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果店员工行为规章制度
水果店员工行为规章制度水果店员工行为规章制度 水果店员工要遵守好店内的规章制度, 约束好自己的行为,下面 橙子为大家带来了一份水果店员工行为规章制度,欢迎大家阅读! 一、每天早上提前二十五分钟正常开门营业。 二、开门时,必须经理或主管、当值日人员至少二人以上在场方 可开门。 二、 (衣服整洁、 严禁披头散发、 留海须齐眉毛, 严禁穿高跟鞋、 拖鞋、短裤、裙子),(违反规定给以经济处罚 10 元),必须提前做好 营业时的准备,到岗位后应认真、迅速的上货、擦货,拉架,保证商 品货架的整齐, 干净卫生和货架的丰满, (违反规定给以经济处罚 5— 50 元)。 三、 上班时间必须站立规范, 严禁坐、 手插口袋、 抱肩、 靠货架, (违反规定给以经济处罚 10 元), 严禁在营业场内吃东西, 嚼口香糖、 哼歌、吸烟、聚堆聊天、嘻笑打闹、看书看报,(违反规定给以经济处 罚 5—50 元)。 四、文明用语、热情为顾客服务,不准与顾客顶嘴、吵架、不得 以貌取人, (违反规定给以经济处罚 5—50 元)。 如遇顾客来店退换货、 质量问题或其它税费部门来店,热情告之对方稍等,立即通知主管, 若主管不在,可电话联系,不允许不报告主管或经理擅自处理来店顾 客退换货或质量问题等事情。(违反规定给以经济处罚 50 元/次)。 五、严禁私自倒班,若确需要倒班者应提前给经理或主管说明原 因,以便及时安排、调整.请事假者,应提前一天递交假条,主管批 准后, 方可休假。 请假一天(35 元/天), 加班一天(35 元/天加提成), 旷工(50 元/天)。 六、各街区员工要及时在各管辖区内巡视, 及时拉架并为顾客导 购,同时应提防盗窃行为,保证商品安全。 七、凡遇供货商来货(或进货),必须先核查售价、进价再订价, 方可标价,再上架,如若不按规定标价谁标错价由谁补齐标错差价。 过期商品及被损商品要及时下架, 如不及时下架而给超市造成损失者, 由区域负责理货员承担一切责任。 八、服装、鞋柜组销售严禁。内部营业员收顾客钱单独到收银台 为顾客交钱。必须带实物商品协助顾客到收银台交款。(营业员违反 规定给以10元/次经济处罚, 收银员违反规定给以1元/次经济处罚, 严重不按规定,按当次收顾客实际钱数处罚) 九、上班时间员工不得购物,早班员工须在下班时间购物,晚班 员工必须在下班前五分钟购物, 若未吃(用)完者,必须与当日下班时 间带离超市。 带离超市必须让主管查看实物和电脑小票才可下班离开 超市,(违反规定给以经济处罚 10 元/次)。 十、上班期间,不得干与工作无关事情.不准携带手机,携带手 机必须关机(违反规定给以经济处罚 5-50 元;如:接、打手机处以50 元/次;私会亲朋友处以 5 元/次;等等)。 十一、每天上班前 10 分钟要签到,迟到五分钟处罚 5 元,迟到 半小时扣除当天工资并参加当日工作, 如不参加工作者视为旷工计算 (50 元/天)。 十二、全体员工偷、吃、用行为一经发现,给以此商品十倍经济 处罚,情节严重者,追究其法律责任.上班期间卖错商品价钱,谁出 错由谁补齐卖错差价, 少收卖出商品钱数, 谁出错由谁补齐少收钱数, 可按店内规定最低价补齐。 十三、损坏任何设施(打价枪、条码称、等等)、任何商品照价赔 偿。 十四、 各早班营业员每天上班必须各自负责区域货架地面及门外 玻璃、门外地面清扫一遍,各营业员下班后必须把各自负责区域商品 整理整齐,门内外清扫干净并进行卫生签到才可签到下班,(违反规 定给以经济处罚 10 元/次) 十五、 在工作方面全体员工必须无条件服从主管的一切安排管理; 在纪律方面严格遵守规章制度(初次进行提醒,严重批评警告,展教 不改报之经理签单处罚)。 优惠措施,鼓励土地权利人自行复垦。 第二十四条国家对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的复 垦按项目实施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土地复垦专项规 划和年度土地复垦资金安排情况确定年度复垦项目。 第二十五条政府投资进行复垦的, 负责组织实施土地复垦项目的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土地复垦项目设计书, 明确复垦项目 的位置、面积、目标任务、工程规划设计、实施进度及完成期限等。 土地权利人自行复垦或者社会投资进行复垦的, 土地权利人或者 投资单位、个人应当组织编制土地复垦项目设计书, 并报负责组织实 施土地复垦项目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实施。 第二十六条政府投资进行复垦的, 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 照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规定, 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土地复垦项目 的施工单位。 土地权利人自行复垦或者社会投资进行复垦的, 土地复垦项目的 施工单位由土地权利人或者投资单位、个人依法自行确定。 第二十七条土地复垦项目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土地复垦项目设 计书进行复垦。 负责组织实施土地复垦项目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健全项目 管理制度,加强项目实施中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四章土地复垦验收 第二十八条土地复垦义务人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的要求完成土地 复垦任务后, 应当按照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县级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验收, 接到申请的国土资源 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农业、林业、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进行验收。 进行土地复垦验收,应当邀请有关专家进行现场踏勘, 查验复垦 后的土地是否符合土地复垦标准以及土地复垦方案的要求, 核实复垦 后的土地类型、面积和质量等情况,并将初步验收结果公告,听取相 关权利人的意见。相关权利人对土地复垦完成情况提出异议的, 国土 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核查, 并将核查情况向相关权 利人反馈;情况属实的,应当向土地复垦义务人提出整改意见。 第二十九条负责组织验收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 门在接到土地复垦验收申请之日起 60 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经验收 合格的,向土地复垦义务人出具验收合格确认书;经验收不合格的, 向土地复垦义务人出具书面整改意见, 列明需要整改的事项,由土地 复垦义务人整改完成后重新申请验收。 第三十条政府投资的土地复垦项目竣工后, 负责组织实施土地复 垦项目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 定进行初步验收。初步验收完成后,负责组织实施土地复垦项目的国 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向上级人 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最终验收。 上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 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组织验收。 土地权利人自行复垦或者社会投资进行复垦的土地复垦项目竣 工后, 由负责组织实施土地复垦项目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 门进行验收。 第三十一条复垦为农用地的, 负责组织验收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在验收合格后的 5 年内对土地复垦效果进行跟踪 评价,并提出改善土地质量的建议和措施。 第五章土地复垦激励措施 第三十二条土地复垦义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将生产建设活动损 毁的耕地、林地、 牧草地等农用地复垦恢复原状的,依照国家有关税 收法律法规的规定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 第三十三条社会投资复垦的历史遗留损毁土地或者自然灾害损 毁土地,属于无使用权人的国有土地的,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 准,可以确定给投资单位或者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