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浙江省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各市发展改革委、经信局、建委(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商务局、公共资源交 易综合管理部门、宁波市通信管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聚焦企业关切 进一步推动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落实的 通知》 (国办发〔2018〕104 号)要求和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 精神,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八部门《关于印发〈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 作方案〉的通知》要求,进一步消除招投标过程中对不同所有制企业设置的各类不合理限制 和壁垒,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决定在全省开展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 工作。现将《浙江省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 全省招投标领域违法行为专项治理工作,认真开展此次专项整治工作。工作过程中,重要进 展、经验做法及意见建议,请及时报送省发展改革委及省级有关部门。 联系方式:省发展改革委公管处 联系电话:87052908(兼传真) ,87053610 电子邮箱:yinh.fgw@zj.gov.n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浙江省水利厅 浙江省商务厅 浙江省通信管理局 2019 年 9 月 20 日 浙江省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八部门《关于印发〈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 方案〉的通知》要求,为消除我省工程招投标过程中对不同所有制企业设置的各类不合理限 制和壁垒, 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省发展改革委、 省经信厅、 省建设厅、 省交通运输厅、 省水利厅、 省商务厅、 省通信管理局决定在全省开展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 为有力有序推进专项整治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 三中全会精神,深刻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把思想和 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平等对待外商投资企业、优化营商环境 的决策部署上来,通过深入开展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消除招投标过程中 对不同所有制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外资企业设置的各类不合理限制和壁垒,促进招标人依 法履行招标主体责任,依法规范招标代理机构和评标专家行为,督促各级招投标行政监督部 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切实有效解决招投标活动中市场主体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保障不同 所有制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二、整治范围和内容 (一)整治范围 本次专项整治的范围包括:省级部门以及市、县政府部门现行涉及工程项目招投标的地 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文件,以及没有体现到制度文件中的实践做法,包 括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等;2018 年 6 月 1 日至 2019 年 11 月 20 日期间根据《必须招标的工程 项目规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6 号)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 (发改法规规〔2018〕843 号)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二)整治内容 根据《招标投标法》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清理、排查、纠正在招投标法 规政策文件、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以及招投标 实践操作中,对不同所有制企业设置的各类不合理限制和壁垒。重点针对以下问题: 1.违法设置的限制、排斥不同所有制企业参与招投标的规定,以及虽然没有直接限制、 排斥,但实质上起到变相限制、排斥效果的规定。 2. 违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对不同所有制投标人采 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标准。 3.设定企业股东背景、年平均承接项目数量或者金额、从业人员、纳税额、营业场所面 积等规模条件; 设置超过项目实际需要的企业注册资本、 资产总额、 净资产规模、 营业收入、 利润、授信额度等财务指标。 4.设定明显超出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的过高的资质资格、 技术、商务条件或者 业绩、奖项要求。 5.将国家已经明令取消的资质资格作为投标条件、 加分条件、中标条件;在国家已经明 令取消资质资格的领域,将其他资质资格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 6.将特定行政区域、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将政 府部门、行业协会商会或者其他机构对投标人作出的荣誉奖励和慈善公益证明等作为投标条 件、中标条件。 7.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供应商或者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法 律法规有明确要求的除外) 。 8.要求投标人在本地注册设立子公司、分公司、分支机构,在本地拥有一定办公面积, 在本地缴纳社会保险等。 9.没有法律法规依据设定投标报名、招标文件审查等事前审批或者审核环节。 10.对仅需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证照、证件复印件的,要求必须提供原件;对按规 定可以采用“多证合一”电子证照的,要求必须提供纸质证照。 11.在开标环节要求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必须到场,不接受经授权委托的投标人代表到 场。 12.评标专家对不同所有制投标人打分畸高或畸低,且无法说明正当理由。 13.明示或暗示评标专家对不同所有制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评标标准、实施不客观公正评 价。 14.采用抽签、摇号等方式直接确定中标候选人。 15.限定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只能以现金形式提交,或者不按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返 还保证金。 16.简单以注册人员、业绩数量等规模条件或者特定行政区域的业绩奖项评价企业的信 用等级,或者设置对不同所有制企业构成歧视的信用评价指标。 17. 不落实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 , 违法干涉社会投资的房屋建筑等工程建设单位发包自主权。 18.其他对不同所有制企业设置的不合理限制和壁垒。 请省级有关部门和各市、 县 (市、 区) 突出工作重点, 围绕上述问题组织开展专项整治。 对不属于本次专项整治重点的其他招投标违法违规行为,结合全省招投标领域违法行为专项 治理工作继续开展治理。 三、整治方式 本次专项整治工作重在抓落实、查问题、出成效,主要采取法规文件清理、随机抽查、 重点核查等整治方式。 (一)法规文件清理。结合我省先期开展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领域信用评价规定专项 清理工作和“有效目录”管理机制,进一步做好全省范围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法规文件清理 工作。省级有关部门继续对本部门制定的部门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文件进行全面自查;各 市、县(市、区)对本地区及有关部门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文 件进行全面自查。对违反竞争中性原则、限制或者排斥不同所有制企业招投标、妨碍建立统 一开放竞争有序现代市场体系的制度规定,根据权限修订、废止,或者提请本级人大、政府 修订或废止。省发展改革委将对清理后保留的招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实行目录管理并向社 会公布,并将会同省司法厅共同开展全省招投标领域规范性文件第三方评估工作。 (二)随机抽查。省级有关部门和各市、县(市、区)按照监管职责分工,组织对整治 范围内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