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筝竞赛规则
页眉内容 风筝竞赛规则 第一章 裁判员和有关竞赛工作人员及其职责 第一条 裁判员和有关竞赛工作人员 (一)仲裁委员会5人 (二)裁判员 1.总裁判长; 2.副总裁判长; 3.审核,检录裁判长1人,审核,检录裁判员若干人; 4.工艺,放飞评分裁判长1人,工艺,放飞评分裁判员若干人; 5.检查裁判长1人,检查裁判员若干人(每条道位1名) ; 6.道位裁判长1人,道位裁判员若干人(每条道位2名) ; 7.放飞指挥长1人,发令,计时员1人,风速测量员1人; 8.编排,成绩公告裁判长1人,编排,成绩公告裁判员若干人; 9.场地,器材长1人,组员若干人。 第二条 裁判员和有关竞赛工作人员的职责 (一)仲裁委员会 执行国家体委(82)体研字8号文件关于仲裁定委员会的条例。 (二)总裁判长 1.比赛以前,对场地,器材,比赛日程及裁判员的分配等做好检查和安排工作; 组织裁判 员学习规则并进行考核。 2.组织和领导大会裁判工作。必要时可临时调整裁判员的工作。 3.掌握大会比赛进程,根据规则解决比赛中有关问题。 4.遇裁判长的判定意见不一致时,可根据具体情况作最后决定。 5.有权提出警告,技术犯规,取消犯规运动员的比赛资格和录取资格,并处理比 赛中提出 的各种疑难问题。 6.对比赛成绩进行审核,签字确认,并宣布大会比赛结果。 7.比赛结束后,组织裁判员进行总结,写出书面报告送中国风筝协会。 (三)副总裁判长 1.各副总裁判长应明确分工,并协助总裁判长领导大会裁判工作。当总裁判长因 故缺席 时,应指定一名副总裁判长代理其职务。 1 页脚内容 页眉内容 2.审核场地,器材。 3.检查和督促分管的裁判组工作。 4.协助大会维持场内秩序。 (四)审核,检录裁判长及审核,检录裁判员 1.审核,检录裁判长领导小组工作。核实风筝类别,型号,装饰品和“尾巴”, 加盖风筝 号印章。 2.每项比赛开始前,审核,检录裁判员召集运动员按分组表点名。 3.检查运动员的风筝类别,型号和准飞证,如有不符合要求者,不允许其入场比 赛。 4.组织运动员抽签决定道位,发放道位号码。 5.审核,检录裁判长根据比赛进程和气候条件,在征得总裁判长同意后,临场有权 调整已安排的分组,调整后的小组其道位仍由抽签决定。 6.将检录单送到工艺,放飞和道位检查及编排,成绩公告四位裁判长和广播员处。 7.审核,检录裁判员带领运动员到起点。 (五)工艺,放飞评分裁判长及工艺,放飞评分裁判员 1.工艺,放飞评分裁判长领导有关工艺评分和放飞评分的裁判工作。 2.评分小组 (1)大会设两个工艺评分小组,两小组组长分别由分管的副总裁判长和工艺,放 飞评争裁判长兼任,裁判员6人。 (2)放飞评分小组7人,其中组长1人。其成员可由工艺评分小组成员兼任,也可 单独组成。 (3)每个裁判员根据规则自行打分,不得商议,并填写评分表。判分后,去掉一 个最高分和一个 最低分,取平均分。 (4)工艺评分时裁判员对每一只风筝 的评争其差距超过5分,或放飞评分时裁判员 对每只风筝的评分其差距超过3分,组长应立即召集裁判员开会,统一认识,并重新判 分。如仍不能解决,要报请总 裁判长裁决。 (5)裁判长审核各风筝的评分表,签字后送编排,成绩公告组。 (六)检查裁判长及检查裁判员 1.检查裁判长协助副总裁判长在比赛前复查比赛场地,器材;比赛中检查运动员从 起飞到进入留 计时区有无犯规情况。 2 页脚内容 页眉内容 2.检查裁判长按规则规定, 根据检查裁判员报告的运动员犯规情况, 提出处理意见, 并立即通知放飞指挥长,放飞评分和道位裁判长。 3.