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
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 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一: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一: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 申请人:××,男, 20XX 年 12 月 17 日出生,汉族,原荣兴宝起重设备租赁员工,户籍 地:省保康县歇马镇家坪村××组,×××× 被申请人:房××,女,20XX 年 11 月 27 日出生,号 1101××××××,汉族,×× 起重设备租赁法定代表人,住市×× 申请事项: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追加被申请人成为本案被执行人。 事实及理由: 申请人曾依据京通劳仲字(20XX)第 3746 号裁决书,向通州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经 该院审查,被执行人××起重设备租赁无财产可执行。现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起 重设备租赁是有其法定代表人房××个人出资50 万元于 20XX 年 10 月成立的自然人独 资企业。 20XX 年 4 月 1 日, 申请人在被执行人单位发生工伤事故后, 双方发生劳动争议, 申请人随即向通州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被执行人为了逃避责任,采取故意 不按规定不参加公司年检,致使被执行人于20XX 年 11 月 23 日被市公司管理局通州区 分局吊销公司营业执照。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为公司的唯一出资人,也是公司唯一清算责任人,在明知公司 对外负有债务,而采取故意不按规定不参加公司年检,坐等营业执照被吊销,在未组织 清算的情况下隐匿、转移企业财产;进而逃避债务,属于典型的滥用股东权利,也对申 请人的债权造成了严重损害。故根据“执行人扩理论”,申请人现在有充分的证据证明 公司法人的股东不按《公司法》规定组织清算致使公司财产流失、转移、隐匿、侵占公 司财产,滥用公司独立人格致使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不清的情形,特依据《公司法》的 规定, 申请裁定追加被执行人的股东房泽荣为被执行人, 令其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此致 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月日 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二: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982 字) 申请人: ,性别,年龄,住所, 。 申请事项:追加杜 XX、XX(杜 XX 的妻子)为被执行人。 事实和理由: 根据福 XX 人民法院(20XX)X 民终字第 XXX 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权利义务, 申请人已向 贵院申请对债务人 XXX 实施强制执行。 经贵院查实,XX 已于 20XX 年 11 月 24 日因不按照规定接受年检已被工商部门吊销企业 法人营业执照。该公司章程载明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杜XX,股东出资情况为 XXTY 投资持 股 58%,杜 XX 个人持股 42%。20XX 年 10 月 27 日,申请人与 XXTY 投资签订《还款协议 书》 , TY 公司承诺按股权比例承担浦城 XXXX 水电开发工程欠款的 58%, 即 1895695.2 元。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四)款规定“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 销”的公司,应当由股东组成清算组;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 五日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第一百八十六条还规定“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 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未接 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 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据此,XX 在被吊销营业执 照的情况下,应当依法通知申请人(债权人)申报债权。但迄今为止,该公司既未成立 清算组,也从未通知申请人申报债权,明显存在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 主观故意。 《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 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杜 XX 作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股东应对该公司拖欠我司42%的工程欠款,即 1372744.8 元承担连带责任。 XX 章程载明,杜XX 的妻子 XX 在该公司持股比例为 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 人民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 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故婚姻关系存续期 间的债务,除法律文书确定其为个人债务外,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可以执行夫妻共同 财产,共同财产由债务人一方的配偶占有时,可以追加其配偶为被执行人,即应当依法 追加杜 XX 及其妻子 XX 为被执行人。 基于上述实事和理由,申请人谨向贵院申请追加杜XX、XX 为本案被执行人。 此致 XX 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XX 年月日 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三: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1397 字) 申请人:市碑林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路信用分社 住所:市**路 31 号 负责人:*职务:主任 被申请人:**实业集团 法定代表人:朱** 公司地址:市**路 1 号**大厦 6 层 申请事项: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追加被申请人成为本案被执行人。 事实及理由: 申请人曾依据市碑林区公证处(20XX)西碑证经字第 2332 号执行证书,于 20XX 年 11 月 3 日向碑林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经该院审查,被执行人A 餐饮娱乐有限责任公司、 省 B 装饰实业均无财产可执行,故以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20XX)碑执字第209 号民事裁 定书裁定终结执行并发给申请人债权凭证,示明债权人可以凭此证书随时申请恢复执 行。现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 A 酒店管理咨询(以下简称“A公司”)在处置其位于市 **路*号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备时,其股东**实业集团(以下简称“**公司”)非法侵 占公司的资产折价款,滥用股东权利,对申请人的债权造成了严重损害。 20XX 年 11 月,程**将位于市**路 1 号的在建工程折价 750 万元作为其在被执行人 A 公 司【原AA 餐饮娱乐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出资,成为该公司原始股东。 20XX 年 1 月 23 日朱**受让程&&的所有股权成为 AA 餐饮娱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并将该公司更名为A 餐饮娱乐有限责任公司,时任法定代表人。同年3 月 15 日,**公司受让原始股东梁** 的所有股权和朱**892 万元股权成为该公司控股股东,曾作为实物出资的在建工程也随 之转到朱**名下。20XX 年 8 月 12 日,A 餐饮娱乐有限责任公司更名为 A 酒店管理咨询, 股东依然为**公司和朱**。可见,折价 750 万的在建工程依然作为注册资本金而存在。 从 20XX 年开始,**公司与碑林区北沙坡村村委会在雪花新世界联营合同的履行过程中 发生了一系列纠纷,根据省高级人民法院( 20XX)陕民一初字第00002 号民事判决书和 最高人民法院(20XX)民一终字第 13 号民事判决书,雪花新世界项目中的建筑物被折 价由**公司受偿,由碑林区北沙坡村村委会支付折价款15299910 元,其中不动产价值 1186.871 万元,已经支付过 230 万元。虽然该实物折价款依法由**实业集团受偿,但它 作为 A 公司注册出资的性质一直没有改变。所以, **公司应立刻将该款项作为注册资本 金交付于 A 公司,已完成全额出资的股东义务。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 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而被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