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建筑工程质量泰山杯奖
山东省建筑工程质量泰山杯奖 (省优质工程)评选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国家《质量振兴纲要》和《建设工 程质量管理条例》,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和“质量 兴业”的方针,鼓励建筑施工企业加强管理 ,搞好工程质量, 争创一流工程,推动我省工程质量水平的普遍提高,在全行 业继续开展工程创优评奖活动。奖名定为山东省建筑工程质 量“泰山杯”奖(省优质工程),以下简称“泰山杯”奖。 第二条 “泰山杯”奖是我省建筑行业工程质量方面的 最高荣誉奖,由山东省建设厅、山东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山 东省建筑业联合会颁发。 第三条 “泰山杯” 奖工程由我省建筑施工企业自愿申报, 经市地建筑业联合会(协会)或部门(总公司)择优推荐后 进行评选,质量应达到省内一流水平。 第四条“泰山杯”奖每年评选一次,奖励数额为90 个。 评选的具体工作由山东省建筑业联合会组织实施。 第二章 评选范围 第五条评选“泰山杯”奖的工程必须是列入国家、省 市(地)、县(市)省直有关部门(总公司)的建设计划, 正式立项、报建,已经形成独立生产能力并投产使用的新建 工程,主要包括: 一、大中型工业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 大中型工业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包括土建和设备安装 工程。 大中型项目的规模应符合附件 1 的规定。 二、大中型交通工程 工程项目的规模应符合附件 2 的规定。 三、大型公共建筑和市政、园林工程 工程项目的规模应符合附件 3 的规定。 四、住宅工程 住宅工程分为小区组团和单体住宅 ,其规模应符合如下 要求: (一)建筑面积 3.5 万平方米(含)以上小区组团。 (二)单体住宅,建筑面积为 5000 平方米(含)以上。 五、水利工程 评选工程投资金额 3000 万元以上。 第六条 德州、聊城、滨州、菏泽市评选“泰山杯”奖 工程的规模低于第五条各款所列标准要求时(公共建筑工程 和单体住宅建筑工程不少于原列标准的 70%),也可申报、 推荐,但工程质量必须特别优良,具有代表性,社会反映好。 第七条 以下工程不列入评选范围: 一、我省建筑施工企业承建的境外工程。 二、外国和台、港、澳地区建筑施工企业在我省境内承 包并进行施工管理的工程。 三、竣工后被隐蔽的工程或保密工程。 四、在原工程基础上进行改造的工程。 五、由于勘察、设计、施工、使用原因存在质量隐患的 工程。 六、虽已通过竣工验收,但还有甩项未完(包括初装修建 筑)的工程。 七、纪念性工程。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八条 申报“泰山杯”奖的工程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工程设计合理、先进,符合城市规划、国家和部颁设 计标准、 规范的要求,由市级建设主管部门出具先进水平的证 明; 二、主体工程的施工质量(包括建筑工程和设备安装工 程)优良,达到省内同类型工程先进水平; 三、按国家和部颁施工技术标准,施工规范以及质量验 收标准进行了质量验评; 四、按规定已经工程项目的批准单位,项目法人或投资 单位组织了全面验收; 五、 工程竣工后经过一年以上的使用检验,没有发生质量 问题或隐患; 六、 工业工程的生产能力已经达到设计要求,各项技术指 标和经济效益指标达到本专业省内先进水平。 七、 住宅小区组团工程除符合本条一至五款要求外,还应 具备以下条件: (一) 所在住宅小区的建筑面积必须在 8 万平方米 (含) 以上,小区内的所有建设项目都按照批准的小区规划 ,设计要 求全部建成,满足使用要求; (二)小区内各类房屋建筑的平面布置、立面造型以及 配套设施等,都符合城市规划、设计和规范标准要求; (三)组团内小区的住宅建筑和公共配套设施的单位工 程质量必须全部达到优良; (四)参与小区组团施工的建筑企业不超过两家。 八、住宅工程应达到基本入住条件,且入住率在 40%以 上。 第九条 申报“泰山杯”奖的主承建企业,应具备以下条 件: 一、 企业在安装工程为主体的工业工程中,完成了主要生 产设备和管线、仪表的安装;在土建工程为主体的工业工程 中,完成了主厂房和其他与生产相关的主要建筑物、 构筑物的 建筑施工; 二、 企业在公共建筑和住宅工程中,完成了主体结构和部 分装修装饰的施工; 三、企业在交通、水利、市政和园林工程中 ,完成了主体 工程和工程主要部位的施工。 第十条 两家企业联合承包一个工程,可以联合申报“泰 山杯”奖。 第十一条 一家企业在同一年内,只能选择其施工的 2个 工程申报“泰山杯”奖。 第十二条为鼓励参与工程施工的其他企业共同创优, 一个工程允许有两家建筑施工企业申请作为“泰山杯“奖的主 要参建单位。 主要参建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与总承包企业签订了分包合同; 二、完成的工作量占工程总工作量的 20%以上; 三、完成的分部工程或单位工程的质量全部达到优良。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十三条 “泰山杯”奖申报程序: 一、地区所属建筑施工企业和外省、市建筑施工企业向 市地建筑业联合会 (协会) 申报,未成立建筑业联合会 (协会) 的市地,向市地建委、建管局(处)申报;省直有关部门(总公 司)所属建筑施工企业向省直有关部门〈总公司〉申报 ;中央 驻鲁建筑施工企业向省建筑业联合会申报。 二、申报“泰山杯”奖主要参建单位 ,由主要承建单位一 同申报。 三、省直有关部门(总公司)所属建筑施工企业申报的 工程,应该征求工程所在地的建筑业联合会(协会)意见 ;地 区建筑施工企业申报属于省直有关部门(总公司)归口管理 的专业性 (包括市政) 工程,应该征求省直有关部门 (总公司) 的意见。 四、各市地建筑业联合会(协会),各有关部门(总公司) 依据本办法对企业申报“泰山杯”奖的有关资料进行审查 , 并在“泰山杯”奖申报表中签署对工程质量的具体评价意见 并盖章,出具正式文件向山东省建筑业联合会推荐。 推荐二项 以上(含)工程时,应在文件中注明被推荐工程的次序。 第十四条山东省建筑业联合会对推荐的“泰山杯”奖 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 ,应将初审结果通过函件告知市地建筑 业联合会(协会),部门和中央驻鲁建筑施工企业。 第十五条 申报材料的内容和要求: 一、申报材料的内容: (一)申报资料总目录,并注明各种资料的份数; (二)“泰山杯”奖申报表一式 3 份; (三)工程项目计划任务书的复印件 1 份; (四)工程项目报建批件(包括:土地使用证、规划许可 证、施工许可证)的复印件各 l 份; (五)证明工程项目设计水平先进的文件(原件)或证 书复印件 1 份; (六)工程概况和介绍施工质量情况的文字材料一式两 份; (七)评选为省、部门级优良工程或市地、部门范围内 质量最佳工程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1 份; (八)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对工程质量等级核验证书的复 印件 1 份; (九)工程全面竣工验收(包括:建设、规划、设计、 施工、监理、工程质量监督、环保、消防、人防等)的证书 复印件 1 份; (十)总承包或主承建合同书的复印件 1 份; (十一)主要分包单位的分包合同和有关分部分项工程 质量等级验评资料的复印件各 1 份; (十二)能反映工程概况并附文字说明的工程各部位彩 照 10 张; (十三)工程竣工的总平面图和主体单位工程的平面、 立面、剖面图的复印件各 1 份; (十四)配有解说词的工程录像带 1 盒。 二、对申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