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隐患清单制度
重大事故隐患清单管理制度重大事故隐患清单管理制度 第一条第一条 为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 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 故,保障项目部职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 《建设工程 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项目部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第二条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称事故隐患)是指违反安全 生产法律、规章、标准、规程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施工生产过 程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不安全状态、 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 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 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 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 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 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 第三条第三条 工区、下属施工队、班组、其他专业施工单位均应认真 执行本制度。 第四条第四条 任何个人发现工区、下属施工队、班组、其他专业施工 单位存在事故隐患,均有权向工区安全科举报。 第五条第五条 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 (一)工区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把隐患排 查治理工作贯穿到施工生产活动全过程, 明确排查地点、 项目、 目标、 责任,将隐患排查治理日常化。工区应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档案台 帐、结合每周施工现场安全检查,由工区长、专职安全员和其他专业 施工单位负责人组织进行施工现场事故隐患排查, 及时发现并排除各 项施工工艺不安全、安全防护不到位、临电设施不规范、有带病运行 的机械设备、设施,施工人员存在的各类违章违纪行为、管理人员存 在有违章指挥或监管不到位、及生产场所存在的其他各类事故隐患。 工区负责人对本工区工地事故隐患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二)工区每月定期(不少于1 次)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排查 施工现场的事故隐患, 并逐级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施工人员的隐 患排查治理的范围和责任,保证不留空挡,不留死角。 (三)工区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要求制订具体方案, 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责任、安全管理组织体系、资金投入、人 员培训、劳动纪律、现场管理、防控手段、事故查处以及安全生产基 本条件、 工艺系统、 基础设施、 技术装备、 作业环境等方面组织自查。 各劳务分包单位、 专业分包单位每月也要定期排查至少一次事故 隐患,并落实本单位各位管理人员、班组长,直至每一个施工作业人 员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责任。 (四)工区应加强对自然灾害的预防。 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 事故灾难的隐患,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的要求排 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订应急预案。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 预报时,应当及时向各劳务分包单位发出预警通知, 发生自然灾害可 能危及到施工人员安全的情况时,应采取撤离人员、停止作业、加强 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及时向公司有关领导报告。 (五)对一般事故隐患,各劳务分包单位接到工区及项目部专职 安全员下达的“施工现场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时,必须立即按整改 措施,整改限期, 指定具体责任人负责按期整改,整改完毕报项目安 全员监督验收整改结果,进行消项。 (六)工区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工区长应按规定及时上报,做 好监控措施,并由工区长组织制定重大安全隐患整改方案。 重大安全 隐患由工区安全部门下达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 在下达“施工现场安 全隐患整改通知单”后,由工区长组织制定重大安全隐患整改。整改 方案应确定整改项目, 整改目标、 整改具体安全技术措施、 整改时限、 整改作业范围、从事整改的作业人员。整改方案应落实整改责任人、 整改期限、整改资金、监控措施、应急预案,做到按“五落实、五到 位”要求进行整改。工区重大安全隐患整改方案及整改情况应及时上 报项目部及公司安全管理中心。 第六条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管 (一) 工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 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 依预定要求积极进行隐患排 查治理工作,发现存在难以解决的重大问题时, 应及时报告项目部及 公司安全管理中心领导。 (二) 工区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要及时登记, 分类编号, 建立隐患管理台帐,对项目制订的重大隐患整改方案, 整改责任人等 有关情况资料及时归档。 (三) 工区专职安全员应对本项目的一般事故隐患与重大事故隐 患整改结果进行复查消项。 对不能积极按期进行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的 分包单位应请示项目经理下达责令停产指令。 (四)工区每月末召开一次安全会议,总结、通报本周各单位安 全生产情况,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研究解决安全管理、隐患排查 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安排下月安全管理、隐患排查治理阶段性工作。 (五)工区专职安全员应做好日常施工现场安全监管工作, 随时 对整个施工现场、各劳务分包单位施工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检查, 发现 问题、安全隐患应及时依规查处与报告。 第七条第七条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报告 (一)工区应每月对本项目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 析,及时向公司安全管理部门报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 及时 向公司安全管理部门书面回复由公司安全管理管理人员下达的 “施工 现场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的整改情况。 (二)工区应当总结每月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每月向各外协 施工队伍通报工作情况,提出下阶段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点。 第八条第八条 重大事故隐患的公示公告 (一)工区自查和公司安全管理部门检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 重大危险源要予以公示。 (二)工区应主动接受上级各有关部门的监督, 及时公开重大事 故隐患的治理情况。 第九条第九条 重大事故隐患的跟踪督办和逐项销号 (一)工区对本项目工地重大事故隐患整改, 要落实跟踪督办的 责任人,督促分包单位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对本工区工地重大事故隐 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跟踪督办。 (二) 督促整改的责任人及时跟踪检查有关防范和监控措施落实 情况,及时掌握重大事故隐患整改进度, 督促整改单位按整改方案对 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治理,彻底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三)工区提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结束后, 上报项目部及公司 安全管理部门提出验收申请。接受公司安全管理部门进行现场核查。 (四)重大事故隐患在整改期限内彻底治理, 经上级安全管理部 门验收合格后,应及时销号,将有关档案或台帐整理后归档管理。 第十条第十条工区应当按照项目部的有关规定, 对未定期排查事故隐患 或未及时有效整改事故隐患的单位和个人, 实施责任追究;对在隐患 排查治理工作中成效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体系发布时起执行。 楚姚高速公路第二合同段三工区 2017 年 3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