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大数据平台战略合作协议
战 略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乙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合 作 协 议 鉴于:甲方为专为企业和个人银行融资提供服务的专业公司,乙方拥有庞 大的数据库和丰富的数据来源,双方本着互利互惠的原则,经友好协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此合作协议, 以共同遵守。 第一章第一章 合作基础合作基础 第一条 甲乙双方均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的法人,能独 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条 甲乙双方均合法经营,且具备其所经营内容需要的资质。 第三条 双方在签署本协议前已经就合作事宜经过充分协商,双方对本协议 的条款已经认真阅读并完全理解。 第二章第二章 合作内容合作内容 第四条 双方就各自经营范围共同拓展市场。 第五条 双方在拓展市场中获得的数据所产生的价值及利润,由双方平分。 第六条 双方在拓展市场中各自获得的数据需与对方共享。 第七条 甲方对其经营中拓展的银行,甲方力争将乙方也带入到银行内部。 第八条 对乙方在经营中拓展的银行,甲乙双方协商以甲方还是以乙方身份 与银行对接。 第三章第三章 合作目标合作目标 第九条 双方经过紧密合作,建立互利互惠、可持续发展的战略合作伙伴关 系。 第十条 甲方致力于搭建一个稳固、开放式的平台,甲方平台搭建成功后, 乙方可以免费使用甲方平台。 第四章第四章 合作期限合作期限 第十一条双方合作期限为年,即自年月日至 年月日。 第五章第五章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甲方有权查阅乙方的经营范围和经营资质,以确保乙方合法经营。 第十三条甲方有权依法独立经营。 第十四条甲方有权免费使用乙方数据。 第十五条甲方应配合乙方对自己经营范围和经营资质的审查工作。 第十六条甲方对本次合作事宜及在合作中获取的数据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章第六章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乙方有权查阅甲方的经营范围和经营资质,以确保甲方合法经营。 第十八条乙方有权依法独立经营。 第十九条乙方有权免费使用乙方平台。 第二十条乙方应配合甲方对自己经营范围和经营资质的审查工作。 第二十一条乙方保证其提供的数据来源合法,无任何法律风险。 第二十二条乙方保证其所提供数据的完整性。 第七章第七章 协议终止协议终止 第二十三条协议到期后,双方如不再合作,在双方无任何争议的情况下,协 议自动终止。 第二十四条双方如继续合作,应在协议到期前至少一个月,就继续合作事宜 另行签订合作协议。 第二十五条双方合作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的,双方可选择终止协议或另行 签订补充协议: 1.一方经营范围发生变化,或失去经营资质,导致合作基础不再存在的。 2.未经对方同意,一方的行为损害或者可能损害对方形象造成极大负面 影响的。 3.发生一方或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为被告/ 被申请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或仲裁、行政调查或处罚情形的。 4.一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丧失商业信誉的。 5.一方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经营范围、组织形式、等发生 变更。 6.一方申请或被申请破产、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或撤销、歇业、 解散等。 7.一方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下落不明或涉及违 法活动的。 第八章第八章 违约责任违约责任 第二十六条协议各方应严格遵守本协议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否则,违约方应 赔偿因其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守约方还有权追究 违约方的法律责任。 第九章第九章 保密条款保密条款 第二十七条甲乙双方及其代表提供给对方的所有文件(包括纸质和其他介质 文件)和客户资料都属机密信息,应妥善保管,在未征得对方同意前, 不得用作任何与双方合作内容无关的用途,也不得向第三方透露或许可 第三方使用。任何一方违反保密条款造成损失的,均应承担法律责任并 进行赔偿。 第十章第十章 限制条款限制条款 第二十八条本协议一经签署,双方即建立起合作关系,合作期间,双方在河 南省内均不能再与任何第三方建立与本协议合作内容一致的合作关系。 第十一章第十一章争议解决和法律适用争议解决和法律适用 第二十九条甲、乙双方在合作期间因本协议发生争执的,应该本着友好、平 等、互利的态度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意一方有权向协议签订地所 在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条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含台湾、香港和澳门地区 法律。 第十二章第十二章通知及送达通知及送达 第三十一条甲乙双方就本协议中涉及的各类通知、协议等文件以及就本协议 发生纠纷时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送达时的送达地址及法律后果作如下约 定: 1.本协议首部所约定的地址或联系方式即为双方认可的送达地址或联 系方式。 2.甲方、乙方该送达地址适用范围包括双方非诉时各类通知、协议等 文件以及就本协议发生纠纷时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的送达,同时包括在 争议进入仲裁、民事诉讼程序后的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程序。 3.在本协议项下按上述送达地址向有关方发出的任何通知、要求、协 议、债务催收函或其他通信在下述情况下应被视为送达: 3.1 如果以邮寄方式发出,在信件交寄后第三个工作日视为送达(接收 方实际签收日早于该时间的,实际签收时视为送达); 3.2 如果以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发出,在确定发出时视为送达; 3.3 如果派人专程送达,则接收方签收日视为送达;接收方拒收的,送 达人可采取拍照、录像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并将文书留置,亦视为送达。 4.甲方或乙方的送达地址或联系方式发生变更时应当在变更后三日内 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4.1 在仲裁及民事诉讼程序中甲方、乙方地址变更时应当以书面形式通 知仲裁机构、法院。 4.2 甲方或乙方未按前述方式履行通知义务,双方所确认的送达地址仍 视为有效送达地址,因甲方、乙方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 达地址变更后未及时依程序告知对方和法院、甲方、乙方或其指定的联 系人拒绝签收等原因,导致法律文书未能被当事人实际接收的,邮寄送 达的,以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直接送达的,送达人当场在送达 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视为送达之日;履行送达地址变更通知义务的,以 变更后的送达地址为有效送达地址。对于甲方或乙方在本协议中明确约 定的送达地址,法院进行送达时可直接邮寄送达,即使当事人未能收到 法院邮寄送达的文书,由于其在本协议中的约定,也应当视为送达。 5.甲方、乙方因本协议发生的纠纷进入仲裁、民事诉讼程序后,如当事 人应诉并直接向仲裁机构、法院提交送达地址确认书,该确认地址与诉 前确认的送达地址不一致的,以向仲裁机构、法院提交确认的送达地址 为准(该送达地址适用本章第三十一条第 2、3、4 项约定的送达方式及 送达的法律后果)。 第十三章第十三章其他约定其他约定 第三十二条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书,补充 协议书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补 充协议为准。 第三十三条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四条本协议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章 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五条本协议签订地为郑州市高新区。 (本页无正文,为签署页) 甲方:(盖章)甲方:(盖章)乙方:(盖章)乙方:(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