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要害部位安全防范措施
重点要害部位安全防范措施重点要害部位安全防范措施 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了搞好企业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进一步明确责 任,加强防范和预防,减少各类案件和不安全因素的发生, 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了企业要害部位、经济部位、贵重 物品、安全防范、违法人员帮教、安全值班的管理和奖惩考 核办法,本办法适用于企业治安保卫工作。 第二章第二章重点要害部位重点要害部位 第三条第三条 重点要害部位:档案室、香料裤、锅炉房、成 品库、四车间(放射源) 、五车间(放射源) 、质量管理科(化 验室) 。 第四条第四条 要害部位由安全保卫科责审定,厂长批准。在 审定要害部位时,应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 第五条第五条安全保卫科负责建立健全要害部位档案,制定 要害部位保卫措施,并负责检查监督落实; 第六条第六条 要害部位保卫措施的落实,由部门行政领导负 责。 明确专人具体负责要害部位的安全工作,并签订由三 级责任人负责的《要害部位安全防范责任书》,年终由安全 保卫科按合同规定予以兑现; 第七条第七条 人劳部门为要害部位配备人员,应事先征求安 全保卫科意见, 对不适宜在要害部位工作的人员,安全保 卫科要及时向人劳部门提出调整意见; 第八条第八条 要害部位发现隐患和不安全因素,要及时报告 安全保卫科, 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消除。安全保卫科在安 全检查中发现要害部位存在隐患,要督促部门领导及时整 改。 未及时整改的, 由安全保卫科下发“隐患整改通知书”, 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致使发生案件和事故的,由部门领 导和部门安全负责人承担责任。 第三章第三章经济部位经济部位 第九条第九条 经济部位是指单位集中存放现金、票证的部位 和重要物资仓库; 第十条第十条 经济部位由安全保卫科会同有关部门研究确 定,并签订由三级责任人(主管厂长、部门主管领导、直接 经管人)负责的《经济部位安全防范责任合同书》。年终由 安全保卫科按合同规定予以兑现;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经济部位安全防范措施由安全保卫科会同各 有关部门主管领导, 结合部位具体情况研究决定,由经管 部门领导和直接经管人负责落实;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经济部位直接经管人要经常对本部位安全进 行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安全保卫科在安全检查中 发现隐患和不安全因素要及时督促经管部门主管领导和直 接经管人抓紧整改。逾期未整改致使发生案件或事故的,由 经管部门主管领导和直接经管人承担责任。 第四章第四章贵重物品管理贵重物品管理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贵重物品是指公用电视机、收录机、录放像 机、照相机、摩托车、摄像机、电脑、重要精密仪器、贵 重金属和有色金属等;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贵重物品由安全保卫科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决 定,并签订由三级责任人 (主管厂长、部门主管领导和直接 经管人)负责的《贵重物品安全防范责任合同》书,年终由 安全保卫科按合同予以兑现;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贵重物品,要指定专人管理,固定专人使用 的,由使用人保管;集体使用的,明确专人保管,保管期间 被盗的,由保管人负责;使用期间被盗或丢失的,由使用人 负责,不登记或未明确专人保管的,发生被盗或丢失,由单 位领导承担责任。 第五章第五章库房管理库房管理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汽由库、香精库、液化气储存站、油漆库、 成品库、 包装材料库、 烟叶库等易燃易爆部位动用明火作业, 须事先制订切实可靠的技术安全措施,并填报《动用明火申 报表》 ,报安技处、安全保卫科审查同意后,方准动火,否 则发生事故由违章指挥或操作者承担责任。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各车间的重要物资仓库,节假日应由部门安 排专人昼夜值班,并将值班人员名单于放假前送安全保卫科 备查,不得用节假日加班生产人员代替安全值班人员。因不 安排值班人员发生案件或事故,由部门主管领导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值班人员应经常在责任区巡回检查,发现可 疑情况及时查处,重大问题要及时与安全保卫科值班人员联 系;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值班人员(包括门卫、巡逻、澡堂、自行车棚、 单身宿舍值班人员)不得迟到、早退,不得在值班中睡觉和 擅离值班岗位。因值班人员失职造成的案件和事故,由值班 人员承担责任。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下列条件作为单位及主管领导年终总结评比 先进的基本条件: (一) 、部门全年没有发生刑事案件和重大治安灾害事故; (二) 、部门职工全年没有因违法犯罪受劳动教养或刑事 处分的; (三) 、部门职工全年受罚款、行政处分、治安处罚人员: 1、五车间不得超过百分之五; 2、二、三车间不得超过百分之四; 3、其它车间不得超过百分之三; 4、科室不得超过百分之二。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下列人员可以由部门推荐参加评选厂治安 保卫积极分子: (一) 、符合本办法第 8 条的主管领导和治保会成员; (二) 、全年未发生火警、火灾事故的重点防火部位的防 火负责人; (三) 、全年未发生案件和事故的要害部位安全负责人、 经济部位直接经管人, 贵重物品保管人; (四) 、负责帮教违法人员,一年内停止违犯罪活动, 并 在生产和各项工作中有明显进步的帮教小组成员; (五) 、能遵纪守法,全年受罚款、行政、治安处罚的 人数不超过部门总人数的百分之三(科室不超过百分之一) 。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下列人员,由安全保卫科根据有关规定随 时表彰奖励: (一) 、值班护厂中尽职尽责,主动消除事故隐患,捕获 作案分子, 有效地防止了案件和事故的发生; (二) 、协助公安、保卫机关侦破案件,提供线索、检 举揭发和抓捕犯罪分子及违纪人员的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当月发生一般刑事案件或火灾事故, 或当 月有一名职工被劳动教养或依法拘留、 逮捕, 部门主要领导、 治安会主任、副主任当月免奖百分之五十;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部门主管领导当月 免奖外, 经济损失的部分从本部门奖金中扣回: (一) 、拒不落实安全防范措施而发生案件或事故的; (二) 、节假日不安排安全值班人员,致使发生案件和事 故的; (三) 、同类案件或事故当年发生两次以上的; (四) 、发生案件或事故隐瞒不报的。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由于值班人员失职造成的案件和事故,除 责任者当月免奖外, 视情节由本人赔偿直接经济损失的部 分或全部;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要害部门发生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 部门 主管领导和部门安全负责人当月免奖,并取消年度合同奖;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经济部位发生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 部门 主管领导和直接经管人当月免奖并取消年度合同奖;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因领导、工作人员违犯制度或失职造成的 案件或事故, 除有关责任者当月免奖和免去职务津贴外, 视其情节由责任者赔偿直接经济损失的部分或全部; 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贵重物品发生被盗和丢失,该物品的保管 人和使用人当月免奖,因保管人和使用人违犯制度或失职造 成被盗或丢失的,视情节由本人赔偿直接经济损失的部分或 全部; 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贵重物品不登记,发生被盗或丢失的,除按 上述规定对保管(使用)人处罚外,单位主管领导当月免奖, 破案后追回的被盗(丢失)物品,收回归厂使用; 第六章第六章 附则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