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种常见劳动争议处理对策★
27 种常见“劳动争议”处理对策★ 27 种常见“劳动争议”处理对策 1. 关于职工未缴纳风险抵押金、股金等而被开除、辞退、安 排下岗的争议应如何处理? 根据劳动部《关于严禁用人单位录用职工非法收费的通知》 (劳部发[1995]346号), 劳动部办公厅、 国家经贸委办公厅 《对 “关于用人单位要求在职职工缴纳抵押性钱款或股金的做法 应否制止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5]150号),以及劳动 部办公厅《关于处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政策性问题的复函》 (劳办发[1994]322号)的有关规定,在处理这类争议时应注意 以下几方面: (1) 用人单位收取风险抵押金等,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建立 劳动关系时收取抵押金,不交者不与之建立劳动关系,交了 的建立劳动关系之后又解除劳动关系时,抵押金不予退还; 二是建立劳动关系后全员收取抵押金,不交者予以开除、辞 退或安排下岗等。因这两种情况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 仲裁委员会均应受理。 (2) 用人单位在建立劳动关系时非法收费的名目包括:集资 款、风险基金、培训费、抵押金、保证金等。在建立劳动关 系之后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时,如果职工对建立劳动关系时用 人单位的非法收费提出争议并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应依据 上述劳部发[1995]346号,劳办发[1994]322号文件规定,要 求企业将非法收取的费用退还职工,并指出其收费行为是违 反《劳动法》关于订立劳动合同应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 符合法律等项原则的规定。 (3) 因用人单位强制在职职工缴纳风险抵押金、股金而发生劳 动争议,并申诉到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委员会应依据上述劳 办发[1995]150号和劳办发[1994]322号文件规定,要求企业 撤消其强制行为,废止其强制性内部规定和措施,按照自愿 原则依法调整收取风险抵押金和职工入股的内部规定和措 施。 (4) 对于有别于上述风险押抵的情况,仲裁委员会应具体分 析、区别对待。例如:出租汽车公司实行承包经营,将运营 车交职工使用,向职工收取一定的车辆抵押金。饭店为职工 制做若干套工作服,有的质量还比较高级,向职工收取一定 的服装抵押金。 对这一类的风险抵押情况应依据公平、 合理、 对等、合乎实际的原则来处理,不应机械地适用上述文件规 定。 2. 关于留用察看处分的职工又犯严重错误被开除的争议应如 何处理? 按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国发[1982]59号)第 14 条规定, 受留用察看处分的职工,待“留用察看期满以后,表现好的, 恢复为正式职工,重新评定工资; 表现不好的,予以开除“。 因此,职工在留用察看期间犯有错误,企业应待其察看期满 以后,再对其作出处理。然而,如果职工在察看期间犯有严 重错误,甚至触犯了刑律,企业将其开除,职工不服发生争 议并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应依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 职工在留用察看期间是否可以开除问题的复函》(劳办发 [1994]75号)的规定,只要职工所犯错误“符合《企业职工奖 惩条例》和《国营企业辞退违犯职工暂行规定》给予开除、 除名和辞退处理规定的,企业可以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进行调解或裁决。 3. 关于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职工回单位并对逾期不归者给予除 名的争议应如何处理? 处理这种争议的依据是劳动部办公厅《关于通过新闻媒介通 知职工回单位并对逾期不归者按自动离职或旷工处理问题 的复函》(劳办发[1995]179号)的规定。按照该规定,用人单 位通知请假、放长假、长期病休职工在规定时间内回单位报 到或办理手续,应以书面形式直接送达职工本人; 本人不在 的,交期同住成年亲属签收。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邮寄 送达,以挂号查询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只有 在受送达职工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情 况下,方可公告送达,即张贴公告或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自 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 30 日,即视为送达。在此基础上, 企业方可对旷工和违反规定的职工依法予以除名。能用直接 送达或邮寄送达而未用,直接采用公告送达,视为无效,职 工愈期不归也不能视为旷工,更不得予以除名。 4. 关于因执行企业内部工资、奖金等方面的规章发生的劳动 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如何处理? 对于这类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首先应当依据劳动部办公厅 《关于劳动争议受理范围的复函》(劳办发[1994]126号)予以 受理。因为《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规定 “企业享有工资、奖金分配权“,企业可以据此制定相关的内 部晋级、工资、奖金等方面的规章制度,所以因执行这些内 部的规章制度发生的工资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 其次, 仲裁委员会应依据国家有关规定, 确认企业有关工资、 奖金等方面的内部规章是否合法,只要其不与国家法律、法 规相抵触,就可以作为仲裁委员会处理此类争议的依据。 5. 关于由留用察看处分等引起的工资争议应如何处理? 根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规定,职工留用察看期间停发 工资,发给生活费。因此,如果职工对企业的留用察看处分 不服, 要求恢复支付工资与企业发生争议, 应视为工资争议。 当事人若在申诉时效内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与 此同理,因职工被停工检查而停发工资的争议,仲裁委员会 也应按工资争议对待。 处理这类争议,应先弄清事实真相,如企业处分职工正确, 仲裁委员会应维护企业的留用察看处分决定,驳回职工恢复 支付工资的请求。如企业处分职工错误,仲裁委员会应要求 企业收回留用察看处分决定,重新依法处分职工,恢复支付 职工的工资。企业对职工作停工检查、停发工资的处理,如 缺乏法律依据,仲裁委员会应依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处理 劳动争议案件若干政策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4]322号)的 规定,要求其收回决定,重新依法处理,恢复支付职工的工 资。 6. 职工符合退休条件,用人单位未予办理退休手续,也不给 予任何待遇的争议,应如何处理? 处理这种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按社会保险争议予以受理, 因其争议标的之一是办理退休手续。然后,仲裁委员会应依 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支付退休退职费用适用法规问题的复 函》(劳办发[1995]121号)的规定,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分别 情况具体处理: (1) 对符合退休条件的职工,应要求用人单位按国家规定及时 为其办理退休手续。 (2) 对符合退休条件,由于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未给职工办理 退休手续,并致使职工未能在单位提供正常劳动的,应认定 该职工仍属用人单位的职工,要求用人单位给予该职工与其 他职工同等的待遇。 (3) 对符合退休条件,由于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未给职工办理 退休手续,职工继续在单位提供正常劳动的,应要求用人单 位支付其工资。 (4) 对于经调查确认职工未办退休手续,企业应支付而未支付 职工工资超过 3 个月的,可以适用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在劳 动争议仲裁程序中能否适用部分裁决问题的复函》(劳办发 [1994]391号),裁决企业先支付职工工资。 7. 关于确认退休年龄的争议应如何处理? 这类争议的标的往往是企业办理职工退休是以档案记载的 出生年月为准,还是以身份证、户口本记载的出生年、月为 准。仲裁委员会应当依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核定职工退休 年龄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3]8号)和《关于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