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汇总版
2019 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汇总版) 软件企业税收政策 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1〕100 号 一、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 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 其销售的软 件产品可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重新设计、 改进、转换等,单纯对进口软件产 品进行汉字化处理不包括在内。 (三)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 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 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 纳税人在销售时一 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不征收增值税。 二、软件产品界定及分类 本通知所称软件产品, 是指信息处理程序及相关文档和数据。 软件产品包括计算机软 件产品、信息系统和嵌入式软件产品。 嵌入式软件产品是指嵌入在计算机硬件、 机器设备中 并随其一并销售,构成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部分的软件产品。 三、满足下列条件的软件产品, 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 可以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政 策: 1.取得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 2.取得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 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四、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 (一)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方法: 即征即退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3% 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 税额 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17% 2019 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汇总版) (二)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 1.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方法 即征即退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 ×3% 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嵌入式 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 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17% 2.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的计算公式 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 合计-当期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 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按照下列顺序确定: ①按纳税人最近同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确定; ②按其他纳税人最近同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确定; ③按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确定。 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计税价格= 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成本×(1+10%)。 五、按照上述办法计算,即征即退税额大于零时,税务机关应按规定,及时办理退税手续。 六、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销售其他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对于无法划分 的进项税额, 应按照实际成本或销售收入比例确定软件产品应分摊的进项税额; 对专用于软 件产品开发生产设备及工具的进项税额, 不得进行分摊。 纳税人应将选定的分摊方式报主管 税务机关备案,并自备案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变更。 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的设备及工具,包括但不限于用于软件设计的计算机设备、读写 打印器具设备、工具软件、软件平台和测试设备。 七、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随同计算机硬件、 机器设备一并销售嵌入式软件产品, 如果适用本 通知规定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确定计算机硬件、 机器设备销售额的, 应当分别核算嵌入式 软件产品与计算机硬件、 机器设备部分的成本。凡未分别核算或者核算不清的, 不得享受本 通知规定的增值税政策。 八、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可根据本通知规定,制定软件产品增值税 即征即退的管理办法。 主管税务机关可对享受本通知规定增值税政策的纳税人进行定期或不 定期检查。 纳税人凡弄虚作假骗取享受本通知规定增值税政策的, 税务机关除根据现行规定 进行处罚外,自发生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年度起,取消其享受本通知规定增值税政策的资格, 2019 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汇总版) 纳税人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2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 软件服务,是指提供软件开发服务、软件维护服务、软件测试服务的业务活动,按照现代服 务业适用 6%的税率。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 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 号 四、财税〔2012〕27 号文件所称软件企业是指以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为主营业务并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的居民企业; (二) 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 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 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20%; (三)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 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6%;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 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四)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50% (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 (营业) 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40%),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嵌 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30%); (五)主营业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六)具有与软件开发相适应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如合法的开发工具等); (七)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六、财税〔2012〕27 号文件所称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是除符合本通知第四条规定, 还应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 (一)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不低于2 亿元,应纳税所得额不低 于 1000 万元,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5%; (二)在国家规定的重点软件领域内,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不 低于 5000 万元,应纳税所得额不低于250 万元,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 例不低于 25%, 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2019 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汇总版) 70%; (三)汇算清缴年度软件出口收入总额不低于800 万美元,软件出口收入总额占本企业 年度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50%,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5%。 八、软件、集成电路企业规定条件中所称研究开发费用政策口径,2015 年度仍按《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8〕 116 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3〕70 号)的规定执行,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