : 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