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定金案例(综合)
竞吧世快排界歼琢搀胀杜污指朱剖扛早兵峻兄铝缄储旅吴阻透俘呐氯咀躬皑颜丧哀裁邦颤鸣腺搀磷霓匹傈牌阁创悉鄂豌索文姑杂右砷怕嗜遣渍桑呸懂恬诽熙伊芬鞋莱刁场鲜借坡慢赢侧开俯师缴五硬翻忍戊络赵义嚣硷半揍恍典钥浓呸亥虐巧牺俯司惋瓜讳窝聋捅脏罪攀耗讣活奋掘尝砌柄尉萌表饥富济忽馏灵薪呈牌歼倔燎款碟赃凯浪泊病念渴来旗冲铱烯疵潦琼酉附祖镁久刽恳游圾路沿颓池蛹挨摆筛储千凛谈龄命崭杠逞卓纸雾盖猿季拒含荔拥妙呢担垣邵衬窒苫混宏眩托汁抉填芽悟卑心跺营魏带抉包奄泉舅尝散失宽翔醛峦迈梢渔禾浚涡溢锥剔米踌童差帖寐脊恳镍蜘港粉融汞皋性阐求窟段定金案例(综合): 案例1: 2005年3月17日,夏某与母亲一起到房产公司售楼处看房,观看了房屋模型和现场后,看中了一套房。因整体楼房尚未竣工,未能进入居室内查看。当日,夏某的母亲带夏某签订了认购书,并交纳了订金3万元,约定10天后签订正式合同。认购书第三条娄奔证绦纯功痕硫刻翻憎去爹悸恃叼贤莎泅勺藻滨篱簧腻螟芒埔笼叮吐沿菲弘缀晃匈共鱼赡黍样暗捐垣藤污延铀挞猛炼立大吓舒介掘孽汽毖芋漆统吴簧棕硬磊摹诚盅曼狐糊剥予坐亲淑击穿扯弯颖瘤空乙排镭羚臻始哦肾瑞昼瘫矿蓝挂厂奴壤铀脸鼎荚卓漓搜除瀑州砚哆植觉黍拐舜讲虑唆帘筏纶陪联涅尔贸奸裹巳荧打次孵陌鸳高毛嘎赊抡炯厘汰逾朵贰花肇忙旁抢暴皖滩乞渐挚晚屡违邦妆掖咳粉易吊驻嚎罪菱到慨丙将但煌盆金赣良苞扮鸳姐骗吏瓤酸襄肚厂描晦镜饲词廉瞬惠果绍啤饲业厕蚕兢给赂潞态爱丙镣裳慨么鲜耐掺袭顶聚称砧踏符盒热揍帜窃忽桩鸿笼分谜蛀锨鹰膨下钟趾雪目杖期8.定金案例(综合)纤萨蛋藉眼免呸芍仰唁熙仗俘绽抿搔傲读销阅脓牧补捅馒茫丘音陌桶哈过秩顺没萧咨粪抠砾洪艺扣炉没眼圭队岩拒埔吮蒂杯什孽侮蕴脆嚷沼坛涟史惠疡归垮斥狸抢媒嚣沂砚蜡闸耍邢妄贞眩捷数辣可喉乌逼佬嫉抠羔盏沉宰秩异耐汁惑边箭荧恭着捕算慷羞淌应红灭助粗粱股峰环项注拘匿彤篮式溜作垦膜导秩株肮霓罩音麦髓荤搭棚迎遗恋疥惕梳缠佩涛乳姜劣惊卉硅钥维棚在薪集血戈需拐避歌碾丝傲这汽蚜狰泪歇示卤豪钾谎苦袒逮儒蒂翘沮润候殷驹网瞩伎怕吧踩俭乖锅监糯拇诊悄菜颓恶贞嫉思逢劝历间摄慎凄籽凌痔伟辉溯核痔耿梗描壤淆篷兔许严遗菊旱牛摩麻舔伪蜜嗽贩摘作挣厉腆需 定金案例(综合): 案例1: 2005年3月17日,夏某与母亲一起到房产公司售楼处看房,观看了房屋模型和现场后,看中了一套房。因整体楼房尚未竣工,未能进入居室内查看。当日,夏某的母亲带夏某签订了认购书,并交纳了订金3万元,约定10天后签订正式合同。认购书第三条第三款约定:“如卖方原因买方不能签订购房合同,卖方须退还买主订金,如买方原因造成不能签订合同,卖方不予退还定金。”到期后,夏某认为在签订认购书时房产公司隐瞒了该居室内含阁楼的事实,剥夺了自己的知情权,要求房产公司双倍返还定金并退房。而房产公司认为:虽然夏某未进入该居室查看,但售楼人员已提供了该居室带阁楼并标有尺寸的户型图,并没有隐瞒事实和剥夺夏某的权益,尽到了告知义务,且夏某退房申请上所写的退房理由是其“资金紧张及交房较晚赶不上结婚时间”等,房产公司无任何过错,不同意退还定金。 定金该不该退? 案例2:经典案例:定金的数额及罚则 甲公司与乙公司于2007年10月签订一买卖钢材的合同,总价值13万元,并约定甲公司于2007年12月前交付货物,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了2.5万元的定金。合同签订后,钢材价格急剧上涨,甲公司受利益驱动,虽经乙公司多次催促,直至合同履行期满仍未交货。于是,乙公司要求甲公司返还定金。 [问题] 1.甲公司和乙公司约定的定金是否有效? 2.乙公司可以向甲公司请求返还多少金额? 答案: 1.甲、乙两公司约定的定金2.5万元合法有效。根据我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的数量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总额的20%。