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示范文本 编号: 北 京 市 劳 动 合 同 书 (无固定期限) 甲 方: 乙 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监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协议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共同遵守本协议所列条款。 一、劳动协议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 第一条 甲方 法定代表人(重要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 注册地址 经营地址 第二条 乙方 性别 户籍类型(非农业、农业) 居民身份证号码 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在甲方工作起始时间 年 月 日 家庭住址 邮政编码 在京居住地址 邮政编码 户口所在地 省(市) 区(县) 街道(乡镇) 二、劳动协议期限 第三条 本协议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协议。 本协议于 年 月 日生效,其中试用期至 年 月 日止。 三、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四条 乙方批准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 岗位(工种)工作。 第五条 根据甲方的岗位(工种)作业特点,乙方的工作区域或工作地点为 第六条 乙方工作应达成 标准。 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七条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 工时制度。 执行标准工时制度的,乙方天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休息日为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或者不定期工作制度的,应当事先取得劳动行政部门特殊工时制度的行政许可决定。 第八条 甲方对乙方实行的休假制度有 五、劳动报酬 第九条 甲方每月 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月工资为 元或按 执行。 乙方在试用期期间的工资为 元。 甲乙双方对工资的其他约定 第十条 甲方生产工作任务局限性使乙方待工的,甲方支付乙方的月生活费为 元或按 执行。 六、社会保险及其他保险福利待遇 第十一条 甲乙双方按国家和北京市的规定参与社会保险。甲方为乙方办理有关社会保险手续,并承担相应社会保险义务。 第十二条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待遇按国家、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甲方按 支付乙方病假工资。 第十三条 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待遇按国家和北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 七、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十五条 甲方根据生产岗位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为乙方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发放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十六条 甲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生产制度;乙方应当严格遵守甲方的劳动安全制度,严禁违章作业,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十七条 甲方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 八、劳动协议的解除、终止和经济补偿 第十八条 甲乙双方解除、终止劳动协议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协议法》和国家及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甲方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本协议时,为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协议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第二十条 乙方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九、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一条 甲乙双方约定本协议增长以下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