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股选择权协议-投资意向
认股选择权协议认股选择权协议 (编号:(编号: 【【】】 )) 本认股选择权协议 ( “本协议” )于年月日由下列 各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市签署: 甲方:浦发系投资机构或其他合作代持机构 注册地址: 乙方:公司控股股东 身份证号: 丙方:公司 注册地址: 鉴于: 1、丙方系年月日在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成 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截至本协议签署日, 丙方的股权结构如下(本协议所称“元”均为人民币元) : 序序 股东股东 号号 1 (股)(股)((% %)) 持股数量持股数量股权比例股权比例 股东性质股东性质 1 序序 股东股东 号号 2 3 4 5 6 合计 持股数量持股数量 (股)(股) 股权比例股权比例 股东性质股东性质 ((% %)) 100 2、乙方系丙方控股股东,乙方认缴出资万元, 实缴出 资万元,占丙方注册资本的%。 3、甲方及甲方关联企业为乙、丙两方提供了大量的服务,有力 的推动了丙方的发展。为了进一步促进丙方的后续发展, 本协议各方 拟通过甲方与丙方现在或将来建立股权纽带的方式, 实现更加紧密的 合作。为此,乙方、丙方同意给予甲方(或甲方指定的主体,以下有 关甲方的指代与本处概念相同, 即甲方行使权利的主体可以为甲方本 身或者甲方指定的主体)投资丙方的认股选择权。 经协商一致,甲、乙、丙三方本着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甲方 行权份额、行权价格、行权期限、转让认股选择权等事宜达成如下条 款: 第一条第一条认股选择权认股选择权 本协议所称认股选择权是指甲方有权在本协议约定的认股选择 权行使期内,按约定的认股选择权份额和行权价格, 通过受让乙方持 有的丙方股权或者直接向丙方投资的方式投资丙方的权利。 甲方在认股选择权行使期限内作出行权、转让或回购的决定后, 2 乙方及丙方应按甲方的决定给予充分的配合。本协议中, “行权”系 指甲方在认股选择权行使期限内, 行使认股选择权,投资丙方约定份 额股权之行为。 第二条第二条 认股选择权份额认股选择权份额 1、本协议书所指之认股选择权份额是指乙方给予甲方在本协议 书约定的认股选择权行使期限内, 选择是否受让乙方所拥有的丙方股 权的约定份额或直接认缴丙方约定份额股权, 具体约定份额见第二条 第 2 项。本协议所称认股选择权份额指丙方的注册资本份额, 按百分 比计算。 2、截止到本协议书生效之日,丙方的注册资本为万元。 甲方可以选择按以下任一方式行权以持有丙方股权: (1)甲方在行权期限内受让乙方所持的丙方 1 %股权;或 (2)甲方在行权期限内通过对丙方直接投资方式持有丙方 1 %股权。 3、在行权期限内,如丙方拟增加注册资本金额,可以在征得甲 方书面同意的前提下,相应调整本条所述的认股份额, 否则该认股份 额应保持不变。 4、在行权期限内,丙方不得减少注册资本。 第三条第三条 认股选择权的获取对价认股选择权的获取对价 甲方为取得丙方的认股选择权, 甲方向乙方和丙方提供如下服务: 1. 作为丙方远期战略投资人,在未来可选择行使认股选择权, 或者通过为丙方引入其他战略投资人,直接或间接为丙方提供融资。 3 2. 在甲方经营允许范围内, 优先为丙方提供各项股权增值服务, 如投后管理建议、战略咨询服务、上下游渠道资源对接、财务及法律 建议等。 3. 与商业银行联合,优先为丙方提供投贷联动服务、上市退出 服务等金融服务。 第四条第四条 认股选择权行权价格认股选择权行权价格 1. 行权价格基数: 在本协议约定的认股选择权行使期限内,丙方 100%股权估值为 甲方行使认股选择权之前最近一轮已实现外部的股权融资认购价。 2. 甲方的行权价格计算方法为: 行权价格=甲方行使认股选择权份额 × 行权价格基数。 3. 甲方行权价格基数不得高于协议签署后甲方行权前 2 个月内 丙方引入的最新一轮投资者价格。 第五条第五条 认股选择权行使期限认股选择权行使期限 各方均同意甲方行权的期限为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 2020年 月日。若丙方在此期间内向中国证券管理机构报送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上市申请(不含“新三板” ,除非政策禁止新三板挂牌前有 未行权的认股权存在) ,且提交上市申请前甲方尚未行权的,在丙方 报送上市申请资料之时自动中止, 在通过上市监管部门审核后完全终 止。如申请因任何原因未被上市监管部门受理,或申请撤回材料,或 丙方自动撤回, 或申请被上市监管部门终止审查或否决时自动恢复效 力,中止期间不计算在认股选择权期限内。 4 丙方应不晚于首次向证券监管机构报送辅导备案登记材料, 进入 辅导期后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甲方告之丙方向证券管理机构报送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事宜。 第六条第六条 认股选择权行使认股选择权行使 1、在本协议书约定的行权期限内,若甲方行权,即作出购买乙 方所拥有的丙方约定份额的股权或直接投资丙方以持有丙方约定份 额的股权决定时,乙方及丙方应给予充分的配合: (1)若甲方选择行使认股选择权,则甲方应在行权时该轮股权 融资丙方与第三方投资者达成协议或形成丙方董事会决议后六个月 内向乙、丙方发出其行使认股选择权的书面通知, 行权通知应载明甲 方指定的实际行使认股选择权的认购人以及行权价格。 若甲方指定第 三人行使认股选择权,则该等第三人可以是甲方的关联公司, 也可以 是与甲方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 并且将享有本协议下约定的甲方全部 权利与义务,就如同该等第三人是本协议下的甲方一样。 (2)在甲方作出行权决定并发出书面通知的 【20】 个工作日内, 按本协议书的约定甲方与乙方和丙方签署有关股权变更的文件 (包括 但不限于股权投资或转让协议;丙方股东会决议;章程修正案;其他 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之声明承诺书以及审批机关和登记机关要求报 送的其他文件等) ; (3)需报主管机关审批的,丙方应在在甲方作出行权决定并发 出书面通知的【15】个工作日内与甲方一起报主管机关审批(必要时 甲方和乙方可按本协议的约定再签署投资协议和股权转让协议等) ; 5 (4)股权变更申请经有关主管审批机关审核批准后的【15】个 工作日内,由乙方、丙方与甲方一起向主管工商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股 权变更登记手续; (5)在办理合法的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后【20】个工作日内,由 乙方、丙方完成该次股权转让所必须办理的其他移交手续, 从而使甲 方根据所拥有的股权份额享有相应权利、承担相应义务。甲方、乙方 办理移交手续之日为移交日。 2、在认股选择权行使期限内,若丙方进行增资扩股,或乙方 决定转让丙方股权,乙方和丙方应尽到如下合理时间内的通知义务: 丙方应在董事会决议中确定的增资扩股的时间或时间段前 【 90 】个自然日,或在乙方决定转让丙方股权情况下,乙方与受让 方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前【 90 】个自然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参与融 资谈判, 以给与甲方充足的时间做出是否行使认股选择权份额内的优 先认购权对丙方进行增资扩股或转让认股选择权于新的投资人。 如果 甲方做出转让认股选择权的决定, 丙方和乙方应尽力协助促成目标企 业的新的投资者先行受让上述甲方持有的认股选择权份额。 3、甲方应在工商变更登记完成后的【20】工作日内,按本协议 书第四条约定的认股选择权的行权价格向乙方或丙方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