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醇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乙醇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 1. 适用范围及危害特性:主要针对的危险化学品为本厂的酒精产品。 2. 乙醇的管理,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货物运输规则》等规定。 3. 桶装乙醇的储存保管。库、场内存放乙醇要严格执行危险品配装规定,乙醇存放点内不能混存其他的危险品如汽油、酒精等。 4. 乙醇存放时,乙醇桶应保持适当的距离,至少间隔20CM,外部应有明显标志,如在露天场地存放,必须有防雨、防水措施。 5. 乙醇桶应当牢固、密封,发现破坏、残缺等情况时,应当立即进行安全处理,夏季露天场内存放的乙醇桶要防止曝晒,高温时采取防暑降温措施。 6. 储存乙醇露天场地附近,不准进行试验、分装、封焊、维修、运用明火等可能引起火灾的作业,如因特殊需要进行这些作业,事先必须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并采用安全措施,动火作业按厂有关规定执行。 7. 成品乙醇的管理人员,要选派责任心强,经,过专门训练,熟知危险品性质和安全管理常识的人员担任,并持有安全作业证。 8. 乙醇仓库必须有出、入库发放管理制度,主管部门要加强检查,严格执行。 9. 生产区内的工作人员工作时要按管理要求,配备防护用品和器具。 10. 严格执行危险物品的检查制度,对存放的桶装乙醇定时进行检查;并巡视存放场地的周边情况。 11. 桶装乙醇储存处,防火间距内不得存放任何易燃品,通道安全出入口处及通向消防水源和消防设施的道路,应保持畅通。 12.乙醇储罐应符合我国有关压力容器的规定,其液面计、压力计、温度计、呼吸阀、阻火器、安全阀等安全附件应完整好用。 13.生产区内设施的电器开关应设置在远离防火(护)堤外,不准将电器开关设在防火堤内。 14.乙醇储罐区内,不应有与储罐无关的管道、电缆等穿越,与储罐区有关的管道、电缆穿过防火堤时,洞口应用不燃材料填实,电缆宜采用跨越防火堤方式铺设。 15.罐区防火堤的排水管应相应设置隔油池或水封井,并在出口管上设置切断阀,或在不排水时以土堵死出口。 16.储罐的防雷、防静电接地装置,应按照《石油库设计规范》等有关规定执行。 17.桶装乙醇的装卸和运输,必须指派责任心强、熟知危险物品一般性质和安全防护知识的人员承担负责。桶装乙醇装卸、搬运时装卸工必须轻拿轻放,严禁震动、撞击、重压和倾倒。 18.市区范围内运输桶装乙醇,运送人员除司机外,还应由生产部指派专人跟运,跟运人员不得少于1人。 19.危险物品运输人员,必须持有公安消防部门签发的危险物品驾驶证;汽车驾驶员必须持有《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车辆有符合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乙醇运输人员,必须派持有危险物品运输证。 20.载油车充装乙醇时一律熄火,装卸工及司机要密切注意,防止乙醇泼泻。 21.乙醇用后的铁制包装容器必须严格管理,要统一回收,统一报废。铁制包装容器不经彻底洗刷不得回用。铁制包装容器销报废、销毁数量需申报生产车间备查。 22.生产中的废渣、废料必须加强管理,不得随同一般垃圾运出处理。 23.凡销售本厂乙醇产品,销售员必须查验前来采购人员的危险物品采购证,方可开票。在对方采购证件、手续不齐的情况下,应拒绝开票销售。 24.仓库保管员应把乙醇的储存数量每周向部门领导汇报一次,对本厂生产的乙醇入库数量,每天一次报告供销部门。 25.仓库保管员在发放乙醇时,应凭销售员开出的发票、提货单、出门证(即三票齐全)发放。仓库发货员在发放乙醇产品时,还必须验看提运单位的危险物品提运手续是否齐全;车上的消防器材是否完备,包装容器是否合乎安全要求后方可发货,如上述手续、标志、证件不齐全时,发货员应拒绝发货。 26.发货员应对外来提运危险物品的人员时,应告之我厂的防火、安全规定;提醒其注意。在发现外来提货人员有违章情况时应立即劝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