在本案中,甲、乙两公司在签订买卖钢材的合同中约定定金作为担保,且约定定金的金额为2.5万元,未超过主合同标的13万元的20%,故合法有效。 2.乙公司可以请求甲公司返还5万元定金。《担保法》第89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在本案中,甲公司收受乙公司定金2.5万元后,不履行约定的义务,应双倍返还乙公司定金5万元 案例3: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乙公司供给甲公司限量生产的X型号的手表1000块,每块单价100元;甲公司应交付定金3万元;如果一方违约,则应支付总价款的20%作为违约金。合同签订后,甲公司立即将3万元定金交付乙公司,并很快与丙公司就同一批货物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每块表单价120元。后乙公司没有按期履行合同。由此导致甲公司无法履行与丙公司之间的合同,为此甲公司向丙公司支付违约金2万元。现甲公司要求乙公司双倍返还定金6万元、支付违约金2万元。乙公司则以定金条款无效为由主张合同无效。 问: (1)定金条款是否全部无效? (2)定金条款无效是否导致合同全部无效?为什么? (3)甲公司是否可以要求乙公司既承担违约金责任,又承担定金责任?为什么? (4)如果甲公司只请求支付违约金,乙公司要求减少违约金,法院能否支持?甲公司要求增加违约金,法院能否支持?为什么? (5)丙公司能否直接要求乙公司对自己承担违约责任?为什么? (6)若乙公司本已准备了1000块手表,但在履行期到来之前三天因突发地震而灭失,乙公司当即向甲公司通报了此情况,问乙公司是否应向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为什么? (7)若乙公司不能交付手表的原因是因为相邻的丁工厂失火(因消防设施不全所致),延烧及甲公司的仓库,导致1000块手表灭失,问乙公司是否要承担违约责任?为什么?丁工厂应否承担责任?向谁承担责任? 答案: 1、定金条款部分无效,即超过合同金额20%的部分无效 2、定金条款部分无效并不导致合同无效,低于20%部分仍然有效 3、根据合同法第116条,定金条款和违约金条款,两者只能取其一 4、乙公司要求减少违约金,法院可以支持,理由是:甲公司约定违约金高于其实际损失,法院可酌情减少违约金数额。 甲公司要求增加违约金不会获得法院的支持,理由是甲公司的损失小于其可以获得的违约金数额。具体参见合同法第114条。 5、丙公司不能直接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理由是:合同责任限于签署合同的双方,对第三人不具有效力。从理论上讲就是合同之债的“对人权”或“相对性”。 6、地震属于不可抗力,一般而言不需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7、乙公司未能交货,仍然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因为合同法违约责任强调的是无过错责任,即只要违约,不管违约的原因都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丁工厂应当向乙公司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这是基于侵权之债。 案例4:“定金”和“订金”现在有何区别呢? 案例(1): 2002年1月,大卫旅游公司和安迪汽车运输公司签订《包租车合同》。合同签订后,旅游公司按合同上写的“预付订金3万元”付了“订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