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
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50055-93 条文说明 前前 言言 根据国家计划委员会计综[1986] 250 号文的要 求,由机械工业部负责主编,具体由机械工业 部第七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的 《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 GB 50055-93, 经建设部 1993 年 9 月 14 日以建标[1993] 679 号文批准发布。 为便于广大设计、施工、科研、学校等有关单 位人员在使用本规范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 规定,《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编制组 根据国家计委关于编制标准、规范条文说明的 统一要求,按规范的章、节、条顺序,编制了 本条文说明,供国内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参考。 在使用中如发现本条文说明有欠妥之处,请将 意见函寄机械工业部第七设计研究院《通用用 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管理组(邮政编码: 710054)。 本条文说明仅供国内有关部门和单位执行本规 范时使用,不得外传和翻印。 1993 年 9 月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电动机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电动机的选择 第三节 电动机的起动 第四节 低压电动机的保护 第五节 低压交流电动机的主回路 第六节 低压交流电动机的控制回路 第三章 起重运输设备 第一节 起重机 第二节 胶带输送机运输线(以下简称胶带运输线) 第三节 电梯和自动扶梯 第四章 电焊机 第五章 电 镀 第六章 蓄电池充电 第七章 静电滤清器电源 第八章 日用电器 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 第 1.0.1 条 制订本规范的目的、要求和指导 思想。 第 1. 0. 2 条 本规范的适用范围。 本条中的“工 业与民用新建和扩建工程”是指“工业、 交通、 电力、邮电、财贸、文教及民用建筑等各行各 业的新建和扩建工程”。 第 1. 0. 3 条 根据国家经委等四个部门颁发的 《鼓励推广节能机电产品和停止生产淘汰落后 产品的暂行规定》 (经机[1986] 366 号文), 国家机械委、国家计委等部门颁发的《关于下 达机械工业第九批节能产品推广项目的通知》 (机委科[1987] 97 号文)和《关于下达机 械工业第九批淘汰能耗高、落后产品的通知》 (机委科[1987]70 号文),基本建设、 技 术改造项目和更新设备都应优先采用节能产 品,并严禁采用国家已公布的能耗高、性能落 后的机电产品,如设计部门在工程设计时仍采 用国家已公布的淘汰产品, 一律视为劣质设计。 第二章第二章 电动机电动机 第一节第一节 一般规定一般规定 第 2. 1. 1 条 本章适用于一般用途的旋转电动 机; 不适用于控制电动机、 直线电动机及其他 特殊电动机。适用额定功率的下限是参照美国 电气法规,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而定。美国 电气法规将这一功率定为1马力, 约合0. 75kw。 我国通用电动机的基本系列一 Y 系列电动机额 定功率的下限为 0.55kW,经多数设计单位同 意,本规范将适用下限定为 0.55kW 本章各节的适用范围是不同的,使用本规范时 应予注意。条文中所称“电动机”均指相应适 用范围的电动机。 第 2. 1. 2 条 本条明确了本规范与有关规范的 分工。 第二节第二节 电动机的选择电动机的选择 第 2. 2. 1 条 本条为选择电动机电气和机械参 数的概述。 第 2. 2.2 条 本条的宗旨是,在满足使用要求 的前提下, 尽量选用简单、可靠、经济、节能 的电动机;即优先选用笼型电动机,其次为绕 线转子电动机,再次为其他类型,最后为直流 电动机。 一、关于笼型电动机变频调速问题参见本条第 三款说明。本款包括多速笼型电动机,仅要求 数种转速时,应优先予以选用。 选用同步电动机,除个别情况是为稳速外,通 常是为了提高功率因数。采用同步电动机是否 合理,不仅与额定功率大小有关,还涉及同步 专车速、运行方式、所在系统无功负荷的大小 和分布、货源和价格情况等,规范中不宜对功 率界限作出硬性规定,而应通过技术经比较确 定。 二、重载起动的笼型电动机应按起动条件进行 校验,这在第 2.2.3 条一款中有明确规定。 当不能满足要求或加大功率不合理时,则应按 本款规定选用绕线转子电动机。 在起动过程中, 堵转转矩(亦称起动转矩)、最小转矩、最大 转矩共同起作用,均需校验。能否克服静阻转 矩决定于堵转转矩;能否顺利加速则最小转矩 是关键;.最大转矩除影响起动过程外,还决 定电动机的过载能力。绕线转子电动机的转矩 --转差特性曲线可通过调节转子回路的电阻而 改变,从而适应重载起动条件,并能在一定范 围内调节转速。绕线转子电动机配晶闸管串级 调速,已能获得较好的调速质量,条文中不再 强调这一方面;但在低速下运行时各项性能指 标低, 不宜时间过长, 条文中补充了这一条件。 三、机械对起动、调速及制动有特殊要求时, 有多种方案可供选择,如交流换向器电动机、 电磁调速电动机、直流电动机;机械调速、液 压调速、串级调速、变频调速等。这些方案各 有优缺点,并在一定条件下转化。因此,电动 机选择涉及众多因素,需结合拖动设计,通过 技术经济比较才能确定,规范中不能作出硬性 规定。 采用直流电动机通常是为了满足拖动方面的特 殊要求, 但还存在其他方面的需要, 条文中“交 流电源消失后,必须工作的应急机组”,主要 是针对发电厂某些厂用电装置而列入的。 关于风机和水泵出于节能目的而调速问题, 1987 年 3 月国家经委能源局召开的“交流电 动机调速驱动节电座谈会”介绍了许多有益的 经验。据称,我国一些企业中变负荷运行的风 机、泵类加装调速装置后,平均节电20%- 30%;而风机、泵类设备耗电量约占全国发电 量的 31%, 其中变负荷运行的占 70%, 无论上 述数据是否正确,这些措施具有很大效益还是 应当肯定的。常用的风机、泵类调速方式有: 绕线转子电动机配晶闸管串级调速,笼型电动 机配液力耦合器或变频调速器等。目前,变频 调速技术和产品发展较快,方案选择应根据电 动机功率、流量变化范围、设备现状、货源情 况等决定。 第 2. 2. 3 条 作为定额一部分的额定输出功率 (简称额定功率)是以工作制为基准的。不同 工作制的机械应选用相应定额的电动机。根据 现行国家标准《旋转电机基本技术要求》中的 定义,“定额”是由制造厂对符合指定条件的 电机所规定的,并在铭牌上标明电量和机械量 的全部数值及其持续时间和顺序”。 “工作制”是“电机承受负载情况的说明,包 括起动、电制动、空载、断能停转以及这些阶 段的持续时间和顺序”。 电动机的工作制分为 9 类: 1.连续工作制---S1; 2.短时工作制---S2; 3.断续周期工作制---S3; 4.包括起动的断续周期工作制---S4; 5.包括电制动的断续周期工作制---S5; 6.连续周期工作制棗 S6; 7.包括电制动的连续周期工作制---S7; 8.包括变速负载的连续周期工作制---S8; 9.负载和转速非周期变化工作制棗S9。 按此分类,连续工作制(Sl)为恒定负载(运 行时间足以达到热稳定) ; 连续周期工作制 (包 括 S6-S8)则为可变负载。请注意这些用语的 含义。 电动机的定额分为 5 类: 1.最大连续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