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技术规程11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
1 一般规定 1.1 临时用房、临时设施的布置应满足现场防火、 灭火及人员安全疏 散的要求。 1.2 下列临时用房和临时设施应纳入施工现场总平面布局: 1.2.1 施工现场的出入口、围墙、围挡; 1.2.2 场内临时道路; 1.2.3 给水管网或管路和配电线路敷设或架设的走向、高度; 1.2.4 施工现场办公用房、 宿舍、 发电机房、 配电房、 可燃材料库房、 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 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 固定动火作业场等; 1.2.5 临时消防车道、消防救援场地和消防水源。 1.3 施工现场出入口的设置应满足消防车通行的要求,并宜布置在不 同方向,其数量不宜少于2 个。当确有困难只能设置1 个出入口时, 应在施工现场内设置满足消防车通行的环形道路。 1.4 施工现场临时办公、生活、生产、物料存贮等功能区宜相对独立 布置,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2.1 条及第2.2 条要求。 1.5 固定动火作业场应布置在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 易燃易爆危 险品库房等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宜布置在临时办公用房、宿 舍、可燃材料库房、在建工程等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1.6 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应远离明火作业区、 人员密集区和建筑物相 对集中区。 1.7 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 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不应布置在架空 电力线下。 2 防火间距 2.1 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与在建工程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5m,可燃 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 固定动火作业场与在建工程的防火间距不应小 于10m,其它临时用房、临时设施与在建工程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 2.2 施工现场主要临时用房、 临时设施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2.2 的 规定,当办公用房、宿舍成组布置时,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应 符合以下要求:1 每组临时用房的栋数不应超过10 栋,组与组之间 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8m;2 组内临时用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3.5m;当建筑构件燃烧性能等级为A 级时,其防火间距可减少到3m。 第 1 页 共 15 页 表2.2 施工现场主要临时临时用房、临时设施的防火间距(m) 注:1、 临时用房、临时设施的防火间距应按临时用房外墙外边线或堆场、作业 场、作业棚边线间的最小距离计算,如临时用房外墙有突出可燃构件时,应从其 突出可燃构件的外缘算起。 2、两栋临时用房相邻较高一面的外墙为防火墙时,防火间距不限。 3、本表未规定的,可按同等火灾危险性的临时用房、临时设施的防火间距确定。 3. 消防车道 3.1 施工现场内应设置临时消防车道, 临时消防车道与在建工程、临 时用房、 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的距离,不宜小于5m,且不宜大于40m;施 工现场周边 道路满足消防车通行及灭火救援要求时, 施工现场内可不设置临时消 防车道。 3.2 临时消防车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3.2.1 临时消防车道宜为环形,如设置环形车道确有困难, 应在消防 车道尽端设置尺寸不小于12m×12m 的回车场; 3.2.2 临时消防车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m; 3.2.3 临时消防车道的右侧应设置消防车行进路线指示标识; 3.2.4、临时消防车道路基、路面及其下部设施应能承受消防车通行 压力及工作荷载。 3.3 下列建筑应设置环形临时消防车道, 设置环形临时消防车道确有 第 2 页 共 15 页 困难时,除应按本规范3.2 条的要求设置回车场外,尚应按本规范第 3.4 条的要求设置临时消防救援场地: 3.3.1 建筑高度大于24m 的在建工程; 3.3.2 建筑工程单体占地面积大于3000 m2 的在建工程; 3.3.3 超过10 栋,且为成组布置的临时用房。 3.4 临时消防救援场地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3.4.1 临时消防救援场地应在在建工程装饰装修阶段设置; 3.4.2 临时消防救援场地应设置在成组布置的临时用房场地的长边 一侧及在建工程的长边一侧; 3.4.3 场地宽度应满足消防车正常操作要求且不应小于6m, 与在建工 程外脚手架的净距不宜小于2m,且不宜超过6m。 4.1 一般规定 4.1.1 临时用房和在建工程应采取可靠的防火分隔和安全疏散等防 火技术措施。 4.1.2 临时用房的防火设计应根据其使用性质及火灾危险性等情况 进行确定。 4.1.3 在建工程防火设计应根据施工性质、 建筑高度、建筑规模及结 构特点等情况进行确定。 4.2 临时用房防火 4.2.1 宿舍、办公用房的防火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4.2.1.1 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等级应为A 级。当采用金属夹芯板材 时,其芯材的燃烧性能等级应为A 级; 4.2.1.2 建筑层数不应超过3 层,每层建筑面积不应大于300m2; 4.2.1.3 层数为3 层或每层建筑面积大于200m2 时,应设置不少于2 部疏散楼梯,房间疏散门至疏散楼梯的最大距离不应大于25m; 4.2.1.4 单面布置用房时,疏散走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0 米;双面 布置用房时,疏散走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5m; 4.2.1.5 疏散楼梯的净宽度不应小于疏散走道的净宽度; 4.2.1.6 宿舍房间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30m2, 其它房间的建筑面积不 宜大于100m2; 4.2.1.7 房间内任一点至最近疏散门的距离不应大于15m,房门的净 宽度不应小于0.8m,房间建筑面积超过50m2 时,房门的净宽度不应 小于1.2m; 第 3 页 共 15 页 4.2.1.8 隔墙应从楼地面基层隔断至顶板基层底面。 4.2.2 发电机房、变配电房、厨房操作间、锅炉房、可燃材料库房及 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的防火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4.2.2.1 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等级应为A 级; 4.2.2.2 层数应为1 层,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 m2; 4.2.2.3 可燃材料库房单个房间的建筑面积不应超过30 m2,易燃易 爆危险品库房单个房间的建筑面积不应超过20 m2; 4.2.2.4 房间内任一点至最近疏散门的距离不应大于10m,房门的净 宽度不应小于0.8m。 4.2.3 其他防火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4.2.3.1 宿舍、办公用房不应与厨房操作间、锅炉房、变配电房等组 合建造; 4.2.32 会议室、文化娱乐室等人员密集的房间应设置在临时用房的 第一层,其疏散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4.3 在建工程防火 4.3.1 在建工程作业场所的临时疏散通道应采用不燃、 难燃材料建造 并与在建工程结构施工同步设置, 也可利用在建工程施工完毕的水平 结构、楼梯。 4.3.2 在建工程作业场所临时疏散通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4.3.2.1 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5h; 4.3.2.2 设置在地面上的临时疏散通道, 其净宽度不应小于1.5m;利 用在建工程施工完毕的水平结构、 楼梯作临时疏散通道, 其净宽度不 应小于1.0m;用于疏散的爬梯及设置在脚手架上的临时疏散通道, 其 净宽度不应小于0.6m; 4.3.2.3 临时疏散通道为坡道时,且坡度大于250 时,应修建楼梯或 台阶踏步或设置防滑条; 4.3.2.4 临时疏散通道不宜采用爬梯, 确需采用爬梯时,应有可靠固 定措施; 4.3.2.5 临时疏散通道的侧面如为临空面, 必须沿临空面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