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行李、包裹运输事故处理
铁路行李、包裹运输事故处理铁路行李、包裹运输事故处理 一、行李、包裹运输事故的种类和等级一、行李、包裹运输事故的种类和等级 ( (一一) )行李包裹事故的种类行李包裹事故的种类 1.火灾。 2.被盗(有被盗痕迹的)。 3.丢失(全部未到或部分短少,无被盗痕迹的)。 4.损坏(破损、湿损、变形等)。 5.误交付。 6.票货分离、票货不符、误装卸或顶件运输时。 7.其他(污染、腐坏等)。 ( (二二) )行李、包裹事故等级行李、包裹事故等级 行李、包裹事故按其性质和损失程度分为重大事故、 大事故、一般事故三个等级以及事故苗子。 1.造成下列情况之一者为重大事故 (1)由于承运的行李、包裹发生火灾、爆炸造成人员死 亡或重伤达 3 人的; (2)物品损失(包括其他直接损失,以下同)价值超过 3 万元(不含 3 万元)的; (3)尖端保密物品、放射性物品灭失。 2.造成下列情况之一者为大事故 (1)由于承运的行李、包裹发生火灾、爆炸造成人员重 伤的; (2)物品损失价值 1 万元以上(不含 1 万元)至 3 万元 的。 3.一般事故 (1)承运的行李、包裹发生火灾爆炸的; (2)物品损失价值 200 元以上(不含 200 元)至 1 万元 的。 4.事故苗子 在运输行李、包裹过程中(自承运时起至交付完毕时 止)造成轻微损失及一般办理差错为事故苗子。 事故苗子包括: (1)损失轻微,其价值不超过 200 元(含 200 元)的; (2)被盗在 30 日内破案并追回原物,损失轻微的; (3)票货分离、票货不符、误装卸及时发现纠正,未造 成损失的; (4)误交付及时发现并取回,未造成损失的; (5)未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的; (6)违反营业办理限制。 二、行李、包裹事故责任划分二、行李、包裹事故责任划分 ( (一一) )不属于承运人责任的范围不属于承运人责任的范围 1.不可抗力; 2.物品本身的自然属性或合理损耗; 3.包装方法或容器不良,从外部观察不能发现或无规 定的安全标志时; 4.托运人自己押运、带运的包裹(因铁路责任除外); 5.托运人、收货人违反铁路规章或其他自身的过错。 ( (二二) )承运人内部站、车责任的划分承运人内部站、车责任的划分 1.直接发生事故的车站和列车,应主动承担责任。 2.在查询过程中,未按规定期限答复时(除已查明的 直接责任者外),事故责任列逾期答复站、段。 3.由于违章承运行李、包裹造成事故时,事故责任列 承运站。如:承运未按规定包装的行李、包裹时;应派人 押运的包裹无押运人时等。 4。中途站对包装破损,未加整修继续运送,造成事故 时,事故责任列应整修而未整修的车站。对符合规定包装 要求的行李、包裹,能够证明直接造成包装损坏站、车 的,发生的事故时,事故责任列直接造成破损的站、段。 5.站、车交接时,接收方不盖规定名章或印章不清无 法确认,以及接收方应签收而未签收,或虽已签收,但对 件数、包装等情况,站、车双方有异议时,而在开车后 3h 内(如区间列车运行超过 3h 不停时为前方停车站),又未拍 发电报确认的发生事故,责任列接收站、段。 6.列车到达终到站后、超过 1h 不签收或虽未超过 1h 而列车人库,行李、包裹未卸完,发生事故时,列终到站 责任。 7.车站对无法运送的无主行李、包裹,逾期积压不报 或顶件运送,应承担事故责任。 8.由于装卸责任造成事故时,责任列装卸部门。但装 卸与客运同属一个单位的除外。 9.事故赔偿后,又找到原来的行李、包裹,而旅客或 收货人又不愿领取时(确有欺诈行为除外),事故责任仍定 原单位。 10.