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创业政策介绍
浙江创业政策介绍浙江创业政策介绍 浙江创业生态较好,创新创业的文化、活力、平台、资本和 政策全国领先;就业、创业政策精准:如创业担保政策.下面是整理 的一些关于浙江创业政策的*,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地区就业政策地区就业政策 | | 就业创业政策之浙江篇就业创业政策之浙江篇 就业扶持政策 ?在校大学生和高校毕业生可免费参加职业培训,取得职业 资格证书的,可享受技能鉴定补贴毕业年度困难高校毕业生,可 享受 3000 元的求职创业补贴。 ?全省建成就业见习基地 2000 余家,参加见习!的高校毕业 生可享受 1500 元-3000 元不等的见习基本生活补贴和综合商业 保险补贴 ?给予到中小微企业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到养老、 家 政服务和现代农业企业就业的,给予 3 年每年 1 万元的补贴 ?到基层专职从事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的,保障其收入高于 当地上一年度全社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的,可享受社保补贴,标准为社保缴 费的三分之二 ?在杭州市、湖州市、绍兴市等地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可享受 最高 35 万元的购房补贴,租房也可享受租房补贴 ?来浙就业高校毕业生基本实现零门槛落户,硕士研究生以 上学历者在杭州市还可先落户后就业 创业扶持政策 ?高校毕业生来浙创业可以享受以下扶持政策,免费参加创 业培训, 在创业大赛中获奖或入选优秀项目库的可享受创业项目 补贴 ?可获最高 30 万元创业担保贷款, 合伙经营或创办企业的额 度还可提高,并给予全额贴息,创业失败经认定,贷款还可由创 业担保基金代偿;创办养老、家政服务和现代农业企业的,可享 受三年共计 10 万元的创业补贴 ?入驻创业孵化基地创业的, 可享受免租金或低租金的优惠, 在基地外租用场地创业的,也可享受租金补贴,如杭州每年最高 补贴 5 万元 ?来浙创业吸纳 3 人以上就业的,可享受最高 2 万元的补贴; 在浙从事网络创业经认定后,可视同实体创业,享受相关创业扶 持政策 浙江省就业创业政策 一、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和新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 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 的,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补贴。社 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 3 年, 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 5 年的人 员可延长至退休。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 2 年以内高校毕业生,签 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按企业为其实际 缴纳部分给予社保补贴,期限 1 年。 政策依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就业工作促进社会和 谐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XX〕59 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 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意见》(浙政发〔20XX〕21 号) 二、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就业困难人员和毕业 2 年内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并缴 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享受不超过2/3 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 为 3-5 年。 政策依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就业工作促进社会和 谐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XX〕59 号)、《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 〈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 到基层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委办发〔20XX〕46 号) 三、公益性岗位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 就业困难人员在公益性岗位上岗的, 给予社保补贴和岗位补 贴,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不超过 3 年,对初次核定享受补贴 政策时距退休年龄不足 5 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 政策依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就业工作促进社会和 谐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XX〕59 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 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意见》(浙政发〔20XX〕21 号) 四、职业培训补贴 对城乡劳动者到定点机构参加职业培训, 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 政策依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 意见》(浙政发〔20XX〕21 号) 五、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 毕业 2 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就业, 签订 1 年及 以上劳动合同、 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且工资低于当地上年度全社 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可给予就业补贴。毕 业 5 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到养老、家政服务和现代农业企业就 业,签订 1 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劳动 合同期限内给予每年 1 万元的就业补贴。 以上两项补贴期限均不 超过 3 年。 政策依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印发〈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实施意 见〉的通知》(浙委办发〔20XX〕46 号) 六、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 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中的低保家庭、孤儿、残疾人、获得国 家助学贷款、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和贫困残疾人家庭成员,可享受 3000 元求职创业补贴。 政策依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 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XX〕41 号)、《中共浙江 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 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实施意见〉 的通知》 (浙委办发 〔20XX〕 46 号) 七、就业见习补贴 高校毕业生和 16-24 岁登记失业青年参加就业见习,可享受 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基本生活补助。 基地为见习人员缴纳 综合商业保险费用,可给予补贴;见习人员期满留用并补缴见习 期间的养老保险费的,可享受补贴。 政策依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印发〈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实施意 见〉的通知》(浙委办发〔20XX〕46 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 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 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人社发〔20XX〕95 号)、《浙江省人民政 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浙 政发〔2018〕50 号) 八、技能提升补贴 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 36 个月(含)以上,取得初级(五级)、中 级(四级)、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企业 职工(含申领时已失业的人员), 可申请领取技能提升补贴。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 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 36 个月 放宽至 12 个月以上。 政策依据: 《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 工作的意见》(国发〔20XX〕28 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 部关于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社部发〔20XX〕40 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 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 实施办法的通知》(浙人社发〔20XX〕81 号) 九、稳定岗位补贴 依法参加失业保险, 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统筹地区城 镇登记失业率的企业, 可按照不超过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 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 50%申请领取稳定岗位补贴。 政策依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 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社部发〔20XX〕76 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 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XX〕23 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 于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