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事故缺陷报告调查处理制度
质量事故(缺陷)报告调查处理制度质量事故(缺陷)报告调查处理制度 一、为落实质量事故(缺陷)责任追究制度,保证质量事故及时 有效得到控制,确保生产处于可控状态,根据XX 公司的《质量事故 (缺陷)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内容,结合本项目工程实际情况,特 制订本制度。 二、项目部实行质量事故(缺陷)报告制度。事故(缺陷)报告 执行《XX 有限公司质量信息统计报告规定》。 三、施工班组发现质量事故, 以书面形式报告项目部或项目经理, 工程事故发生后,项目部施工负责人立即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事故扩 大,并保护好事故现场。 四、项目部按照规定程序在 24 小时内向公司和业主单位报告, 三 天内向上级部门提供书面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发生的时间、地点、 工程项目、发生的简要经过、损失情况、发生原因的初步分析、采取 的应急措施、处理方案及恢复计划等。 五、发生一般质量缺陷的项目部应在事发后3 日内向公司主管部 门书面报告缺陷情况, 并在当月的质量报表中向公司主管部门如实报 告质量缺陷的起因、性质、 处理经过及结果。缺陷处理完毕后3 日内 还应向公司上报缺陷处理专题报告。 六、发生严重质量缺陷或质量事故时,在事故发生后2 小时内应 以电话或短信方式向公司主管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并在事发后15 小 1 时内向公司主管部门书面报告事故情况, 其书面报告至少应包括以下 内容: 1.工程项目概况(工程名称、地点、规模、工期、履约情况及 参建各方的基本信息等); 2.事发简要经过和后果(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估算、可能 造成的社会影响等); 3.事发原因初步分析; 4.事发后采取的应急措施及现场控制情况; 5.初步处理方案及后续工作计划; 6.报告单位、负责人及联系方式。 七、严重质量缺陷或质量事故在处理过程中,项目部应定期(每 周不少于 1 次)以专题报告的形式向公司主管部门补充上报事故 (缺 陷)出现的新情况及处理方案的实施进展情况。 八、严重质量缺陷或质量事故在处理完毕并经权威机构(部门) 鉴定、验收合格后,项目部应在 10 个工作日内形成完整的调查处理 报告(至少应包括:事发详细经过、原因分析、责任认定、直接经济 损失、纠正和预防措施、最终鉴定验收意见、处罚意见等内容),并 上报公司安全质量环保部审查、备案。 九、事故发生后不得迟报、 漏报、 谎报或瞒报质量事故 (缺陷) , 一经发现并查实,将按照本规定严肃处理。 十、项目部对质量事故(缺陷)调查按照《洲坝集团XX 有限公司 质量事故(缺陷)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执行。 2 十一、 质量事故(缺陷)发生后,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 (缺陷)扩大或导致次生灾害,并保护事故现场。因抢救人员、疏导 交通等原因需移动现场物件时, 应当做出标识、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好 书面记录,妥善保管现场重要痕迹和物证,并进行拍照或录像。 十二、质量事故(缺陷)的调查权限: 1.发生一般质量缺陷,由责任单位自行组织调查处理,并报经 相关单位验收合格,验收资料报公司主管部门备案。 2.发生严重质量缺陷或质量事故,由公司主管部门牵头或委托 事故(缺陷)单位组织或配合政府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或上级主管部 门参与调查处理。 3.项目履约期间,单起质量缺陷不构成质量事故,但连续发生 多起质量缺陷且累计经济损失达到一般及以上质量事故等级的, 或因 质量缺陷受到建设主管部门、 业主通报批评和投诉,造成较大负面影 响的,由公司质量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调查、处理权限。 十三、质量事故(缺陷)发生后,公司主管部门或事故(缺陷) 责任单位应依据上述调查权限, 立即成立调查组或工作组, 迅速赶赴 事故现场展开调查或配合调查工作。 十四、质量事故(缺陷)调查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发生质量事故(缺陷)时责任单位与事故(缺陷)有关的生 产技术、工艺及管理背景情况; 2.质量事故(缺陷)发生的原因、人员伤亡、经济损失、造成 的永久质量缺陷及补救措施; 3.质量事故(缺陷)的性质、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3 4.质量事故(缺陷)应汲取的教训以及防止事故(缺陷)再发 生的措施; 5.调查取证的重要记录、证据和相关资料。 十五、质量事故(缺陷)调查报告应在现场调查结束后5 个工作 日内提交事故(缺陷)调查主持单位的质量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经其 审核同意后,事故(缺陷)调查工作即告结束。事故(缺陷)责任单 位自行组织的质量事故(缺陷)调查报告应同时报送公司主管部门备 案。 十六、质量事故(缺陷)处理 1.质量事故 (缺陷) 的现场处理方案一般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 监理、施工等单位共同研究制订,并报经上级主管部门或有关单位审 定后实施。对质量事故(缺陷)的现场处理需要进行变更设计的,应 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变更审批程序。 2. 质量事故 (缺陷) 现场处理完毕后, 必须重新进行质量验收, 经重新验收合格后方可进入下一个施工(生产)环节或投入使用。 十七、公司按照“四不放过”和分级处理的原则,实行严肃的质 量事故(缺陷)责任追究制度: 1.发生一般质量缺陷,由责任单位负责处理结案,缺陷处理结 案情况应报送公司主管部门备案。 2.对严重质量缺陷或质量事故,由公司负责事故处理结案。公 司根据调查组提出的处理建议, 组织召开质量管理委员会进行审议和 决定,并将事故处理结案情况报送上级质量主管部门备案; 对由政府 4 主管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组织调查的事故, 公司将根据其处理意见对 内部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理结案, 并报送上级质量主管部门备案。 3.事故(缺陷)处理结案应在现场调查结束后 25 个工作日内完 成。 十八、公司对事故(缺陷)责任单位及第一责任人、负有质量管 理职责的项目部领导、负有质量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人、 负有质量管 理职责的管理人员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 十九、 对于非责任质量事故(缺陷),在能够及时提供政府主管 部门或建设单位出具的无责证明的情况下, 可以对有关单位、个人减 轻或免予处理。 二十、负较大及以上质量事故同等及以上责任的单位,由公司有 关领导与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督促其分析问题,改进工作。 二十一、 负重大及以上质量事故同等及以上责任的单位, 对主要 负责人、 质量分管领导或其他负有直接责任的领导给予降职或撤职处 分。 二十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对事故(缺陷)责任单位及有关责 任人员按照附件 3 的处罚标准加罚 50%: 1.迟报或漏报质量事故(缺陷); 2.在同一考核年度内连续发生两起或两起以上质量事故 (缺陷) , 在处理第二起及以上事故(缺陷)时,执行此条处罚标准。 二十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对事故(缺陷)责任单位及有关责 任人员按照附件 3 的处罚标准提高一个事故(缺陷)等级进行处罚: 1.谎报或瞒报质量事故(缺陷); 5 2.不立即组织事故(缺陷)处理或应对不力,导致事态扩大、 影响恶劣的; 3.伪造或故意破坏事故 (缺陷) 现场, 销毁有关证据和资料的; 4.拒绝接受调查或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5.在事故(缺陷)调查中作伪证或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6.故意混淆事故 (缺陷) 性质, 或把己方责任推给其他单位的。 二十四、若发生质量投诉,但性质非常恶劣导致公司声誉受到影 响的(如受到业主、行业或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