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务局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水务局国有资产管理制度水务局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兰溪市水务局行政事业单位 国有资产的管理, 促进国有资产合理、 节约、 有效地使用,保证资产的完整和 安全,依据国家有关部局印发的《行政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 《水利国 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浙江省行政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 定,结合我局系统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按照所有权和经营权、使用权相分 离的原则 市水务局对局属各事业单位及企业的 国有资产实施受托监管,监管的具体工作由 局办公室负责;各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占有、 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并对国有资 产的安全与完整负责。 二、行政事业单位占有 使用的国有资产包括:国家拨给行政事 业单位的资产;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 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无偿调入的资产; 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 有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形式包 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 资等。 三、资产管理职责 各单位对国有资产享有占有权、使用权、 以及规定权限范围内的资产处置权。其主要 职责是: 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 关规定,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 法并组织实施。 负责本单位资产购置、验收入库、维护 保管等日常管理,负责本单位资产的账卡管 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 作。 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处置和对外 投资、 出租、 出借和担保等事项的报批手续。 负责本单位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出借 和担保的资产的保值增值。 负责本单位存量资产的有效利用,参与 大型仪器、设备等资产的共享、共用和平台 建设工作。 接受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 指导并向其报告工作。 四、资金使用管理 各类资金应纳入单位统一核算,严禁各 类“小金库”的存在。 现金严格按财务制度规定管理,保证现 金、银行存款的完整与安全。 严格现金使用审批程序和报销、领用、 开支手续。 在办理投资、借款等手续时,要严格按 财务制度规定和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 执行。 五、产权登记 各单位对国有资产都应按《浙江省行政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试行办法》的规 定,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产权登记。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分为占有 产权登记、变更产权登记和注销产权登记。 新设立的事业单位应申请占有产权登 记。 发生分立、合并、部分改制,以及隶属 关系、单位名称、住所和单位负责人等产权 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申请变更产权登记。 依法撤销或整体改制等原因被清算、注 销的应申请注销产权登记。 帐外财产、接受捐赠和无偿调入的财产 及查不到原始价值凭证的财产,可比照同类 财产现行购建价格结合新旧程度确定其价 值,并依次入帐及登记;土地和房屋建筑物 面积需以房.屋土地管理局颁发的土地证和 房产证上的面积数确定登记面积,分别填列, 无证土地和房屋建筑物的面积在备注栏填 列。 资产产权登记实行年度检查制度,各单 位要在认真查清年末资产量的基础上填制 年检登记表。对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要 按照规定的报表格式、内容定期、不定期向 主管部门,报送产权登记表及有关材料。 六、资产配置管理 各单位要认真做好资产的日常管理工 作,建立健全单位内部各项资产管理制度, 定期清查,做到家底清楚、帐帐相符、帐卡 相符、帐实相符。 各单位应当按照履行职能需要、科学合 理、优化资产结构、勤俭节约、从严控制的 原则配置单位资产。 对于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或超 标准配置的资产.主管部门与国资管理部门、 财政部门协商后可进行调剂。 单位购建资产,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主 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经审批 同意的购建项目,列入单位年度预算。购建 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 关政府采购的规定执行。购建未纳入政府采 购范围的资产,在年初编制购建计划报主管 局审批,数额较大的资产应单独报批。 严格控制行政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 对外投资、担保、出租、出借,如确有需要 应当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并提出申请, 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需报财政部门审批的 应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各单位应当对本单 位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和出借的资产实行专 项管理,并在单位财务会计报告中对相关信 息进行披露。 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 资产出租、出借和担保等取得的收入应当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