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内部控制制度
采购内部控制制度采购内部控制制度 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 第一条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对采购业务的内部控制,规范请 购与审批、采购与验收、付款等行为,防范采购过程中的差 错和舞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控制基本规 范》 ,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采购,主要是指公司外购商品并支 付价款的行为。 第二章第二章 职责分工与授权批准职责分工与授权批准 第三条第三条公司应当建立采购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 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采购业务的不相容岗 位相互分离、 制约和监督。 公司采购业务的不相容岗位包括: (一)请购与审批。 (二)供应商的选择与审批。 (三)采购合同协议的拟订、审核与审批。 (四)采购、验收与相关记录。 (五)付款的申请、审批与执行。 第四条第四条公司应当建立采购业务的授权制度和审核批 准制度,并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采购业务。 第五条第五条公司根据具体情况对办理采购业务的人员定 期进行岗位轮换,防范采购人员利用职权和工作便利收受商 业贿赂、损害公司利益。 第六条第六条按照请购、审批、采购、验收、付款等规定的 程序办理采购业务,并在采购与付款各环节设置相关的记 录、填制相应的凭证,建立完整的采购登记制度,加强请购 手续、采购订单或采购合同协议、验收证明、入库凭证、采 购发票等文件和凭证的相互核对工作。 第三章第三章 请购与审批控制请购与审批控制 第七条第七条公司应当建立采购申请制度,依据购置商品或 服务的类型,确定归口管理部门,授予相应的请购权,并明 确相关部门或人员的职责权限及相应的请购程序。 公司采购需求应当与公司生产经营计划相适应,具有必 要性和经济性。 需求部门提出的采购需求,应当明确采购类别、质量等 级、规格、数量、相关要求和标准、到货时间等。 采购部门才有资格组织采购,其他部门不得擅自采购任 何物资。 第八条第八条建立严格的请购审批制度。加强采购业务的预 算管理。 (一)为生产储备的周转材料请购程序:由库管员根据最 低库存量或使用单位的所需,材料员编制采购计划单—部门 领导审核—分管领导审核—总工程师审核—总经理审批。 (二)生产使用固定资产请购程序:由使用部门提出申 请—材料员根据库存量编制采购计划单—部门领导审核— 分管领导审核—总工程师审核—总经理审批。 第九条第九条加强采购业务的预算管理。对于超预算和预算 外采购项目由董事长审批。 第四章第四章 采购与验收控制采购与验收控制 第十条第十条建立采购与验收环节的管理制度,确保采购过 程的透明化以及所购商品在数量和质量方面符合采购要求。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公司采购方式:大宗物资或服务等的采购应 当采用招投标方式并签订合同协议;一般物品的采购可以采 用询价的方式并签订合同协议;小额零星物品的采购可以采 用直接购买等方式。 30 万元以上的为大宗物资, 1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 下的为一般物品, 10 万元以下为小额零星物品。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委托中介机构进行招投标的,应当加强对中 介机构的监督。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公司应当充分了解和掌握有关供应商信誉、 供货能力等方面的信息,由采购、使用等部门共同参与比质 比价,并按规定的授权批准程序确定供应商。 对小额零星采购,按照“比质比价、货比三家”的询价 原则,确保公开透明,降低采购成本。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公司应当根据验收制度和经批准的请购单、 合同协议等采购文件,办理相关的验收手续。 公司对外采购的锅炉煤和柴油等,必须经地磅房计量, 合理损耗以外的由承运车辆承担。合理损耗一般为 3‰。 对验收过程中发现的异常情况,负责验收的部门或人员 应当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有关部门应当查明原因,及时处 理。 第五章第五章 付款控制付款控制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财务部应当参与商定对供应商付款的条件。 公司供应部在申请付款业务时,应当对采购合同协议约定的 付款条件以及采购发票、结算凭证和验收证明等相关凭证的 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及合规性进行严格审核,并提交付 款申请,财务部依据合同协议、发票等对付款申请进行复核 后,按《资金活动内控制度》和《工程项目内控制度》的相 关审批程序办理。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公司建立预付账款和定金的授权批准制度, 加强预付账款和定金的管理。 对招标合同的首次预付款不得超过合同总价的 30%; 除 特殊采购外,一般物品和小额零星物品的采购不得使用预付 款采购。 公司禁止使用定金的方式签订物资采购合同。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公司加强应付账款和应付票据的管理,由专 人按照约定的付款日期、折扣条件等管理应付款项。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公司应当建立退货管理制度,对退货条件、 退货手续、货物出库、退货货款回收等做出明确规定,及时 收回退货货款。 第六章第六章 附附则则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销售内部控制制度销售内部控制制度 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 第一条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销售业务的内部控制,规范销售行 为,防范销售过程中的差错和舞弊,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销售,主要是指公司销售商品并取 得货款的行为。 第二章第二章 职责分工与授权批准职责分工与授权批准 第三条第三条公司应当建立销售与收款业务的岗位责任制, 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销售与收款业务 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销售与收款不相容岗位包括: (一)销售合同协议的审批、签订与办理发货。 (二)销售货款的确认、回收与相关会计记录。 (三)销售退回货品的验收、处置与相关会计记录。 (四)销售业务经办与发票开具、管理。 (五)坏账准备的计提与审批、坏账的核销与审批。 第四条第四条公司应当合理采用科学的信用管理技术,不断 收集、健全客户信用资料,建立客户信用档案。防止向未经 信用授权客户发出货品,并防止客户以较低的信用条件进行 交易而损害公司利益。 第五条第五条公司应当建立销售业务授权制度和审核批准 制度,并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销售业务。 第六条第六条公司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对办理销售业务的人 员进行岗位轮换或者管区、管户调整。 第三章第三章 销售与发货控制销售与发货控制 第七条第七条公司对销售业务应当建立严格的预算管理制 度,制定销售目标,建立销售管理责任制。 第八条第八条公司应当建立销售定价控制制度,制定价目 表、折扣政策、收款政策,定期审阅并严格执行。 第九条第九条公司在选择客户时,应当充分了解和考虑客户 的信用、财务状况等有关情况。 第十条第十条公司应当加强对赊销业务的管理。赊销业务应 当遵循规定的销售政策、信用政策及程序。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公司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销售和发货 业务。 (一)销售谈判。公司在销售合同协议订立前,应当指 定销售部人员就销售价格、信用政策、发货及收款方式等具 体事项与客户进行谈判。对谈判中涉及的重要事项,应当有 完整的书面记录。 (二)合同协议审批。由销售部通过双方协商,初步确 定销售数量、销售价格、信用政策、发货及收款方式等信息, 由分管领导、总经理和董事长审核或审批。 审批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