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细则
关于印发《天津市社区戒毒社区康复 工作细则》的告知 滨海新区、各区县禁毒委员会: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市禁毒委员会依据《禁毒法》、《戒毒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禁毒工作的意见》(中发〔2023〕6号)、中共中央办公局、国务院办公局《贯彻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禁毒工作的意见〉重要政策措施分工方案》(中办发〔2023〕49号)、国家禁毒办、中央综治办《关于加强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的意见》(禁毒办通〔2023〕5号)、国家禁毒委员会《禁毒工作责任制》(禁毒委发〔2023〕2号)等法律法规和文献规定,研究制订了《天津市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抓好工作贯彻。 附件:《天津市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细则》 天津市禁毒委员会 2023年7月25日 天津市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最大限度的教育挽救吸毒人员,帮助吸毒人员戒除毒瘾并回归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戒毒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国家有关部委的文献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科学戒毒、综合矫治、关怀救助”的工作原则。 第三条 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由政府统一领导,各区县禁毒委员会组织、协调、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实行,综治、公安、司法行政、卫生、民政、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齐抓共管,以社区为基础、家庭为依托、专业组织提供指导和服务,工会、共青团、妇联和志愿者等各种社会力量广泛参与。 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建立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站,成立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领导小组,由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分管领导任组长,可以指定综治或司法行政等部门的一个基层组织具体承担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设立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办公室,贯彻工作场合、办公设备、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 第二章 责令社区戒毒社区康复 第五条 各区县公安机关对吸毒成瘾人员,可以责令其接受为期三年的社区戒毒;对《禁毒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不合用强制隔离戒毒的特定人员,应当责令其接受为期三年的社区戒毒。 对于被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不超过三年的社区康复,对被强制隔离戒毒2次以上的解除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原则上应当责令其接受社区康复。社区 戒毒社区康复期限自报到之日起计算。 第六条 公安机关查获的吸毒人员符合社区戒毒条件的,应当出具《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由办案单位送达吸毒人员本人,并在3日内告知社区戒毒执行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办公室、公安派出所和社区戒毒人员家属,同时向执行地县级公安机关禁毒部门通报。 第七条 公安机关要综合考虑吸毒人员居住、生活、就业等实际情况,指定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的户籍所在地执行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措施,在户籍所在地以外有固定住所,且实际居住的,可以在现居住地接受社区戒毒社区康复。 第八条 公安机关责令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等相关信息应按照有关规定规定及时录入吸毒人员动态管控系统。 第三章 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执行 第九条 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应当自收到《责令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执行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站报到。无合法理由逾期不报到的,视为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社区康复。 第十条 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执行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站接到《责令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决定书》后,应组织成立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小组,及时做好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的接受工作,贯彻管控措施,使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第一时间有人接、有人管、有人帮,防止漏管失控。 第十一条 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小组由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专兼职工作人员、社区民警、社区医务人员、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的家庭成员以及禁毒志愿者共同组成。负责女性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的工作小组应当有女性工作人员参与。 第十二条 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报到后,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小组应当及时与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签订《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协议书》,建立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档案,贯彻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措施。 第十三条 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档案要按照“一人一档”的规定建立,有条件的要建立电子档案。内容涉及: (一)责令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决定书 (二)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登记表 (三)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小组登记表 (四)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协议书 (五)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吸毒检测告知书 (六)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定期吸毒检测登记表 (七)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外出请假审批表 (八)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外出准假告知书 (九)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外出请假登记表 (十)社区戒毒/社区康复见面访谈记录 (十一)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季度/年度评估报告 (十二)告诫书 (十三)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违反协议情况报告 (十四)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变更戒毒地点审批表 (十五)关于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变更戒毒(康复)地点的函 第十四条 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小组要根据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的染毒限度、经历、个人特点、生活和家庭环境等情况,制定社区戒毒社区康复计划,开展帮教、劝诫和戒毒知识辅导,提供心理辅导、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指导,以及就学、就医援助,帮助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戒除毒瘾、回归社会。对滥用海洛因成瘾人员,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小组要动员、监督其参与美沙酮药物维持治疗。 第十五条 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小组依据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现实表现情况和吸毒检测结果,每季度对其戒毒情况进行一次评估,评估结果存入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档案。 第十六条 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人员要通过见面、电话等方式与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保持联系,掌握其基本情况和现实表现,督促其准时报到、按规定接受吸毒检测。发现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违反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协议的,要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告诫,同时报告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办公室,严重违反协议的要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置。 第十七条 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人员要与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及其家属建立以见面为主的帮教机制,定期进行谈心、家访活动(第一年每月1次,次年每2个月1次,第三年每季度1次)。谈心、家访情况要及时记录存档。 第十八条 社区民警要按期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进行定期不定期的吸毒检测。对社区戒毒人员的检测为3年内至少22次,第一年为每月1次,次年为每2个月1次,第三年为每3个月1次;对社区康复人员的检测为3年内至少12次,第一年为每2个月1次,次年为每3个月1次,第三年为每6个月1次。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开展吸毒检测制作《吸毒检测告知书》送达吸毒人员,检测结果记入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档案,并须在3日内录入吸毒人员动态管控系统。 第十九条 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有合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