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建筑工程质量泰山杯奖
山东省建筑工程质量泰山杯奖 (省优质工程)评选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国家质量振兴纲要和建设工 程质量管理条例,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和“质量 兴业”的方针,鼓励建筑施工企业加强管理 ,搞好工程质量, 争创一流工程,推动我省工程质量水平的普遍提高,在全行 业继续开展工程创优评奖活动。奖名定为山东省建筑工程质 量“泰山杯”奖省优质工程,以下简称“泰山杯”奖。 第二条 “泰山杯”奖是我省建筑行业工程质量方面的 最高荣誉奖,由山东省建设厅、山东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山 东省建筑业联合会颁发。 第三条 “泰山杯” 奖工程由我省建筑施工企业自愿申报, 经市地建筑业联合会(协会)或部门(总公司)择优推荐后 进行评选,质量应达到省内一流水平。 第四条“泰山杯”奖每年评选一次,奖励数额为90 个。 评选的具体工作由山东省建筑业联合会组织实施。 第二章 评选范围 第五条评选“泰山杯”奖的工程必须是列入国家、省 市(地)、县(市)省直有关部门(总公司)的建设计划, 正式立项、报建,已经形成独立生产能力并投产使用的新建 工程,主要包括 一、大中型工业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 大中型工业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包括土建和设备安装 工程。 大中型项目的规模应符合附件 1 的规定。 二、大中型交通工程 工程项目的规模应符合附件 2 的规定。 三、大型公共建筑和市政、园林工程 工程项目的规模应符合附件 3 的规定。 四、住宅工程 住宅工程分为小区组团和单体住宅 ,其规模应符合如下 要求 (一)建筑面积 3.5 万平方米(含)以上小区组团。 (二)单体住宅,建筑面积为 5000 平方米(含)以上。 五、水利工程 评选工程投资金额 3000 万元以上。 第六条 德州、聊城、滨州、菏泽市评选“泰山杯”奖 工程的规模低于第五条各款所列标准要求时(公共建筑工程 和单体住宅建筑工程不少于原列标准的 70),也可申报、 推荐,但工程质量必须特别优良,具有代表性,社会反映好。 第七条 以下工程不列入评选范围 一、我省建筑施工企业承建的境外工程。 二、外国和台、港、澳地区建筑施工企业在我省境内承 包并进行施工管理的工程。 三、竣工后被隐蔽的工程或保密工程。 四、在原工程基础上进行改造的工程。 五、由于勘察、设计、施工、使用原因存在质量隐患的 工程。 六、虽已通过竣工验收,但还有甩项未完(包括初装修建 筑)的工程。 七、纪念性工程。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八条 申报“泰山杯”奖的工程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工程设计合理、先进,符合城市规划、国家和部颁设 计标准、 规范的要求,由市级建设主管部门出具先进水平的证 明; 二、主体工程的施工质量(包括建筑工程和设备安装工 程)优良,达到省内同类型工程先进水平; 三、按国家和部颁施工技术标准,施工规范以及质量验 收标准进行了质量验评; 四、按规定已经工程项目的批准单位,项目法人或投资 单位组织了全面验收; 五、 工程竣工后经过一年以上的使用检验,没有发生质量 问题或隐患; 六、 工业工程的生产能力已经达到设计要求,各项技术指 标和经济效益指标达到本专业省内先进水平。 七、 住宅小区组团工程除符合本条一至五款要求外,还应 具备以下条件 (一) 所在住宅小区的建筑面积必须在 8 万平方米 (含) 以上,小区内的所有建设项目都按照批准的小区规划 ,设计要 求全部建成,满足使用要求; (二)小区内各类房屋建筑的平面布置、立面造型以及 配套设施等,都符合城市规划、设计和规范标准要求; (三)组团内小区的住宅建筑和公共配套设施的单位工 程质量必须全部达到优良; (四)参与小区组团施工的建筑企业不超过两家。 八、住宅工程应达到基本入住条件,且入住率在 40以 上。 第九条 申报“泰山杯”奖的主承建企业,应具备以下条 件 一、 企业在安装工程为主体的工业工程中,完成了主要生 产设备和管线、仪表的安装;在土建工程为主体的工业工程 中,完成了主厂房和其他与生产相关的主要建筑物、 构筑物的 建筑施工; 二、 企业在公共建筑和住宅工程中,完成了主体结构和部 分装修装饰的施工; 三、企业在交通、水利、市政和园林工程中 ,完成了主体 工程和工程主要部位的施工。 第十条 两家企业联合承包一个工程,可以联合申报“泰 山杯”奖。 第十一条 一家企业在同一年内,只能选择其施工的 2个 工程申报“泰山杯”奖。 第十二条为鼓励参与工程施工的其他企业共同创优, 一个工程允许有两家建筑施工企业申请作为“泰山杯“奖的主 要参建单位。 主要参建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与总承包企业签订了分包合同; 二、完成的工作量占工程总工作量的 20以上; 三、完成的分部工程或单位工程的质量全部达到优良。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十三条 “泰山杯”奖申报程序 一、地区所属建筑施工企业和外省、市建筑施工企业向 市地建筑业联合会 (协会) 申报,未成立建筑业联合会 (协会) 的市地,向市地建委、建管局(处)申报;省直有关部门总公 司所属建筑施工企业向省直有关部门〈总公司〉申报 ;中央 驻鲁建筑施工企业向省建筑业联合会申报。 二、申报“泰山杯”奖主要参建单位 ,由主要承建单位一 同申报。 三、省直有关部门(总公司)所属建筑施工企业申报的 工程,应该征求工程所在地的建筑业联合会(协会)意见 ;地 区建筑施工企业申报属于省直有关部门(总公司)归口管理 的专业性 (包括市政) 工程,应该征求省直有关部门 (总公司) 的意见。 四、各市地建筑业联合会(协会),各有关部门(总公司) 依据本办法对企业申报“泰山杯”奖的有关资料进行审查 , 并在“泰山杯”奖申报表中签署对工程质量的具体评价意见 并盖章,出具正式文件向山东省建筑业联合会推荐。 推荐二项 以上含工程时,应在文件中注明被推荐工程的次序。 第十四条山东省建筑业联合会对推荐的“泰山杯”奖 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 ,应将初审结果通过函件告知市地建筑 业联合会(协会),部门和中央驻鲁建筑施工企业。 第十五条 申报材料的内容和要求 一、申报材料的内容 (一)申报资料总目录,并注明各种资料的份数; (二)“泰山杯”奖申报表一式 3 份; (三)工程项目计划任务书的复印件 1 份; (四)工程项目报建批件(包括土地使用证、规划许可 证、施工许可证)的复印件各 l 份; (五)证明工程项目设计水平先进的文件(原件)或证 书复印件 1 份; (六)工程概况和介绍施工质量情况的文字材料一式两 份; (七)评选为省、部门级优良工程或市地、部门范围内 质量最佳工程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1 份; (八)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对工程质量等级核验证书的复 印件 1 份; (九)工程全面竣工验收(包括建设、规划、设计、 施工、监理、工程质量监督、环保、消防、人防等)的证书 复印件 1 份; (十)总承包或主承建合同书的复印件 1 份; (十一)主要分包单位的分包合同和有关分部分项工程 质量等级验评资料的复印件各 1 份; (十二)能反映工程概况并附文字说明的工程各部位彩 照 10 张; (十三)工程竣工的总平面图和主体单位工程的平面、 立面、剖面图的复印件各 1 份; (十四)配有解说词的工程录像带 1 盒。 二、对申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