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管理制度格式
人事管理制度 编 制 __________________ 审 核 __________________ 批 准 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章第一章总总则则 第一条 本规则依据 XXXXXXXXXXXX 厂(以下简称本厂)组织规程第十八条 的规定制定,以达高度运用人力,提高经营绩效之目的。 第二条 凡本厂员工人事管理除另有规定外,悉依据本制度规定办理。 第二章第二章 任任用用 第一条 各级人员的派任,均应依其专业经验予以派任。 第二条 各级人员任免程序如下: (一) 总经理、副总经理、助理——由董事会任免。 (二) 部长、副部长、主任、副主任——由总经理提请董事会任免。 (三) 组长、副组长——由主管部长(主任)任免或主管部长(主任)提请总 经理任免,事后报董事会核备。 (四) 新进人员经试用考核合格后始予正式任用。 第四条 新进人员之任用,部门主管级以下人员应呈报总经理批准,部门主管级 以上人员应层呈董事长批准。 第五条 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不得予以任用: (一) 剥夺公权、尚未恢复者; (二) 曾犯刑事案件,经判刑确定者; (三) 受禁治产宣告、尚未撤消者; (四) 通缉在案,尚未撤消者; (五) 吸食鸦片或其它毒品者; (六) 身体有缺陷、或健康状况欠佳,难以胜任工作者; (七) 未满十六周岁者。 第六条 新进人员除另有规定外,自到职日起三个月为试用期,必要时可视其试 用期间成绩表现之优劣予以缩短或延长之。 第七条 试用人员成绩表现优良者,由其直属单位主管填报试用人员任免签报单 呈报总经理(董事长)核准正式任用。 第八条 试用人员成绩表现欠佳者,应由其直属主管权宜延长试用或停止试用, 并填报试用人员任免签报单层呈总经理(董事长)核备。 第九条 新进人员于报到后,试用开始前,应在人事管理部门(本厂人事管理部 门为企业管理办公室)办妥下列手续: (一) 填妥本厂新进职员履历表; (二) 缴验学历证件及身份证; (三) 最近半身正面免冠照片 2 张。 第十条 本厂员工之服务年资自试用之日起计算。 第三章第三章 服服务务 第一条 本厂各级人员的职责,除依职位说明书外,如为该说明书未经载列,而 经上级主管指派办理者,应尽力完成,不得拒绝。 第二条 本厂员工均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 遵守本厂一切规章及公告。 (二) 尊重工厂信誉,凡个人意见涉及本厂方面者,非经许可不得对外发表, 除办理本厂指定任务外,不得擅用本厂名义。 (三) 尽忠职守,保守业务上的一切机密。 (四) 执行职务时,应力求切实,不得畏难规避,互相推诿或无故稽延。 (五) 爱护工厂财物,不浪费,公物非经许可不得私自携出。 (六) 待人接物要态度谦和,以争取同仁及顾客的合作。 (七) 注意本身品德修养,切戒不良嗜好。 (八) 出勤管理应依员工出勤管理制度之规定办理。员工出勤管理制度另订。 (九) 因业务需要加班者,应依加班管理制度办理。加班管理制度另订。 第四章第四章 待待遇遇 第一条 本厂员工之待遇除另有规定外,悉依本章各条办理。 第二条 本厂员工工资按工作性质分为: (一) 计时工资。 (二) 计件工资。 第三条 本厂员工工资标准规定见下表。 第四条 工资结算办法 (一) 计时工资结算办法 (二) 计件工资结算办法 第五条 前条工资标准所列特殊岗位、职务、工龄津贴无等级之分。 第六条 本厂员工工资的结算及发放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 员工的工资为月结算。结算时间为每月 XX 日。 (二) 员工工资每月 XX 日发放。 第六条 本厂员工年终奖金之发给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 服务满三个月者,依工作质量经董事会评核后计发奖金。 (二) 服务未满三个月者,不发给年终奖金。 (三) 服务年资之计算以截至上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为准。 第七条 初任人员之薪给自到职日起,按日计算。 第八条 升薪或减薪员工之薪给自人事令生效日起,按日计算。 第五章第五章 调迁与差假调迁与差假 第一节 调迁 第一条 本厂基于业务上之需要,可随时调迁员工之职务或服务地点,员工不得 借故推诿。 第二条 调任人员应依限办理交代并报到完毕,如主管人员逾限五日,其他人员 逾限三日,即视同自动辞职。 第三条 调任人员在接任者未到前离职时,其所遗职务由其主管或其主管指定之 其他人员代理。 第四条 调任人员之薪给自到新职日起,按日计算。 第二节 出差 第一条 本厂员工出差按员工出差管理制度执行。员工出差管理制度另定。 第三节 给假 第一条 下列日期为例假日: (一) 元旦 ; (二) 春节 ; (三) 国际劳动节 ; (四) 国庆节。 第二条 前条所列假日休息天数应视具体生产情况而定,但其间之工作应按加班 管理制度之规定办理。 第三条 员工请假应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 病假——因病须治疗或休养者可请病假,每月不得超过 5 天,每年累计 不得超过三十天,逾期未痊愈,即予停薪留职,但以一年为限。 (二) 事假——因私事待理者,可请事假,每年累计不得超过三十天。 (三) 婚假——本人结婚,可请婚假七天。 (四) 丧假——父母、配偶或子女丧之时,可请丧假八天;祖父母、外祖母、 配偶之父母、兄弟姊妹丧亡时,可请丧假六天。 (五) 产假——女性员工分娩,可请产假九十天。怀孕三个月至七个月而流产 者,可请假四星期;七个月以上流产者,可请假六星期;未满三个月流 产者,可请假一星期。 注: 产假系指已婚女性员工, 未婚女性员工分娩或流产按病假规定办理。 (六) 公假——因参加政府举办之资格培训考试(不以就业为前提者) 、兵役征 召或集会及参加选举者,可请公假,假期依实际需要情况决定。 (七) 公伤假——因公伤可请公伤假,假期依实际需要情况决定。 第四条 请假逾期,除病假依照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办理外,其余均以旷工论处。 但因患重病非短期内所能治愈,经医师证明属实者,可视其病况与在工 厂资历及服务成绩,报请总经理特准延长其病假,最多三个月。 第五条 请假期内之薪水,依下列规定支给。 (一) 除事假不发薪水外,其余请假未逾规定天数或经延长病假者,其请假期 间内薪水发给基本工资的 60%。 (二) 请公假者薪水照发。 (三) 公伤假工资照发,且其治疗费用凭治疗单据全额报销。 第六条 员工请假均应填具请假单呈报, 并送企业管理办公室登记后,始为准假。 凡未经准假而擅离职守或未经批准续假而缺勤者, 除因临时大病或重大 事故经证明属实,并于事后三天内依规定呈核外,应以旷职论处。 第七条 员工请假应依下列规定呈请批准: (一) 副总经理、助理请假三天以内者(含三天)呈请总经理核准,超过三天 层呈董事长核准。 (二)(副)部长、 (副)主任请假三天以内者(含三天)呈请所属副总经理(助 理)核准,三天以上七天以内者(含七天)层呈总经理核准,超过七天 者,层呈董事长核准。 (三) 其余人员请假三天以内者(含三天)呈请所属部长(主任)核准;三天 以上七天以内(含七天)层呈所属副总经理(助理)核准;超过七天者, 层呈总经理核准。 第八条 员工请假不论假别均应书明理由,病假超过三天者(含三天) ,应检附医 师证明文件。惟外伤可显示者可酌情免附。 第六章第六章 考核与奖惩考核与奖惩 第一节 考核 第一条 各级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