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审批程序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审批程序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审批程序 一、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范围: (一)概念 所谓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是指城镇以外,广大农村和集镇范围内建设占 用土地的总称。 广义的讲,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包括农业建设用地和农村非农业 用地两大部分。目前,通常所说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是指农村非农建设用地。 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范围主要涵盖以下三个方面: (二)使用范围 1、兴办乡镇企业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包括: (1)乡镇办企业使用本乡镇集体所有的土地 (2)村办企业使用属于本村所有的土地 (3)村民组办企业使用本村村民组所有的土地 (4)个人办企业使用所在农民集体组织的土地 按照现行法律规定,不允许乡(镇)办企业使用村或村民组所有土地, 村办企业也不能使用村民组或其他村集体所有的土地, 但是集体经济组织可用 本集体所有土地与其他单位和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 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 业。 2、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包括 农村道路、水利设施、学校、通讯、医疗卫生、敬老院、幼儿园、村委会办公 室,不管是使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还是其他集体所有的土地都是允许的。这 主要是考虑到一些道路, 水利设施及学校等, 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土地内无 法安排,乡(镇)村无集体土地,也必须使用村民组的土地的实际情况。 如果乡(镇)企业建设用地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无法安排,也可以申请使 用国有建设用地, 申请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供应的政策规定 办理。 3、申报条件: (1)用地单位必须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成员; (2)拟用土地必须属于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 (3)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4)必须是兴办企业或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 举办企业; (5)符合省(市、区)规定的用地标准 4、受理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对申请事项不能取得行政许可的, 即当面告知不予受理; 对申请事项依法不属 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 当面告知申请人向其他行政机关申请; 对提交材料齐全 且符合法定规定要求的,立即受理;如所交材料不全且可当场纠正,纠正后受 理;如提交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将在 5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 人,待补齐资料后再受理。 5 申报材料: (1)用地单位(人)申请书 (2)企业法人资格证书、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个人身份证复 印件 (3)发改委立项批复 (4)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 (5)村委会签定的用地协议书 (6)村民同意签字 (7)土地权属证明材料(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复印件) (8)土地勘测定界图 (9)平面布局图 6、办理程序:受理、审查、审批(上报) 、告知 (1)用地单位的项目用地申请 (2) 《建设项目使用集体土地申请审批表》 (3)工商营业执照或身份证件或村(乡镇)集体经济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 件 (4)发改部门批准的立项(核准)文件 (5)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意见书及相关图件 (6)国土部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7)拟占用土地 1:10000 土地利用现状图 (8)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9)拟占用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 (10)法律、法规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7、办理时限:接到有关申请材料后 20 个工作日审核、审批 8 乡镇企业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审批程序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建设单位持有关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向县、 市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 (2)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用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后,按 省、自治区的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涉及占用农用 地的还应当先取得省级人民政府农用地转用审批。 (3)建设用地依法批准后,有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通知申 请用地单位,并组织实施。申请用地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 有关费用,并履行规定的开垦耕地的义务。 (4)工程竣工后,有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建设用 地及开垦耕地等情况进行验收,并办理土地登记,核发《集体土 地使用证》 申请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按使用国有土地的有关规定办理。 9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审批程序: (1)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建设单位提出,经乡(镇)人民政府审 核,向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 (2)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建设用地进行审查后,按 照省、自治区的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涉及占用农用 地的,应当先行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让手续。 (3)建设用地经依法批准后,由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通 知申请用地单位, , 并组织实施。 申请用地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履行开垦耕地义务和缴纳有关费用等(4)工程竣工后,由县、市 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用地和开垦耕地等情况进行验 收,并办理土地登记,核发《集体土地使用证》 。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涉及占用国有土地的,按照使用 国有土地的有关规定办理。 10、乡镇企业用地的管理 包括乡(镇) 、村(或村民小组)两级集体经济组织举办的企业、农民集资 联办的企业、农民个体企业以及农民集体与其他单位和个人联办的企业使 用本集体所有土地,农民集体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 部门提出申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审查后,按各省、自治区 规定的批准权限报批。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先办理农用地审批手续。 11、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的管理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包括;乡村行政办公、文化科 学、医疗卫生、教育设施、生产服务和公益事业、乡村道路、水利设施、 防洪设施等。由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提出,经乡(镇)人民政 府审核后,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按省、自治区规定的 批准权限批准。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先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使用其 他集体所有土地的, 应当给予补偿或调换土地。 使用农民承包经营土地的, 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给予安置。涉及到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还应当给予补 偿。 二、 农村宅基地审批办法 (一)农村宅基地申请报批程序 1、符合条件的村民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 2、乡镇国土资源所工作人员现场选址勘察 3、申请人提交相关材料 4、乡镇国土资源所审核 5、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6、旗(县)国土资源局审核 7、乡镇土地资源所工作人员同有关部门人员放线定界 8、符合验收,发放集体土地使用证 (二)集体土地办证应提交的材料 ①新建房屋 1、户口或身份证复印件 2、本人申请 3、村委会证明 4、建设用地审批表 ②原地翻建 1、户口或身份证复印件 2、原集体土地使用证 ③旧证换新证 1、户口或身份证复印件 2、原集体土地使用证 3、村委会证明。 三、 临时用地管理简介 (一)临时用地的概念 临时用地是指为工程建设施工和地质勘察需要临时使用, 在施工或者勘察 完毕按规定交回的国有或者集体所有土地。 (二)申报材料 1、临时用地审批表 2、临时用地单位营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