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混业经营
金融混业经营 一、发展混业经营的必要性 (一)商业银行的发展要求实行混业经营。正如美国金融混业经营的 发展,我国金融混业经营的内部原动力源于商业银行,这主要基于两 点: 1、分业经营本意在商业银行和证券公司之间立起一道金融防火墙, 防止风险的跨业传染,从而降低系统性风险。但从我国金融分业经营 的实践看,此模式不但没有降低系统性风险,反而使金融风险进一步 增大。1998 年以来,我国金融运行状况显示,我国的分业经营制度, 把商业银行、投资银行、证券业、保险业的业务范围分别限制在一个 更狭窄的范围内,金融业的风险实际是更加集中和扩大,在效益普遍 低下的国有企业仍然是国有商业银行基本服务对象的条件下,商业银 行的利润被限制在一个狭隘的空间内,成为名副其实的“窄银行”, 银行的风险实际上更加集中和扩大了。多样化的业务具有内在平衡特 征,可利用内部补偿机制来稳定银行的利润收入,分散金融风险,而 我国金融业分业经营,也造成了资源的浪费。商业银行、证券公司、 保险公司分别处于无差异经营和无差异竞争的状态,包括机构发展和 市场定位在内,还没有形成一种有层次、有分工、有竞争、有合作的 良性发展格局,对金融业资源的总量利用造成了极大浪费。 2、从金融的发展轨迹来看,以资本市场为中心的新金融商品的开发 和需求的创造将使证券市场的功能日趋凸显,而银行的作用则趋于萎 缩。客户对金融商品需求的多样化,促使金融业改变陈旧的经营理念。 银行业早在几年前已从卖方市场进入了竞争激烈的买方市场,在买方 市场内,客户的需求对金融业来说,比以往任何时候更为重要。客户 对金融商品的需求是多种多样的,而且大多是综合性需求,客户需要 存款、贷款、结算等金融商品,也需要买保险、买基金、买债券、炒 股票和使用信用卡,客户都希望是“一站式”全过程金融服务,即在 任何一家金融机构都能得到各种各样的金融服务就如同在“金融超市” 选购金融商品。而这个切,在分业经营下是很难做到的,只有在金融 业实行混业经营的情况下才能实现。 (二)发展资本市场要求实行混业经营。经过十几年的发展,我国的 资本市场已基本成形,股票和债券市场都具备了一定的规模。但从总 体上说,企业的筹资结构并未发生根本的改变,仍以间接融资为主, 直接融资的比重较低。而且,因为投资工具有限,也未对银行的储蓄 存款造成大规模的分流效应。所以,和国外同行相比,来自资本市场 对银行的竞争并不明显。但是,资本市场是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的发展关系到整个金融体系的运作,而资本市场的健康成长是离不 开业务精通、技术高超的投资银行的。当前我国的投资银行尚处于起 步阶段,业务主要限于一级市场的承销、二级市场的自营和经纪业务, 对于一些被西方投资银行器重的兼并、重组、项目融资业务涉足较少, 已影响了资本市场的快速发展。其原因一是起步较晚,成长期较短; 二是狭窄的筹资渠道限制了其发展。从商业银行直接得到投资的渠道 被分业的规定所限制,券商只有违规拆借或挪用客户资金,带来了隐 含的高风险。直到 1999 年 11 月人民银行才正式批准 7 家证券公司和 保险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考虑到银行间拆借市场以短期融 资为主,难以满足证券公司二级市场业务和投资银行项目运作的要求。 其实,允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进入拆借市场,实际上已允许了银行 资金间接进入资本市场,如果分业的限制主要是为了防范风险的话, 这已经打开了一个口子。总来说之,中国投资银行业需要商业银行资 金的支持,从长期来看,混业经营有利于对资金的有效配置。 (三)加入 WTO 要求实行混业经营。中国加入 WTO 后,中国的金融市 场进一步开放,外资金融机构的大规模进入会带来激烈的竞争。而进 入的外资银行中有一绝大多数是世界上赫赫有名的综合性的全能银行, 它们在资金、技术、管理方面都有着很大的优势,进入我国市场后, 因为其本身经营多元带来的高抗风险水平,以及跨国公司内部补偿机 制带来的灵活策略,都会给我国的银行业造成新的威胁。面对挑战, 我们不应消极等待,而应主动出击,在立足于传统业务、拓展新的表 外业务的同时,在条件成熟时,打破分业限制,使商业银行、投资银 行、保险公司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四)信息技术的进步和金融世界化发展趋势,决定了金融业混业经 营的必然 1、信息技术的进步,模糊了单一金融业务之间的界限。随着科学技 术的创新与进步,尤其是信息技术的进步,信息共享已成为一种趋势, 而信息共享必然会导致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的整合,从而模糊商业银 行、投资银行、证券业务、保险业务之间的界限。 2、金融世界化发展趋势,决定了金融业混业经营的必然。金融世界 化是当前国际金融发展的趋势,主要表现为国际资本的大规模流动, 金融业务与机构的跨境发展和国际金融市场的发展。金融世界化的实 质,一方面是金融活动跨越国界,另一方面是金融活动按同一规则运 行,还有一方面是在统一的国际金融市场上,同质的金融资产在价格 上趋于等同。 综上所述,中国金融业实行混业经营势在必行,这既是国际金融一体 化的要求,也是国内市场形势的需要,而且技术进步为混业经营提供 了可能。 二、我国混业经营发体现状 我国自 1995 年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 行在境内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此后,我国金融业便开 始了严格分业经营。近年来,随着市场发展,又有一些银、证、保之 间边缘业务合作与创新,突破了分业界限。 (一)分业经营的根基开始动摇 虽然我国当前法律规定的仍是分业经营的模式,但是随着投融资体制 改革的逐步深入和金融市场的逐步完善,我国当前已在政策上打破了 银行、证券、保险和基金业四业之间的资金壁垒,银行、证券、保险、 基金业之间的“合作”与业务交叉有了明显进展,为下一步的规范的 “混业”经营奠定了基础。中国人民银行于1998 年 8 月 19 日颁布了 《基金管理公司进入银行同业拆借市场管理规定》和《证券公司进入 银行同业拆借市场管理规定》,允许证券商和基金管理公司进入银行 间同业市场;1999 年 10 月,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保监会同意保险基金进 入股票市场;2000 年 2 月,中国人民银行与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了 《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允许证券公司以自营的股票和 证券投资基金作为抵押,向商业银行借款;2001 年 10 月 8 日开始实行 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中规定,商业银行能够接受基金 管理人委托,办理开放式基金单位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能够受 理开放式基金单位的注册登记业务。以上政策的出台,使得货币市场 与资本市场得以相互融通,使得银行、证券、保险三业的资金能够直 接流动、渗透和补充,在一定意义上也正意味着我国分业经营的金融 框架将会发生根本的变化。 (二)金融集团方式的混业经营。 这里要特别强调的是金融集团在国内的发展。根据《多元化金融集团 监管的最终文件》定义:金融集团是指至少涉足银行、证券和保险当 中的两个领域的企业集团。它也是混业经营的一种方式,相对于全能 制银行式的混业经营方式,此模式能通过设立“防火墙”将风险隔离 在其特定机构的优势,这在我国金融机构内控机制不完善的情况下, 是混业经营的现实选择模式。当前,金融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