由于行车事故造成的行李、包裹事故,由行车安 全监察部门确定的责任单位负责。 11.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行李、包裹事故,责任单位 列“其他”。 (1)由于列车紧急制动,造成行李、包裹损失时。 (2)因发、收货人责任给第三者的行李、包裹造成损失 时。 (3)其他无法判明责任单位的事故。 12.事故处理在核定事故单位时,如发生站、车各方 意见不一致,可将事故记录连同附件,逐级上报,由上级 机关仲裁核定。若站、车属一个铁路局管辖的,报铁路 局;跨局的,报铁道部。 ( (三三) )承运人和旅客、托运人或收货人共同承担责任承运人和旅客、托运人或收货人共同承担责任 经承运人证明事故是由承运人和旅客或托运人的共同 过错所致,应根据各自过错的程度分别承担责任。 三、行李、包裹事故处理原则三、行李、包裹事故处理原则 行包事故的处理,本着公平合理,实事求是,重合 同、守信誉的原则,积极主动办理赔偿。 承运人应积极与托运人或收货人进行协商解决。 四、行包事故的立案和调查四、行包事故的立案和调查 行李、包裹事故的立案调查和处理一般由到站办理。 行李、包裹在发站装车前全部灭失、毁损时,由发站办 理。 ( (一一) )行李、包裹事故的立案行李、包裹事故的立案 1.行李、包裹发生下列两种情况之一者,应立案处 理:行李、包裹运输发生火灾、被盗、丢失、损坏、误交 付、票货分离、票货不符、误装卸或顶件运输及其他事故 时;行李、包裹超过运到期限 10 天,鲜活包裹超过运到期 限没有运到时。车站必须立即向发站拍发电报查询行李、 包裹的下落;如查询无结果时,应立即立案调查处理。 2.事故立案时,车站应会同有关人员编制行李、包裹 事故记录(用货运事故记录)一式三份:一份留站存查、一 份调查用(属于自站责任的留站存)、一份交托运人或收货 人作为提出赔偿要求书的凭证(经查询找到后交付时收 回)。 ( (二二) )行李、包裹事故的调查行李、包裹事故的调查 行李、包裹未到,按下列规定调查。 1.发站接到查询电报后,应立即查找核对。如不属于 本站责任,应将装车日期、车次、签收情况电复到站,并 抄知接收的列车主管段(乘务中心),列车主管段(乘务中 心)接到电报后,如不属于本(乘务中心)列车责任,应将卸 车站和卸车日期、签收情况电复到站,并抄知卸车站有关 站、段(乘务中心),按此顺序进行查找。 对用事故记录调查的,接受站、段将调查结果电复到 站,同时应填写事故查复书(用货运的)附在记录上,转送 接收的站、段继续查找。如系本站、段责任,则直接填写 事故查复书随同事故记录寄送到站。 查询电报或事故记录包括复电和查复书,如发、收双 方在同一铁路局管内的,应抄送铁路局;跨局时,应抄送 有关铁路局。 2.站、段在接到查询电报或事故记录后,车站必须在 3 天内、段(乘务中心)必须在 15 天内答复到站,不得拖 延,否则,由拖延站、段(乘务中心)承担事故责任。但对 用事故记录调查的,如逾期不复,到站可再次电报催问。 受调查站、段(乘务中心)自接到催问电报日起,再超过 5 天不答复时,即视作责任单位。 3.发生火灾、被盗事故,应及时向公安部门报案,并 会同调查。 五、事故记录编制要求五、事故记录编制要求 行李包裹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破损丢失,应及时编制记 录,记录分为行包事故记录(以货运记录代替)和普通记录 (客运记录)两种。发生和发现重大事故,还须拍发事故速 报。 ( (一一) )行包事故记录行包事故记录 1.行包事故记录的编制,以便证明铁路与托收货人间 或铁路内部各单位责任划分,也是铁路内部分析责任的原 始、基础资料,是旅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