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铁行业统计指标体系
中国钢铁工业生产统计指标体系》主要修订情况 统计指标体系不但是钢铁工业统计的基础, 也是整个钢铁工业管理的重要基础。 从明年1月1日起,钢铁工 业在全国范围内将推行新的统计指标体系,钢材等产品的分类、一些指 标的概念和计算方法将发生改变。为了便于有 关人士概要了解新《体系》 ,本文简要介绍新 体系的主要修订情况和重大修订内容。 现行钢铁工业生产统计指标体系制定于1989年的计划经济时期,已不能适应我国建立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 制、加入WTO以及钢铁工业管理体制变革等新形势的要求。为了建立一 套适应市场经济和我国加入WTO钢铁工业管理体制变革等新形势,基本满足国民经济核算 需要、 钢铁行业和钢铁 企业管理及国际交流合作需要, 与国际、 海关统计接轨的钢铁工业统 计指标体系, 增强统计指标的科学合理性和 可比性, 提高钢铁工业现代化管理水平, 中国钢 铁工业协会于2002年3月25日发布了《关于开展钢铁工业统 计指标体系修订工作的通知》 (钢协[2002]43号),组织全行业力量,根据国际惯例,结合我国具体情况,对现行 的冶金 部1989年版《冶金工业生产指标填报目录及说明》和《钢铁工业生产指标计算方法》进行 修订。 这次修订工作的原则是: (1)在充分汲取过去的研究成果和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根据新 形势的要求和国际惯例, 先立后破、 多立少破地建立新体系, 尽可能保持统计资料的连续性 和可比性;(2)新 《体系》 的作用定位不再局限于仅仅作为国家和钢铁行业建立统计报表制 度的基础、钢铁企业上报给国家统计局和 中国钢铁工业协会的报表的填报目录及计算方法, 而是充分考虑、尽量满足各相关行业和钢铁工业企业内部管理、企 业之间对比分析的需要, 使国家、 钢铁行业及各相关行业、 企业能够在同一套全面完整的指标体系、 统一规范的 指标 解释和计算口径下, 根据各自需要选择统计指标、 建立统计报表制度; (3)虽然世界各国由 于钢铁产品生 产的特色和历史原因造成钢铁统计中也各有特点, 的钢铁产品分类,如美国、日本、欧盟的钢铁产品分类就不完全一致, 世界上不存在完全统一规范 但是为了国际交流和 对比,在设计指标体系时尽量与各国共性和国际惯例接轨, 特别注意与国际钢铁协会的产品 分类接轨;(4)由于海 关统计目录中钢铁产品部份的编码、商品名称、 归类原则和方法与海 关合作理事会制定的 《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 度》 完全一致, 该目录已为国际贸易上广泛采 用,接轨有利于综合分析钢铁产品的生产、进口、 出口情况, 满足 行业管理和产业预警的需 要,但海关目录侧重于列举国际贸易中的主要品种、规格,如果直接用于国内生产统计,则 全面性、系统性不够,因此应以国内生产的产品和品种为主,在全面、系统分类的基础上, 将海关目录作为新体系中 的“其中”项分别插入相应品种、规格下列出;(5)尽量参照国家 技术、 质量等部技术监督局颁布的国家标准,与标准的产品分类尽量一致,使统计与生产、 门的分类尽量一致;(6)切实解决因产品分类、指标体系不合理等原因造成的钢材、铁合金 等产品的重复计算问 题, 使各种产品产量的统计数据尽可能接近实际;(7)各专业、各章节 之间和指标解释与指标目录之间在内容编排、 分类层次、 计算口径等方面保持对应配套、 统 一规范。 新《体系》与现行体系相比,在产量计算口径、钢材品种分类、消除重复计算办法、计 算技术经济指标所采用 的产品量等方面都有重大突破和修改,整个体系的科学合理性、 严谨 规范性以及可操作性等方面都更趋于完善, 基本实现了与市场接轨、 与海关接轨、 与国际接 轨的预期目标。 