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联邦自然资源法草案中文
Проект草案草案 联邦矿产资源法联邦矿产资源法 第第 1 1 章章 总则总则 第第 1 1 条条 本联邦法律的宗旨本联邦法律的宗旨 本联邦法律的宗旨是确定综合合理利用矿产及矿产保护的法律基础和经济基础、 保证保护俄罗斯联邦国家和公民的利益以及矿产资源使用人的利益。 第第 2 2 条条 本联邦法律应用的范围本联邦法律应用的范围 1.本联邦法律适用于俄罗斯联邦全境、俄罗斯联邦的大陆架和经济特区。 2.本联邦法律调整矿产资源使用及其保护、以及利用采矿企业和与之相关的加工 企业的废料、泥炭土、腐殖质和其他专门矿物资源(包括地下水、盐湖和海湾的盐水 和卤水)领域的关系(矿产利用的关系) 。 3.,如在矿产资源使用及其保护时产生的属于利用土地、水源、森林、动物、其 他自然资源及其保护以及保护自然环境,尤其是保护特殊自然领土、大气层和俄罗斯 民族文化遗产领域的关系,如本联邦法律不能调整,则适用相应的土地法、森林法、 水源法、动物法、其他自然资源保护和利用法、自然环境保护法、大气层保护法、特 殊自然领土保护法、俄罗斯联邦民族文化遗产保护法和其他的法律。 4.在俄罗斯联邦大陆架、内海海域、领海和俄罗斯联邦经济特区内的矿产利用及 矿产保护关系受相应的联邦法律调整,并参照本联邦法律的规定以及国际法准则。 5.矿产资源的地质研究和个别矿种的开采、放射性废料的掩埋和有毒物质的掩埋 领域的关系受相应的联邦法律调整,并参照本联邦法律的规定。 6.矿产资源使用及其保护时产生的且不属于行政或其他权力机关管辖的财产关系 受民法调整,并参照本联邦法律的规定。 7.在产品分配协议条件下的矿产利用关系受联邦法律“产品分配协议法”调整, 并参照本联邦法律的规定。 第第 3 3 条条 俄罗斯联邦矿产资源法俄罗斯联邦矿产资源法 1.俄罗斯联邦矿产资源法以俄罗斯联邦宪法为依据,由本联邦法律和依照本法所 通过的联邦法律和其他俄罗斯联邦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俄罗斯联邦主体的法律和其他 俄罗斯联邦主体规范性法律文件组成。 俄罗斯联邦主体的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不能与本联邦法律相抵触。 2.如果俄罗斯联邦国际条约规定了其他有别于本联邦法律的规则,则适用国际条 约的规则。 第第 4 4 条条 基本概念基本概念 本联邦法律宗旨中采用以下基本概念: 矿产资源—地壳的一部分,位于土壤层以下,如果没有土壤层,则位于地表和水 系底部及河流底部之下,延伸至地球中心。 矿产资源区块—具有空间边界的矿产资源的几何块段或者块段。 矿床—在当前的技术、工艺状况及经济条件下其数量和质量方面可以成为工业开 采对象矿产的自然富集地。 矿床的发现—正式已被证实的发现矿产富集地的事实,该富集地的规模和质量具 有可开采的经济可行性。 矿产—地壳的天然矿物组成部分,其化学组成和物理性能允许将它们用于物质 生产领域。 钻孔—圆柱形的探矿巷道,特点是深度对直径的比值很大。 矿山坑道—用于矿山工程并通往岩石块体内的地下或地表的设施。 矿产储量—依据进行矿产地质研究工作而获得的地下有用组分的现代工业指标数 或远景工业指标数。 1 矿产的工业指标—是确定矿产工业利用适用性的质量指标和数量指标;是在圈定 与计算矿产储量时对矿物原料的质量和对矿床采矿-地质参数提出的工业要求的总和; 封闭矿山坑道—旨在保证将主要矿山坑道、钻孔和设施达到适合于它们今后开采 利用和保证人身安全和居民健康、保护自然环境、建筑和设施的状态所采取的综合措 施。 清除矿山坑道—旨在彻底消除地下及露天矿山坑道,保证居民的生命安全和健 康、保护自然环境、建筑和设施所采取的综合措施。 