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鲁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济宁市鲁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发生,保障职工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公司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凡在本公司管理范围内从事与安全生产活动有关的部门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安全生产贯穿于设备、设施运营、维护、维修、改造的全过程,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防止为主”的方针,坚持以部门、项目部、管理处为中心,实行属地化管理,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各部门、项目部、管理处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对的解决安全与效益、安全与生产、安全与发展、安全与稳定的关系,努力改善劳动条件,保证安全生产。 第五条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对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各部门、项目部、管理处主任对管辖区域负全面领导责任,是本部门、管理处安全生产的第一负责人。 第六条各部门、项目部、管理处所属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七条各部门、项目部、管理处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督促各有关班组或个人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第八条各部门、项目部、管理处应采用各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提高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 第九条公司鼓励和支持安全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十条公司对在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安全事故、参与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着成绩的项目部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公司各部门、项目部、管理处是本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对本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理。 第十二条本制度依据国家现行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程和上级部门对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编制。 第二章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建立 第十三条 本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建立是结合渝海物业公司的特点,以保证安全生产体系具有可操作性。各部门、项目部、管理处平常安全生产工作除按安全生产制度运营外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行业及地方性安全生产法规。 第十四条 公司成立以总经理为组长,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分管部门副总经理和分管各部门、管理处的经理为副组长,成员由各部门、管理处的主管组成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下设安全管理机构,成立安全生产办公室,配备与安全生产工作相适应的专(兼)职管理人员,对公司内部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指导、监督、管理和检查。 第三章 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十五条 安全生产第一负责人(总经理)安全生产责任制: 1、建立健全并贯彻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建立健全与本单位经济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贯彻安全生产经费; 3、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和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4、将安全生产工作与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贯彻,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5、将安全设施投资纳入建设项目概算,执行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制度; 6、负责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7、制订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8、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赶赴现场,组织抢救,保护现场,做好善后工作,执行事故解决决定。 第十六条 分管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副总经理(安全生产直接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1、负责安全生产平常监督管理工作,督促贯彻安全生产责任制; 2、监督检查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和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3、监督检查单位主管、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4、督促做好作业场合的劳动保护工作,防止和消除职业危害; 5、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赶赴现场,组织抢救,保护现场,做好善后工作,督促执行事故解决决定。 第十七条 管理处安全生产工作部门经理安全生产责任制: 1、负责分管物业管辖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2、定期检查管理处对安全生产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及时纠正失职和违章行为; 3、负责解决管理处安全、防火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4、负责组织分管物业管辖区域内的定期和不定期的安全、防火检查,对查出的问题贯彻整改; 5、负责组织分管物业管辖区域范围内重大事故的调查解决。 第十八条 管理处主管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1、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贯彻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结合管理处的实际情况制定各种规章制度、操作规范和操作规程,是管理处安全生产第一负责人。 2、负责对管理处各安全生产环节进行监督管理,并提出防止事故发生的措施,组织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整改事故隐患。 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制,推行安全生产目的管理。 4、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对所属员工和安全管理人员定期组织学习和培训。 5、在上级主管部门的统一领导下负责管理处员工的平常安全考核和上岗证的管理,以及必要的身体素质检查,严禁带病、疲劳工作。 6、开展安全生产竞赛活动,对安全生产进行检查、评选、考核,表彰先进,总结和交流经验,推广安全生产先进管理方法。 7、严格执行事故报告制度,准确、及时地填报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记录报表。 第十九条管理处安全生产责任制 1在管理处主管的带领下开展安全生产工作。 2、管理处按照公安部61号令的规定,开展管辖区域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做好平常防火安全检查工作。 3、积极配合管理处对内对外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搞好群防群治工作。 4、负责管理处员工的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协助管理处主管制定灭火作战计划,参与每半年组织实行的应急救援演练。 5、建立健全管辖区域的安全生产档案及各项安检记录,并及时更新完善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料。 第二十条班组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管理处所属的维修班长、保安班长、保洁班长、为其班组的安全生产负责人,其职责是: 1、对本班组安全生产和员工人身安全、健康负责; 2、发现事故苗头和事故隐患及时解决和上报; 3、组织安全检查活动,坚持班前讲安全、防火,班中检查安全、防火,班后总结安全、防火工作; 4、认真贯彻执行安全规章制度,严格执行操作规程; 5、发生事故立即报告,并采用积极有效措施,制止事故扩大,组织员工分析事故因素; 6、对从事有明显危险或严重违反操作规程的职工有权停止操作,并安排好岗位操作人员,报告上级领导; 7、有权制止未经三级安全教育和安全考核不合格员工独立操作; 8、搞好安全和消防设施、设备的检查和维护保养工作,检查员工合理使用劳保用品和对的使用各种消防器材。 第二十一条管理处员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管理处所有在职工工为所在岗位的安全生产负责人,其职责是: 1、认真学习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指示,规定和安全规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