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KV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
35-110KV35-110KV变电所设计规范变电所设计规范 来源:发布时间: 2004-5-23 16:29:48 35~110KV 变电所设计规范 GB50059-92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3 年 5 月 1 日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35~110kV 变电所设计规范》的通知 建标〔1992〕653 号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50 号文的要求,由能源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35~110kV 变电 所设计规范》 ,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 35~110kV 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9-92 为强制性国家标 准,自一九九三年五月一日起施行,原国家标准《工业与民用35 千伏变电所设计规范》GBJ59-83 同时 废止。 本规范由能源部负责管理, 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能源部华东电力设计院负贵, 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 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一九九二年九月二十五日 修订说明 本规范是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50 号文的要求,由我部华东电力设计院会同有关单位共同对 《工业与民用 35 千伏变电所设计规范》GBJ59-83 修订而成。 规范组在修订规范过程中,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规范执行以来的经验,吸取了部分科 研成果,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由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修订后的规范共分四章和 十一个附录。修订的主要内容有:增加了 63kV、110kV 变电所部分;新增的章节为并联电容器装置、二 次接线、照明、远动和通信、屋内外配电装置、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电测量仪表装置、过电压保护及接 地、土建部分等;原有蓄电池章合并入所用电源和操作电源章节中:对主变压器和电气主接线章节充实了 内容深度:原规范土建部分的条文过于简略,本次作了较多的增补,增补的主要内容为变电所结构采用以 概率理论为基础的极限状态设计原则、建筑物和构筑物的荷载、主建筑物的建筑设计标准、建筑物的抗震 构造措施、变电所的防火设计等。 本规范的土建部分,必须与按1984 年国家计委批准发布的《建筑结构设计统一标准》GBJ69-84 制 订、 修订的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 GBJ9-87 等各种建筑结构设计标准、 规范配套使用, 不得与未按 GBJ68 -84 制订、修订的国家各种建筑结构设计标准、规范混用。 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 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 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能源部华东电力设计院 (上海武宁路 415 号) ,并抄送能源部电力规划设计管理局(北京六铺炕) ,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能源部 一九九二年八月 第一章总则 第 1.0.1 条 为使变电所的设计认真执行国家的有关技术经济政策,符合安全可靠、技术先进和经济 合理的要求,制订本规范。 第 1.0.2 条 本规范适用于电压为 35~110kV, 单台变压器容量为 5000kVA及以上新建变电所的设计。 第 1.0.3 条 变电所的设计应根据工程的 5~10 年发展规划进行,做到远、近期结合,以近期为主, 正确处理近期建设与远期发展的关系,适当考虑扩建的可能。 第 1.0.4 条 变电所的设计,必须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顾,按照负荷性质、用电容量、工程特点和地 区供电条件,结合国情合理地确定设计方案。 第 1.0.5 条 变电所的设计,必须坚持节约用地的原则。 第 1.0.6 条 变电所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所址选择和所区布置 第 2.0.1 条 变电所所址的选择,应根据下列要求,综合考虑确定: 一、靠近负荷中心; 二、节约用地,不占或少占耕地及经济效益高的土地; 三、与城乡或工矿企业规划相协调,便于架空和电缆线路的引入和引出; 四、交通运输方便; 五、周围环境宜无明显污秽,如空气污秽时,所址宜设在受污源影响最小处; 六、具有适宜的地质、地形和地貌条件(例如避开断层、滑坡、塌陷区、溶洞地带、山区风口和有危 岩或易发生滚石的场所) ,所址宜避免选在有重要文物或开采后对变电所有影响的矿藏地点,否则应征得 有关部门的同意; 七、所址标高宜在 50 年一遇高水位之上,否则,所区应有可靠的防洪措施或与地区(工业企业)的 防洪标准相一致,但仍应高于内涝水位; 八、应考虑职工生活上的方便及水源条件; 九、应考虑变电所与周围环境、邻近设施的相互影响。 第 2.0.2 条 变电所的总平面布置应紧凑合理。 第 2.0.3 条 变电所宜设置不低于 2.2m 高的实体围墙。 城网变电所、 工业企业变电所围墙的高度及形 式,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 2.0.4 条 变电所内为满足消防要求的主要道路宽度,应为3.5m。主要设备运输道路的宽度可根据 运输要求确定,并应具备回车条件。 第 2.0.5 条 变电所的场地设计坡度,应根据设备布置、土质条件、排水方式和道路纵坡确定,宜为 0.5%~2%,最小不应小于 0.3%,局部最大坡度不宜大于 6%,平行于母线方向的坡度,应满足电气及 结构布置的要求。当利用路边明沟排水时,道路及明沟的纵向坡度最小不宜小于0.5%,局部困难地段不 应小于 0.3%;最大不宜大于 3%,局部困难地段不应大于 6%。 电缆沟及其他类似沟道的沟底纵坡,不宜小于 0.5%。 第 2.0.6 条 变电所内的建筑物标高、基础埋深、路基和管线埋深,应相互配合;建筑物内地面标高, 宜高出屋外地面 0.3m;屋外电缆沟壁,宜高出地面 0.1m。 第 2.0.7 条 各种地下管线之间和地下管线与建筑物、构筑物、道路之间的最小净距,应满足安全、 检修安装及工艺的要求,并宜符合附录一和附录二的规定。 第 2.0.8 条 变电所所区场地宜进行绿化。绿化规划应与周围环境相适应并严防绿化物影响电气的安 全运行。绿化宜分期、分批进行。 第 2.0.9 条 变电所排出的污水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电气部分 第一节 主变压器 第 3.1.1 条 主变压器的台数和容量,应根据地区供电条件、负荷性质、用电容量和运行方式等条件 综合考虑确定。 第 3.1.2 条 在有一、二级负荷的变电所中宜装设两台主变压器,当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可装设两 台以上主变压器。如变电所可由中、低压侧电力网取得足够容量的备用电源时,可装设一台主变压器。 第 3.1.3 条 装有两台及以上主变压器的变电所,当断开一台时,其余主变压器的容量不应小于60% 的全部负荷,并应保证用户的一、二级负荷。 第 3.1.4 条 具有三种电压的变电所,如通过主变压器各侧线圈的功率均达到该变压器容量的15%以 上,主变压器宜采用三线圈变压器。 第 3.1.5 条 电力潮流变化大和电压偏移大的变电所,如经计算普通变压器不能满足电力系统和用户 对电压质量的要求时,应采用有载调压变压器。 第二节 电气主接线 第 3.2.1 条 变电所的主接线,应根据变电所在电力网中的地位、出线回路数、设备特点及负荷性质 等条件确定。并应满足供电可靠、运行灵活、操作检修方便、节约投资和便于扩建等要求。 第 3.2.2 条 当能满足运行要求时,变电所高压侧宜采用断路器较少或不用断路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