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合组织转移定价指引2011版
OECDOECD 章程章程 现行 OECD 准则包含的内容可分成以下章节: - - - - - - - - - 总体而言,第一章笼统介绍公允原则的属性、 应用指导和可比性分析的重要性。 第二章规定 可用来测试受控交易公允原则的转让定价方法。 第三章详细介绍执行可比性分析, 可比对象 的选择,可比性的调整和公允原则的范围。 第四章介绍处罚、调整和避免双重征税和其他问 题的步骤。 第五章介绍纳税人在设定转让价格时应当考虑的信息类型, 纳税人在税务机关要 求下应当保留和制订的文件。 第六章到第八章介绍在对待无形资产时需考虑的特殊事项, 按 照公允原则在申请框架制订集团内部服务和出资协议。 第九章介绍 2010 年准则包括业务重组的转让定价。 本章将介绍风险分担是否符合公允原则, 风险分担产生的影响,公允原则对重组本身的补偿作用, 例如有形和无形资产的转让, 重组 之后的交易报酬,交易可能被税务机关忽视或重新定性的情况。 除 OECD 准则外, 辅助转让定价工作的其他重要OECD 文件包括: OECD 税收协定范本 (“OECD 5 范本”), 及其相关评论和报告, 例如第 7 条和第 9 条的应用评论和“常设机构利润归因” 报告。 OECD 还公布了有关准则和转让定价领域不同方面的结论报告。 独立交易原则独立交易原则 准则第一章 B 部分支持公允原则, 指导纳税人如何确保其受控交易符合该标准。 前提是要接 受审查的转让价格, 必须与非关联方在可比情况下参与相同交易可能承担的定价一致。 准则 认为, 如果受控和非受控交易的“经济相关特征”具有可比性, 那么非受控交易的结果可以 作为有用的参考基准。 最后, 本节指出由非受控交易产生的系列价格或利润可以用来演示对 公允原则的遵从情况。 依照基本原理, 准则指明公允原则能在很大程度上保证税收处理的公平性。 由于公允原则使 关联企业和独立企业处于更平等的税收基础, 从而避免税务上的优势或劣势导致这两种实体 的相对竞争地位发生变化。 制订经济决策无需考虑这些税务内容, 有利于促进国际贸易和投 资增长。 准则表明事实证明公允原则在绝大多数情况下都能有效发挥作用, 但同时也承认由 于某些领域的情况过于复杂因而无法采用该公允原则,例如高度专业化的产品进行集成生 6 产,和/或提供专业化服务时。 公允原则 转让定价方法 可比性分析 避免和解决转让定价冲突的行政方法 资料 无形资产的特别注意事项 集团内部事务的特别注意事项 出资协议 业务重组的转让定价 转让定价方法转让定价方法 准则第二章第二部分简要介绍了三种传统交易方法--可比受控价格法 (“CUP”) 、 转售价格 法(“RP”)和成本加成法(“CP”) 。第二章第三部分介绍了交易利润方法--交易净利润 法(“TNMM”) ,利润分割法(“PS”) ,包括对后一种方法的不同分析方式(如出资分析或 残差分析)的介绍。 原经合组织 1979 年的报告反映出对 1968 年美国法规的一些思考。 但是它描述了符合公平 定价的这三种标准方法是如何形成的:可比受控价格法(“CUP”) 、转售价格法(“RP”) 和成本加成法(“CP”) 。 它假设上面三种标准方法不实际, 简要讨论了使用其他基础来评 估利润是否符合公平标准所存在的问题。但 1979 年的报告对这些方法的应用并未定下严格 的优先顺序;实际上,它表示在特定情况下很可能使用不止一种方法。1979 年的报告拒绝 采用“全球性”方法,按因素(如营业额、资产和费用等)成比例分配全球利润,它认为这 种方式可能导致结论太过随意且不正确。 OECD 准则最初于 1995 年发布时就表示明显倾向于 CUP 方法的观点。 准则还考虑不得已的 情况下, 可以采用 PS 和 TNMM 交易利润方法。 准则表示传统的交易方法是建立关联企业实际 采用公平运营的最直接方式,并且优于其他方法。但是,OECD 准则当前最新版本已经修改 了此观点,并重点说明选择转让定价方法时需要根据给定事实和特殊情况找出最合适的方 法。 选择转让定价方法时应考虑不同方法的优势和劣势, 以及在可比性分析中对特殊情况的 适应性、信息的可用性,以及受控和非受控交易的可比性程度。 可能需要考虑是否可以根据 受控和非受控交易之间的差异进行可靠的调整。 例如,由于缺少合适的可比数据, 可能不能 使用传统方法。 但可以对这些可比对象进行调整, 以允许受控和非受控交易之间在条件上的 差异。 现在准则强调,没有一种特殊方法在所有情况下都是最适合的。 它们还指出,对于不适合这 些情况的方法,没必要予以证明。如果使用的转让定价方法合适, 不必通过证明其他方法不 能用来显示它是“最佳方法”。 但准则仍然表示, 在特定情况下, 传统交易方法及利润方法可以在同等可靠的方式下使用时, 应优先选择传统方法, 因为传统方法是在基于公允原则的关联方之间建立商用和金融关系的 最直接方式。但准则也承认在某些情况下, 例如是双方都有特殊重大贡献 (如独特的无形资 产或服务)的交易,PS 方法可能才是最可靠的方法。 基本信息是应当使用最合适的方法, 不应排除相关的证据。 有些制订了国内法规的经合组织 成员国试图确立一个大致顺序或优先级, 不过这类国内法规在引入所有相关证据方面具备足 够的灵活性。当然,如果不要求选择“最佳方法”, 征税体系可能会给纳税人造成一些额外 的行政负担。 这些体系规定要通过举证责任来证明为什么已选的方法最合适而其他未选的方 法就不合适,而这样会给纳税人增加遵从法规要求所造成的成本。 需要特别考虑的领域 对于一般法规和方法尚不完善的特定领域, 准则在实际应用中遇到了挑战。 准则生效实施一 7 段时间后, 这些新的挑战会列入经合组织议程。 这些新挑战涉及到公允原则在无形资产交易、 集团内部服务和跨国集团出资协议(“CCA”)中的应用。 无形资产 准则特别关注涉及无形资产的的交易, 因为这些交易通常在税收中难以评估。 无形资产包括 专利、商标、商标名称、设计或型号、技术、肖像、文学艺术知识产权、专业技术和商业机 密的使用。准则承认资产的实际价值和/或风险可能在公司账目中无法得到准确评估。它全 面描述了哪些情况可能构成无形资产交易和营销, 重点阐述相关的无形资产带来的实际经济 影响,而非创建资产所需的财政支出或分配的会计价值。 准则列举了无形资产的不同形式, 并确认在涉及无形资产的受控交易中应用公允原则具有一 定难度。 这类资产通常具有一些特殊特征,致使难以在交易时确定其价值。一般来说,无 形资产可以授权给关联方使用,或者在某些情况下可以彻底出售给关联方。 在确定交易的 公平性质时,必须考虑在类似情况下独立方会怎么做。 在这些情况下,制订公平定价时必须同时从许可人和被许可人(在授权许可中) ,或转让人 和受让人(在无形资产的转让中)角度考虑。因此,对于许可人/转让人而言,公平价格是 可比独立企业愿意授权或转让该资产的价格;而从被许可人/受让人角度而言,在考虑独特 的业务运营和其他相关环境后,一家可比独立企业却可能不愿支付这样一个价格。 无形资产的价值以及无形资产对所得收入所起的作用可能十分难以确立。 例如,注册商标 或品牌名对未来盈利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