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法官员额制考试出题及评分情况说明
完美 WORD 格式 江苏法官员额制考试出题与评分情况说明江苏法官员额制考试出题与评分情况说明 全省首次法官员额制考试已经结束。根据省院政治部要求,本次考试采用根据给定 材料撰写判决书的闭卷考试方式进行。为了让选择参加民商法考试的同事们了解采 用“微型卷宗”式试题的目的、各考点设置的理由以及评阅试卷的思路,就出题与评分 情况向大家汇报如下: 一、采用一、采用“ “微型卷宗微型卷宗” ”式试题的目的式试题的目的 对通过司法考试、具有三年以上审判经验的助审员而言,以一纸试卷来考察法官各 项能力难以完全避免片面性。完全考法条记忆,或者完全考法学理论掌握程度,更 适合作为考察在校学生知识掌握水平的方法或者作为法律从业者的准入门槛,用来 考察具有一定审判经验却整日案牍劳形的法官则不甚客观公平;案例分析、或者以 给定案例条件撰写裁判文书的形式,虽然能够考察法官的裁判思路,但审判实务中 从来不会有一份已经被准确归纳的现成事实放在法官面前,供法官轻松判断,这种 考试方式难以反映出法官证据分析、事实归纳能力以及审判经验丰富程度。 让试题形式尽可能接近法官日常工作样态,可能是相对比较合适的考试方式。而根 据卷宗材料撰写判决书,正是法官每天的重要工作内容,能够比较充分地展现法官 的基本功。因此,我们设计了包含起诉状、答辩状、各方当事人所举证据、庭审笔 录在内的“微型卷宗”,将撰写一份判决书所需要的各种要素分散在卷宗里,让法官象 工作一样完成考试。 二、考点设置的思考及评分标准二、考点设置的思考及评分标准 一是考察法官对诉辩意见的归纳意识。一是考察法官对诉辩意见的归纳意识。对诉辩意见进行适当归纳,是一份有质量的 判决书基本撰写要求。 试卷案例中,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出的主张可以被概括为四点:(1)原被告之 间成立了一份收割机买卖合同和保证合同;(2)原告依约履行了付款义务;(3) 被告未在履行期内交付标的物,经催告在宽限期内仍未履行;(4)原告要求解除买 卖合同。 被告一提出的答辩状虽然很长,但概括起来只有三层意思:(1)认可原告提出的前 三点事实;(2)不能履行的原因在于标的物与他人共有而他人反对交付;(3)请 求调低违约金。 被告二的答辩状只提出了两个主张:(1)主合同因出卖人无权处分而无效并导致从 合同无效;(2)即便从合同有效其亦享有先诉抗辩权。 专业整理分享 完美 WORD 格式 我们在试卷中设置了相对口语化、层次不甚分明、个别语句前后重复的诉辩意见, 用来衡量法官的归纳意识。如果法官能够按照上述层次进行归纳,不仅文理更加通 顺,条理更加清晰。但有近三分之一的考卷没有作出归纳,甚至连前后重复的语句但有近三分之一的考卷没有作出归纳,甚至连前后重复的语句 都照抄不误,不仅影响判决书的严肃性,也因为照抄那么多原话而手酸。都照抄不误,不仅影响判决书的严肃性,也因为照抄那么多原话而手酸。 二是考察法官对争议焦点的归纳准确度。二是考察法官对争议焦点的归纳准确度。试题案例的争议焦点应该有三个:一是一是主 合同效力是否因被告一的无权处分行为导致无效;二是二是被告一关于调低违约金的主 张能否得到支持;三是三是保证合同的效力以及被告二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的性质。 法官归纳争点容易犯的两个错误在答卷中都有体现。一是遗漏争点。一是遗漏争点。有的法官遗漏 了合同效力这一全案逻辑推演前提性的争点。二是归纳得过于宽泛,导致争点归纳二是归纳得过于宽泛,导致争点归纳 失去明确判决书说理重点的意义。失去明确判决书说理重点的意义。 答卷中,有的将被告二的保证责任问题归纳为“被告二是否应当承担担保责任”,而根 据被告二的答辩意见,他还提出了先诉抗辩权问题,这就不是“是否应当承担担保责 任”所能囊括的了。 三是考察法官对有争议证据的分析意识与能力。三是考察法官对有争议证据的分析意识与能力。在合伙关系是否成立问题上,被告 方举出了合伙协议、汇款记录、购机发票三份书证和合伙人的证言,原告对于上述 证据并未明确表示认可。换言之,该部分事实并非各方均无异议的事实,需要法官 对证据作出分析认定。部分法官对被告对合伙关系成立的举证从是否达到高度盖然 性的证明标准进行分析,也有的法官未作任何分析迳行作出认定,导致得分出现差 距。 四是考察法官运用审判经验解决问题的能力。四是考察法官运用审判经验解决问题的能力。我们在考题中设置了原被告双方就收 割机在收割季节每日收益的不同陈述,并在分别支持原被告的证人证言内容中设置 了不同的陈述角度。 支持原告关于每日 1400 元收益陈述的证人有曾经经营收割业务 的经历,但弱点是当年没有从事收割业务。支持被告关于每日 1200 元收益陈述的证 人证言的优势是当年和前一年都亲自从事收割业务,弱点是并非经营者而是受雇于 人。 不少法官选择支持其中一方陈述,但因没有阐明不支持另一方的理由而被扣分;但 是, 有的法官成功地回避了选边站队的风险, 以“双方证人对收益的陈述仅仅相差 200 元,而因收割机经营业务收益因经营方式、成本不同而存在此种幅度的差异属于正 常现象,双方证言均予以采纳,据此酌定每日收益为1300 元”的理由作为判决依据。 这是丰富审判经验在判决书中的具体体现。 五是考察法官对举证责任分配规则的掌握程度。五是考察法官对举证责任分配规则的掌握程度。前述关于收割业务每日收益的双方 证人与事实的接近度各有优势也各有弱点。 我们尊重法官对此形成的心证,也赞赏回避风险的审判经验和智慧,但是,还应当 有一个解决方案,就是进行举证责任分配。关于违约金调整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中 专业整理分享 完美 WORD 格式 提出:“违约方对于违约金约定过高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非违约方主张违约金约定 合理的,亦应提供相应的证据。” 根据该指导意见,在违约金调整问题上,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应当分配给违约方。 为数不多的法官对此作出了很精彩的回答:“双方的陈述和证人证言均未形成证据优 势,难以判断哪一种主张具有更大的可能性,应当由违约方即被告承担举证不能的 后果。由于原告自认每日收益为 1400 元,对该主张本院予以采纳。”可能有的法官 不清楚最高人民法院曾经在 2009 年有过这样的指导意见, 但是这不应当妨碍法官根 据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来得出同样的结论。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九十一条规定:“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 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 明责任。”这个规则应当被法官内化于心,一位受过长期训练、有过一定办案经验的 法官应当具备这种“法感”。 六是考察法官对重要实体法的了解和掌握水平。六是考察法官对重要实体法的了解和掌握水平。由于规定本次考试为大民事法官采 用同一份试卷的闭卷考试,我们选择了最具共性的买卖合同,涉及的合同法第五十 一条、第一百一十四条、担保法第五条、第十九条、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三条、第 二十九条,均为合同法总则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常用或者非常重要的法条,在考卷中 占据了重要的评分比例。 在答卷中,大部分法官能熟练运用上述法条进行分析说理。但也有部分法官对这些 法条缺乏应有的了解。在无权处分对合同效力