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则 为了推进和规范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公开环境 信息,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环境信息的权益, 推动公众参与环境 保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 例》、 《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 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 3535 号)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是:坚持以人为本,坚持科学发 推动公展观,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环境信息的权益, 众参与环境保护,强化舆论监督,保障公众的环境知情权、 监督权, 营造 建设和谐社会、 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舆论氛围,提高环保部门行 推政行为的透明度和办事效率, 切实加强对环保行政权力的监督, 动环保事业健康发展,促进依法行政,全面、真实、及时、便民地 公开环境 信息。 第二章环境信息主动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 3535 号), 确保环境信息及时、全面、准确、有效地公开,制定本制度。 和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环境信息,是指本局在履行环境保护职责 中制作或者 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环境信息公开工作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客观的原则,及时、 准确地公开环境信息。 第四条 在职责权限范围内向社会主动公开以下环境信息: (一)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二)环境保护规划; (三) 环境质量状况; (四) 环境统计和环境调查信息; (五) 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案、预报、发生和处置等情况; (六) 放总量指标分配及落实情况, 发放情况,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结果; 主要污染物排 排污许可证 (七) 城镇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处置状况等信息; (八)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受理情况, 受理的环境影响 评价 文件的审批结果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结果, 其他环境 保护行政许 可的项目、依据、条件、程序和结果; (九)排污费征收的项目 依据、标准和程序,排污者应当缴 纳的排 污费数额、实际征收数额以及减免缓情况; (十)环境保护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和程序; ()经调查核实的公众对环境问题或者对企业污染环境的 信访、投诉 案件及其处理结果; (十二)环境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实施行政强制 措施的 情况; (十三)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污染物 排放总量超过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严重 的企业名单; (十四)发生重大、特大环境污染事故或者事件的企业名单, 拒不执 行已生效的环境行政处罚决定的企业名单; (十五)清洁生产审核名单及强制审核名单; (十六)环保部门的机构设置、工作职责及其联系方式等情况; (十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环境信息。 第五条局办公室负责环境信息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和公开发布 工作。各职 能部门负责提供相应的公开环境信息。 第六条 对主动公开的环境信息,通过政府网站、公报、新闻 发布会以 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第七条对主动公开的环境信息,应当编制、公布环境信息公开指南和环 境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环境信息公开指南,应当包括信息的分类、 编排体系、获取方 式,环 境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 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 话、传真号码、 电子邮箱等内容。 环境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包括索引、信息名称、信息内容的概述、生成 日期、公开时间等内容。 第三章环境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 第八条 环境信息依申请公开,是指只涉及部分人和事,不必 要让社会 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 自身需要向环保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规定,按程序向申请人公开环境信息。 第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环保部门申请获取环境 信息。局 办公室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我局申请获取环境信息申请的受理机构。 第十条 依申请公开坚持以下原则: (一) 依法公开原则。凡应用行政权力办理与群众利益相关的 所有 行政事项,只要不涉及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环境 信息,都要 向群众公开。 (二) 实公正原则。环保部门公开的内容必须真实可信, 事的结果应当公正公平。 (三) 注重实效的原则。公开的环境信息从实际出发,突出重 点, 循序渐进,讲求实效。 (四) 便于监督原则。 方便群众办事,畅通投诉渠道,确保群 众享 有充分的环境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五) 群众满意原则。 群众提出的所有申请,环保部门都必须 办理, 使“依申请公开”逐渐受到群众的关注和满意。 真 办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 环保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 第十一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据《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 行)》第 五条规定申请我局提供环境信息的,应当采用信函、传真、 电子邮件等书面形式; 采取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 申请人可以口头 提出, 由我局受理申请机构工作人员代为填写环境信息公开申请。 环境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 申请公开的环境信息内容的具体描述; (三) 申请公开的环境信息的形式要求。 第十二条 对环境信息公开申请, 环保部门根据下列情况分别 作出答复: (一) 范围的, 该环境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 于不予公开范围的, 该环境信息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三) 依法不属于本部门公开或者该环境信息不存在的, 应当 告知 申请人;对于能够确定该环境信息的公开机关的, 应当告知申 请人该行政 机关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申请公开的信息属 应当告知申请人 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公开 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 第十三条 环保部门认为申请公开的环境信息涉及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 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 应当书 不得公开。但是,环 保部门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 个人隐私 的环境信息, 可以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环境信息内 容和理由书面通 知第三方。 第十四条 依申请公开环境信息的形式: (一) 文书、图片、照片等形式存在的, 提供复印件,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 (二) 盘、 视听资料等复制的方式 存在的可以安排申请人观看, 也可以向申请人提供信息内容的书面 记录。 环保部门利用自身的一般设备就能复制内容的, 要求,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副本; (三) 对提供给申请人观看的环境信息, 除会对环境保护机关 产生 不利影响或对行政效率产生严重影响的外, 申请人可以使用自 己的设备复 制环境信息; (四) 读取的形式存在的, 供磁盘复制件,或者向申请人提供打印记录; (五) 向申请人提供内容摘要或摘录; (六) 口头告知相关内容。视力、听力或者语言有缺陷的人有 权申 请以其能力相符合的特殊形式获得环境信息。 第四章环境信息公开发布制度 第十五条局办公室是本局环境信息公开发布的具体办事机 构,负责组织 实施本局的环境信息公开发布工作。具体职责是: 环境信息以计算机 可以向申请人提 如果申请人 环境信息以胶卷、磁带、软 环境信息以 向申请人 (一) 组织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