检查裁判员按检查裁判长分配的位置和任务,负责检查工作。 如发现运动员犯规 和其他人员违 例时,应立即明显地标出犯规地点,并向检查裁判长举旗示意,迅速填写犯规或违 例情况报告表交检查裁判长。 (七)道位裁判长及道位裁判员 1.道位裁判长领导道位裁判员在比赛前复查比赛场地,安装器材。 2.记录起飞次数。 3.记录留空时间,并1分钟报告一次时间。 4.检查放飞远度线长度及定长标志;测量放飞角度,每5秒钟报告一次测角时间。 (八)放飞指挥长及发令员,计时员和风速测量员 1.放飞指挥长是比赛现场第一线指挥者。赛前与道位,检查和工艺,放飞评分裁判 长协调商定放飞指挥方案。 2.领导发令员,计时员和风速测量员工作。 3.每组比赛前,指挥长从风速测量员处获得风速符合标准后,立即与工艺,放飞评 分和道位裁判联系,然后再令发令员鸣枪开始比赛。 4.凡遇风筝将要缠绕时,和道位裁判长一起处理运动员的换道。 5.发令员,计时员按放飞指挥长的示意,鸣枪放飞开始,同时开表计算每组放飞时 间。 6.发令员,计时员按规定时间鸣枪结束放飞并同时停表。表停后,经放飞指挥长允 许后才能回表 7.发令时,如使用照明弹,发令员应保管好枪支弹药,只准向空中发射。 8.风速测量员每天在运动员驻地公布和现场广播当日天气预报。 9.每组起飞前风速测量员测量一次风速,并将结果通告放飞指挥长。 (九)编排,成绩公告裁判长及编排,成绩公告裁判员 1.根据报名单编排运动员姓名,风筝号码对照表;编排竞赛秩序册。 2.准备各项竞赛成绩登记表,填写准飞证和有关表格。 3.及时将比赛成绩详细记录,校对,公布。 4.编制成绩册,并送总裁判长审核。 3 页脚内容 页眉内容 (十)场地,器材组长及组员 1.根据规则规定,测量场地和划线。同一场地要准备方向垂直的两个比赛区域。 2.绘制比赛场地平面图报告交编排,成绩公告组。 3.赛前向副总裁判长报告场地和器材的准备情况。 4.清理场地和净空,保证放飞顺利进行。 5.协助大会维持秩序,劝阻闲杂人员进入比赛场地。 6.赛前,在赛场安放风向标志袋。 第二章 比赛通则 第三条 报名 (一)参加比赛者,必须按大会竞赛的各项规定办理报名手续。 (二)对参赛单位,运动员资格和项目有异议时,大会有权进行审查,如不符合规 定,则取消其资格。 第四条 比赛 (一)运动员的参赛风筝和比赛成绩,必须符合本规则。 (二)大会须按抽签分组的道位发给每个运动员一块道位号码,戴于背后。 (三)准飞证是大会发给运动员参赛的重要证件。工艺评分送审和检录时裁判员有 权核查。 (四)工艺评分是比赛的第一阶段, 运动员应按规定的时间, 按时送审, 按号悬挂, 及时退场。悬挂风筝时不要错位或悬挂在两个风筝的号与号之间。否则判技术犯规。 (五)各类,型风筝面积的计算,以其受风面积的主体骨架为准。 (六)放飞线定长,除微型最少10米外,其它各类,型均为最少30米。放飞线定长 标志,各队自标,但要醒目。大会有权审核。 (七)运动员必须提前20分钟到检录处点名,临场抽签分组分道。没有准飞证或无 审核印章的风筝不 允许参赛。凡三次点名不到者,按弃权论处。 (八)每组比赛时间限为12分钟,以鸣枪开始和结束。 如受天气, 时间等因素所限, 总裁判长有权减 少每组比赛时间,但最少时间不得少于6分钟,其留空计时及评分标准 也随之变更。 (九)进入起点的运动员,其风筝不得再试飞。否则判技术犯规。 (十)起飞时,风筝的主体应由助手举离地面,不允许直接从地面拉起。 1.飘带,“尾巴”或装饰品不受此限。 4 页脚内容 页眉内容 2.龙类风筝 的头部和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