矿物原料—开采出的经过初步加工的矿产; 矿物-原料基地—已经统计的成为国家矿物原料远景基础的已勘探和预先评价的 储量和资源量的总和。 联邦地质信息资源—存放在联邦或者地区地质和其他矿产资源信息资料库、包含 了矿产地质信息和其他信息单独文件和全部文件的总和,以及随着其利用而建立起的 信息产品。 第第 2 2 章章 本联邦法律调整的关系主体本联邦法律调整的关系主体 第第 5 5 条条 俄罗斯联邦俄罗斯联邦 1.按照本联邦法律,俄罗斯联邦其中包括会同俄罗斯联邦主体一起拥有、使用和 支配矿产资源, 2. 按照本联邦法律,俄罗斯联邦行使对矿产资源及其保护领域的监督、监察以 及其他职能。 3.联邦国家政府机关在确定本机关资格的文件所设定的个自权限范围内,可以以 俄罗斯联邦的名义通过自己的作为获得并行使权利与义务。 第第 6 6 条条 联邦国家政府机关的职能联邦国家政府机关的职能 属于联邦国家权力机关职能的有: 1)制订和完善俄罗斯联邦矿产资源法; 2)确定和实施联邦在矿产使用领域的政策,保证矿产的综合地质研究,通过制 订和实施国家计划确定矿物原料基地利用的战略、再生产的速度、进一步的扩大并在 质量上提高矿物原料基地水平。 3)制定矿产资源使用及其保护的程序,制订不同矿产技术规程和标准、储量和 资源量分级标准。 建立和管理联邦和地区矿产资源的地质和其他矿产资源信息资源库; 5)拥有、使用和支配属于联邦所有的矿产地质信息和其他矿产资源信息; 6)对矿产的地质和其他矿产资源信息、矿床开采的技术(工艺)设计书、矿床 的设备安装工程设计书、建设各类矿井、剖面和钻孔的设计书进行国家验定; 7)确定一般性矿产的地区级清单以及地方级矿产资源区块清单; 8)建立国家区块矿产资源帐册、国家矿产储量平衡表及国家矿床、矿点帐册的 程序并登记造册; 9)拥有、使用和支配俄罗斯联邦内部海域、领海、大陆架和经济特区的区块矿 产资源; 10)除仅属于俄罗斯联邦或者俄罗斯联邦主体拥有、利用和支配的区块矿产资源 外,会同俄罗斯联邦主体一起拥有、利用和支配区块矿产资源, ; 11)为了保证国家安全和自然环境保护,对个别区块矿产资源使用设定限制; 12)设定属于联邦所有制或者联邦和地区矿产地质等信息基金会的矿产地质等信 息收费的标准和程序; 13)保护矿产利用者的权力和俄罗斯联邦公民的利益; 14)签订俄罗斯联邦有关矿产地质研究、利用和保护的国际条约; 15)对与矿产利用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国家监督和监察,以及制定监督和监 2 察的程序; 16)对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及其保护以及对矿床区块开采技术(工艺)设计书的完 成情况进行国家监督,属于俄罗斯联邦主体管辖的区块除外; 17)按照联邦法律《产品分配协议法》签订产品分配协议书; 18)制订和批准用于不同种类区块矿产资源使用区块矿产资源使用合同的示范性 条件; 19)批准典型的矿区利用条件用于不同种类区块矿产资源使用的区块矿产资源使 用的典型条件; 20)确定认定发现矿产矿床事实的程序。 第第 7 7 条条 俄罗斯联邦主体俄罗斯联邦主体 1. 按照本联邦法律和俄罗斯联邦主体的法律,俄罗斯联邦主体,其中包括会同 俄罗斯联邦一起拥有、利用和支配矿产资源。 2. 按照本联邦法律和俄罗斯联邦主体的法律,俄罗斯联邦主体行使矿产资源使 用及其保护领域的监督、监察以及其他职能。 3.俄罗斯联邦主体国家权力机关在确定其资格的文件所规定的个自的权限范围 内,可以以俄罗斯联邦主体的名义通过自己的作为获得和履行权利与义务。 第第 8 8 条条 俄罗斯联邦主体国家政府机关的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