主要重大修改内容如下: 一、钢铁工业产品产量的计算原则和计算口径有较大变化1.产品产量的计算原则增加了权属原则和不重复原 则。 在旧体系中,产品产量的计算原则只有质量原则、 时限和入库原则、目录原则、度量原 则四条,新体系增加了 权属原则和不重复原则两条。 权属原则是指企业统计产量的产品, 必须是所有权归属于本企业、 本企业有权销售和处 置的产品。因此,凡 不属于本企业的产品,不能计入本企业产品产量。增加了权属原则,有 效地保证了产量与销售量、库存量的相对应、 同口径,以便于综合分析产量与销售量、 库存 量的对应变化情况。 不重复原则是指填报企业 (或填报单位) 在统计产品产量时, 应消除本企业 (或本单位) 范围内小工序之 间中间产品相互供料造成的内部重复计算。因此, 当集团作为一个填报单位 时,必须消除本集团内的重复计算。 增加了不重复原则, 是消除产量重复计算的重要措施之 一。 2.对产品产量中来料加工量和委外加工量的计算口径作了较大调整。 旧体系规定:对国(境)外订货者来料加 工生产的产品,企业只收取加工费、成品交由 外商经销的,产量不包括在国内生产的产品产量中,可另行统计、 单 独列出; 对境内订货者 来料加工的产品,由承接加工的企业统计产品产量,发出方(委托方)不得重复计算产量。 新体系规定:对国(境)外订货者来料加工生产的产品,不论在国内或国外销售,都由 加工企业统计产量,以 与国家统计局的统一规定保持一致;对境内订货者来料加工的产品, 不论委托方是工业企业还是非工业企业, 按照 权属原则, 均由委托方统计产品产量, 受委托 加工的企业不作产量统计,而应单独填报“境内订货者来料加工 量” ,以便于全国汇总;与 来料加工的情况相反,委外加工的产品,虽不是本企业加工生产,但所有权归属于本企 业, 本企业有权销售和处置,因此应统计为本企业的产品产量。 二、钢和钢材的分类有较大调整1.将完成了冶炼过程、未经塑性加工的钢,按国际惯例改称为粗钢,并对其按 冶炼方 法分、按化学成分分、按状态分作了较大调整。 (1)按冶炼方法分:根据目前全国已全部淘汰平炉的实际情况,在粗钢按冶炼方法分中 取消了平炉炼钢。 (2) 含不锈钢)、不锈钢四类。 在1991年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布的 《中国钢分类》 国家标准GB/T13304-91中,钢按化学成分 分为非合金钢、 低合金钢、 合金钢三类。 由于该标准参照国际标准ISO4948/1和ISO4948/2, 并结合国内情况编制,已于 按化学成分分: 从普通钢(包括普通碳素钢 和低合金钢)、优质钢(包括合金钢、 其它 优质钢、高合金钢)二类调整为非合金钢、低合金钢、合金钢(不 1992年10月1日实施,因此,新《体系》参照该标准的分类, 以保证生产统计与技术、 质量等管理的一致。 不 锈钢虽就其合金元素含量而言属于合金钢范 畴,但由于其在国民经济和社会生活中所处的重要地位, 我国海关进出 口统计和国际钢铁统 计都将不锈钢作为一类特殊品种进行统计,为了与海关和国际接轨,新 《体系》将其从合金 钢 中分离出来单独作为一类。 (3)按状态分:从铸钢水、钢锭(包括模铸钢钢锭、连续铸钢锭)二类调整为连铸坯、模 铸锭、铸造用 液态钢三类,并在连铸坯下按断面形状细分了方坯、矩形坯、板坯、圆坯、异 形坯和管坯。 2.钢材的分类作了较大调整 (1)按化学成分分:与粗钢按化学成分分一致,从从普通钢(包括普通碳素钢和低合金 钢)、优质钢 (包括合金钢、其它优质钢、高合金钢)二类调整为非合金钢、低合金钢、合金 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