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的职权及董事会会议制度
董事会的职权及董事会会议制度董事会的职权及董事会会议制度 来源:法律论文资料库作者:唐青林 (一)董事会的法律地位、人员组成及职权范围 董事会是指依法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代表公司行使经营决策权的 公司常设机关。它是公司成立所必备的条件, 其组织必须在公司法或 公司章程中明确予以规定。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机关, 股东会做 出的表达股东意志的各项决议,由董事会负责执行,因此,董事会是 执行公司业务的机构。但它有自己独立的职权,在法律和章程规定的 范围内,组织和管理公司生产经营的正常运转。 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是公司法人组织的领导和管理机构, 是公 司经营决策和业务执行机关, 是公司对外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全权代 表,公司的所有内外事务和业务都在其领导下进行。 根据我国公司法 第四十五条和第五十一条的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 其成员为 三人至十三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 可以设 一名执行董事,不设立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执行董 事的职权由公司具体章程规定。 各国公司法对董事会的人数有不同的 规定,但一般都规定董事的数目须为奇数, 目的为了减少董事会进行 表决时出现僵局。 至于董事会的组成,根据新公司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两个以上 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 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 会成员中也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 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 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董事会设董 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 程规定。由此可知,公司法修改之后,不仅要求国企的董事会中应当 有公司职工代表,而且规定非国企的董事会中也可以有公司职工代 表。新公司法还对公司职工董事代表的产生办法进行了规定, 这对于 扩大职工民主,增强公司的民主管理具有积极意义。另外,新公司将 原副董事长由 1-3 名修改为不设个数的限制, 规定公司的董事长和副 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明确规定,充分体现了公司自治精神, 体现了对公司自主经营权的尊重。 对于公司的董事长制度, 新公司法也有不同于旧法的规定。 根据 旧公司法的规定,对于设有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 董事长为公司的 法定代表人;对于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 定代表人。但新公司法第十三条规定: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 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 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也就是说,新公司法不仅扩大 了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范围, 而且认可了公司章程对公司法定代表人的 协议安排。根据这一规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不再当然由公司董事长 担任,公司股东完全可以通过公司章程自行安排。 公司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 但每届任期 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 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 在改 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履行董事职务。相对于旧法,新公司法增加规定了董事的延续 性义务,即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依法履行董事职务。 这一规定有利于避免董事会因人员不足而陷入困境。 董事会的主要职权体现在对公司重大问题的决策权, 我国公司法 第四十七条明确规定,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召 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三)决定 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 方案;(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订公司增 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七)制订公司合并、 分 立、 变更公司形式、 解散的方案;(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九)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 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 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 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十)制定公司的基 本管理制度;(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 的职权相比,可见董事会的主要任务在于将公司的经营方针具体化, 提出专门业务事项的方案、措施,由股东会讨论通过;而对公司管理 机构的设置,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及报酬,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等, 则可以直接决定和负责。因此,董事会是在股东会的领导下,主管目 标、方针的措施制订与实际执行的机构。 新公司法不仅对董事会职权 有所扩大,增加了制订发行公司债券方案的权利, 而且增加了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职权,使公司可以根据各自的经营管理需要, 根据实际 情况,对董事会的职权进行具体约定。 (二)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及决议 董事会实施对公司的领导权和决策权的方式, 主要是通过召开公 司董事会做出决议。 新公司法对董事会的召集人的关系和顺序进行了 疏理,使得董事会的召开可以依法正常地进行。 公司法第四十八条规 定,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同股东会决议的表决方式不一样, 股东会的 表决方式是根据资额主义进行的, 即根据各股东的出资比例或者持有 的公司股份的多少来决定其表决权的大小, 而董事会的决议实行的是 “头数主义”,即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同股份公司董 事会的议事规则和表决程序相比, 我国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 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没有做出强制性要求, 除法律有规定外,一般 由公司章程规定。 这主要是考虑到有限责任公司本身规模小于股份公 司,社会关注度不强,企业自身的情况也千差万别,一律做出牵制性 规定反倒不能适应各个公司的具体情况, 因此法律允许有限责任公司 通过公司章程对董事会的议事规则和表决程序进行自我约定。 但公司 法要求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 出席会议的董事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三、监事会的职权及其地位 (一)监事会的法律地位、组成和任期 监事会是依法产生, 对董事和经理的经营行为及公司财务进行监 督的常设机构。监事会是一个专职的监督机构, 它代表全体股东对公 司经营管理进行监督,行使监督职能,防止和制裁董事会滥用职权, 以权谋私,做出有损公司及股东利益的行为。 公司法第五十二条对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的组成做出了明确规 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股东人数较 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 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 不设立监事 会。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 其中职工 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 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会中 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 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 主选举产生。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 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同董事的任期一样,监事的任期也是每届三年,任期届满,连选 可以连任。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